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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7 21:06:49

① 请问山东泰安职工住房有何规定

关于印发《泰安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9〕129号关于印发《泰安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

② 企业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一项福利政策的出抄台,首先要考虑与工作成绩、管理制度、工龄等挂靠;如果企业有做绩效考核,最好与考核绑在一起最好。
不知道你们公司住房情况是什么样的,一般情况有:公司自有宿舍、租有宿舍、无宿舍、部分内住部分外住。
补贴管理办法可以这样做:
1、按组织架构进行分类补贴,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到试用期员工;
2、如果你们公司还有技工分类的话,可以按照技术等级,从高到底不同等级
划分补贴等级。
3、按照工作年限来给予补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二年,三年补贴的标准不一样,然后还可以根据员工租房标准的高底按比例进行补贴;
4、公司有绩效考核的话,可以和考核挂勾,凡绩效考核分值在多少分以下,不再享受补贴。每月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几次无此项补贴等因素考虑。
补充回答:
员工都在等公司的补贴政策出台。这个你自己首先要去附近调查一下租房费用的高低,然后私底下去员工当中做一部分调查,看员工们心目中能够接受的补贴是多少。然后把整体的一个状况向老板汇报,和老板一起做个决定。至于补助的标标准就可以参照我上述的标准来做,记得管理层与员工的标准一定要区分,不然公司管理层会有很大意见的。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③ 求助 紧急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1.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处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专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属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

④ 职工住房房产税怎么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此前,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0〕125号文件和财税〔2008〕24号文件。
那么,什么是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呢?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的管理规定,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须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二、出租对象仅限于规定的保障对象。
三、企业自有住房须纳入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管理。

⑤ 职工奖励性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根据公司......的规定,为加强住房补贴管理,制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条住房补贴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住房补贴分为全额住房补贴和差额住房补贴。
第七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八条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作、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的计发。
第十条 发生职务变动,......。
第十一条 单身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的,重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等原因,重新计发住房补贴,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追回上缴。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 ...
......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 住房补贴...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⑥ 目前国家对职工住房面积有什么规定

您好!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您可以咨询房管局的和相关部门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⑦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的规定需要已婚吗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的规定不需要已婚

国家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在版房改之前是按规定分权配房屋的,也就是分配实物。住房改革后,就不再分配实物房屋了,而改为给钱,也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阶段住房货币分配主要形式是:
(1)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发放住 房补贴。

⑧ 2011年总后勤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⑨ 给员工上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规定吗

一、法律有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专房公积属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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