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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7:24:51

Ⅰ 扬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有关事项的说明扬经房[2002]05号审核标准:

1.购房对象为:具有扬州城区常住户口的无住房居民;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居民家庭,政府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被拆迁的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2.凡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围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购房人未结婚原则不准予购买,如购房人属于等房结婚,男女双方应凭结婚证书或分别由各自单位出具等房结婚证明。

4.每户购房最高建筑面积标准职国务院、省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面积部分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享受干部级别的以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参照行政级别标准执行。

5.按家庭人口购买基数为7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四人计算),多一个同住人口,可增加16平方米.同住人口只限定为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购房人夫妇双方的父母和子女。已享受过房改的购房人父母和子女不能视为同住人口。<审核程序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前,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市物价局的预售价格批复复印件、销售价目表和《待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表》2、售房单位在向购房人销售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扬州市城区坡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给予解释。售房单位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向中心请示。售房单位从中心领取《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向购房人免费发放,并指导购房人如实填写。3、购房人在了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后,售房单位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证明》(其中明确购房申请人所购房地点,建筑栋号、建筑面积等).4、购房人应填写《核定表》一式五份,经购房人(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各自所在单位和单位的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连同其他所需证件一并送中心审核,在全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中心在一周内,完成审核。5、中心依据审核结果,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在收取超过购房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价款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后,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售房单位凭批准后的《核定表》办理售房手续。6、经中心审核盖章后的《核定表》一式五份,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售房单位各留—份;购房人留三份,—份用于办理产权手续;—份由购房人留存,备以后上市交易使用;—份由购房人或购房人单位、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所需证件1、《核定表》一式五份,2、出具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时,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房结婚的男女双方凭结婚证或分别由各自单位出具待房结婚证明.3、需增加同住人口面积的,同住人必须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并出具同住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等房结婚证明书》、《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定表》、《待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表》

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Ⅱ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手机可以提取吗

可以提取。材料如下:
一、 租房提取
(一)本人身份证;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的,需同时提供市房管部门和邗江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权登记证明;
(四)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
(五)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六)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
(七)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关系证明(配偶、直系亲属)。
二、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三)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
(四)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和关系证明(配偶、直系亲属)。

Ⅲ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怎么样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Ⅳ 扬州市政府59号令

59号令有没有注明上面是赔偿的标准是1比1.3有没有这条政策?

Ⅳ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怎样查询

1、打开网页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进行搜索。

Ⅵ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怎样提取现金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在缴纳房租或物业费等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取的。

以缴纳房租为例,根据扬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租房提取须知》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的,需同时提供市房管部门和邗江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权登记证明;

4、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

5、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6、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

7、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关系证明(配偶、直系亲属)。

(6)扬州市住房和保障局扩展阅读: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八)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

(九)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下同)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Ⅶ 扬州市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今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报条件在保持申报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上,从2011年的人均月收入700元,调整到850元。 已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符合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只可申请租赁补贴。

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委会机构

主任委员: 张京霞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王炳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新城西区管委会主任
杨学华 市房管局局长
杨 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 员: 朱宏翔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 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蔡先建 市审计局副局长
蔡 蕾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孝慈 市总工会副主席
梅翠珍 市工商联副主席
王 栋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崔 萌 人民银行扬州支行副行长
余 廷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助理
吉立东 江苏华电扬州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唐春庚 亚星集团工会副主席
陈 辉 江苏油田公共事业处主任
陈亚军 中石化仪征资产分公司财务部主任
张 武 扬州大学房改办主任
吴效安 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侯承海 宝应县副县长
黄为民 高邮市常务副市长
万 军 江都市副市长
张家来 仪征市副市长
徐正风 邗江区总工会副主席
林芳芳 广陵区总工会部长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Ⅸ 我想知道关于《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扬政发(1998)338号 文件的具体内容,

把文件的题目复制一下,贴到“网络”搜索栏里,搜出来的第一个就是,全文,一个字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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