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包括哪些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1000亿元核心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较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产业带动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2010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核心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刺激消费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核心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较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核心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简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1])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从今年开始,党核心、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这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本质的区别。通过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论是哪一类住房,最终目的都是尽快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租,也有售。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保障些住房的优点:
1、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产业带动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
3、刺激消费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保障些住房的缺点:
1、设计滞后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核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2、质量隐患
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3、管理漏洞
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
4、资金短板
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
5、政策不周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6、法制不全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B. 保障性住房都有哪些
1.经济适用房:政府以划拨土地,对困难家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出售给购买的起的困难家庭。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政府用低廉的租金租出。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
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知道了保障性住房都有哪些,和各自所对应的特点,您应该就知道了您适合去争取哪一类的保障房!
就北京而言,安置房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对象是特定的!
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了解的是北京市的四大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
C.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机构为临时、非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实施部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一)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0)
D. 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契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契税;
(六)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契税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相关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契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 保障性住房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要就具备什么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F.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每个地方不一样,具体详询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相关部门。
G. 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有哪些包括文件号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什么时候提出的,官方的定义是什么
有没有那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不能改商
H.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规定
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渠道。
那么,保障房资金来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应该加大中央政策实施力度,确保资金的足额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自我国实行土地招拍制度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攀升成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一些财政收入匮乏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财政划拨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相关数据表明2010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9109.94亿元,扣除征地拆迁等补偿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而其中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仅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目标显然没有达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投入和运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资金来源二虽然中央财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并且幅度很大,但是国家拨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资金规模大,所以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运用“创新的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缓。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利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的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建设。
保障房资金来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种税费上的,要想降低建设成本就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障房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才能推动保障房的更快发展。
另外,明确保障房资金来源后,保障房资金运用管理也不容忽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等发生。
I. 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近期,我市组织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活动,此次选房活动历时天,共有1300多户申请户参加,参加选房的大多数市民都选中了自己满意的房子,高兴而归。 这段时间以来,我们也陆续接到一些市民的来电、来邮,希望进一步了解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政策。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请他们就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进行解答,并介绍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有关情况。1、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答者: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记者问:我市已经率先在全国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请你就我市保障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详细介绍一下。林粟如:目前,我市已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只要是住房困难家庭,只要有住房需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都可以在住房保障体系中找到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途径。当然,这是要对号入座的,不同条件的申请家庭可选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也不一样。我市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可申请用于租赁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也可申请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这一类的申请家庭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和资产限制;另一类则是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统称为非低收入家庭,这部分人群不属于低收入家庭,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但是根据规定只要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无房户都可以提出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且不受家庭收入及资产的限制,这部分房源只售不租。