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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12-08 01:57:01

Ⅰ 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怎么样

简介: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属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于2004年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组建,2008年经市编办同意,更名为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
注册资本:3850万人民币

Ⅱ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2、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2)贵阳市住房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钱扩展阅读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贷款最长年限、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付款额;

(七)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如实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Ⅲ 贵阳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2018年

一、提取条件
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全额提取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二、提取流程

1、受理。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并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人以上的还需领取并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清册》;
2、审批。持单位合适盖章后的表格和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3、办结。持《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英航办理提取手续。

Ⅳ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如何找回密码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找回密码的方式:‍

一、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进行修改。

二、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的网站,按照提示进行修改密码。

Ⅳ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首付多少

贵阳市公积金二套房贷首付比例降至20%9月1日起,贵阳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9月1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要求,贵阳市从9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 。在此之前,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最新基准利率(单位:年利率%)一、各项商业贷款六个月以内(含)5.60六个月至一年(含)6.00一至三年(含)6.15三至五年(含)6.40五年以上6.55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4.00五年以上 4.50根据二套房贷款政策,期限在五年以上的二套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不低于7.205%贷款利息计算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2.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Ⅵ 贵阳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

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第二十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积,纳入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6)贵阳市住房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钱扩展阅读:

申请公租房的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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