记者问:许多市民在咨询中反映,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称所对应的群体不太明确,能不能予以解释?林粟如:我市自2006年启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围绕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已先后出台近20个政策、法规。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这项工作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来的,没有相关经验可借鉴,因此,在政策制定之初,其保障范围只限定在低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也可以购买,承租的称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去年国务院出台的24号文件明确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经济适用房,为了与国家政策一致,我市将原确定的40%及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称为低收入家庭,将已出台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7号)中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改按“经济适用房”名称组织实施,具体的操作办法不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非低收入家庭也希望其住房问题也纳入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从支持帮助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适度保障的目标,并列入住房保障体系组织实施,该群体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保障性商品房。至此,购买保障性住房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收入群体购买的称为经济适用房,另一类是非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称为保障性商品房。记者问:同样是用于销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两者之间有何区别?林粟如:一是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二是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申请经济适用房要申报家庭收入和资产。三是售价不同,保障性商品房定价为岛内均价7000元/平方米、岛外5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为4100元/平方米、岛外3100元/平方米。四是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其差价的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政府定期制定发布。记者问:有的市民想更清楚地了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售价,能不能通过本报再向市民作介绍?林粟如: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标准主要根据同地段的市场租金评估确定,政府对不同收入家庭分别给予90%、80%、70%的租金补助,同时给予低收入家庭40%、低保家庭80%的物业服务费补助,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因此,其售价主要包括控制性建造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等费用,我市的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在41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在3100元/平方米。面向非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商品房因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畴,其价格只能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确定,即由基准地价、建设成本及相关税费构成,该价格没有考虑市场因素,也不受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影响,因此,价格相对固定。目前提供的保障性商品房岛内均价约70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约5000元/平方米。记者问:不同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不一样,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林粟如:我市每出台一项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都会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政策解答,或者是通过举行大型的广场咨询活动进行面对面的解释工作。相关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等在各社区居委会都有公布,市民只要有疑问也可以通过电话:5106000、2098866(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232624(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咨询,或者是登录 http://www.xmzfbz.gov.cn、 http://www.xmbzzf.gov.cn了解详情。应广大市民要求,下面就低收入家庭、非低收入家庭的准入条件再作一个介绍:1.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其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应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2)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3)收入:3人及以下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4)资产: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家庭资产不高于申请家庭年收入的4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4-5人户不高于24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28万元),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家庭资产不高于家庭年收入的6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30万元,4-5人户不高于3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42万元)。家庭资产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的总和,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2.非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家庭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 (2)住房:无房户。(3)单身居民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2、第三批选房有关问题解答者: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记者问: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工作社会比较关注,请郭副局长介绍一下,为了确保本批次选房的公平,市国土房产局在程序上是如何考虑的?郭俊胜:我们将选房规则、各种房型的顺序号码以及房源的详细情况包括坐落、朝向、结构、租金水平等信息,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目的在于让广大市民了解情况,让社会各界有效监督。首先,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选房规则,确定选房日程表。然后,通过新闻媒体告知市民选房规则以及房源数量和分布等相关情况,并通过厦门日报和厦门晚报公布参加本批次选房的申请人轮候号码、具体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同时还通过居委会把选房通知书送达到每一位候选房申请人手中,确保他们能按时选房。为了让申请人详细了解本批次选房的情况,确保选房配租工作顺利进行,公房管理中心又在人民会堂底层举办了大型选房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的疑问,并印发了大量的相关宣传资料供申请人选房时参考。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咨询电话,了解本批次选房相关的情况。为了方便申请人实地看房,公房管理中心在各房源地点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引导申请人看房,向他们介绍房型、面积、租金以及小区的配套设施等相关情况。为了尽快解决申请人住房困难问题,在第一阶段选房结束后,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放弃本批次选房机会的申请人人数,按轮候号码顺序递补,又组织了第二阶段的选房,使房源尽快地交给申请人。记者问:听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有158户放弃选房,能不能介绍这方面的情况?郭俊胜:在前两批选房中,有一小部分申请人提出家中小孩准备中考、高考、老人病重需要照顾不方便搬家,但他们若放弃选房,轮候号码就会作废,住房问题又无法得到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市国土房产局对这次选房操作规则作了相应的改进,允许申请人在本批次选房正式开始之前提出放弃本批次选房申请,保留轮候号码,等待下批次再选房。这样能使选房规则更人性化,同时也可以让轮候号靠后的申请户更早选房。对放弃选房多出来的房源,市国土房产局将根据可选房源的数量依次递补相应房型的轮候号码组织选房,直到本批次房源配租完毕。记者问:保障性住房工作万众瞩目,你们在选房操作过程中是如何体现监督机制的?郭俊胜:从第一批次的选房工作开始,我们就在选房前期,对房源信息、申请人的轮候号码、选房时间以及优先选房对象等相关信息通过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和厦门日报等平面媒体进行公示,保证市民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选房情况,接受市民群众的监督。在选房过程中,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国土房产局纪检监察室全程介入,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体现了选房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选房现场设置大屏幕,利用公开透明的选房系统,使申请人随时可见选房动态,把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此外,在每日选房结束后,将选房结果、剩余房源等相关信息在市国土房产局的网站和厦门日报、厦门晚报上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记者问:听说万景公寓还有部分三房型房源,为什么这次没有安排选房?郭俊胜:首批申请的7639户中所有三房型申请人均已在上一批选房中配租完毕。7639号之后的三房型申请人的资料还在审核当中。目前各区住房保障办正在抓紧进行审核,待审核公示后,剩余的三房型房源将在第一时间提供给申请人挑选。
J. 国家哪个文件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分类
可以看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