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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房建设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7 10:09:07

Ⅰ 请问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应与建筑主体间隔多少米,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吗

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应与建筑主体间隔10米以上。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内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容宜小于6㎡,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要求,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并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
箱式变电在总图中要综合考虑,不应设在入口附近,建议其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m,以免影响景观和采光。
总图中应结合绿化设置摩托车、自行车存棚(库),其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9m;偏低档次的住宅项目,宜按每户一辆自行车、每十户一辆摩托车设置。

Ⅱ 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国家规定是多少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南北朝向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这一系数,东西朝向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5。而房屋的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打个比方,一栋楼有30层,按照2.8米层高来算整栋楼高就是84米,那么楼间距按照1:1.2来说100米较为合适。房屋左右间距一般普通多层(4-6层)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m,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m,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m。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2)城市住房建设规定扩展阅读:

楼间距(前后距)根据日照间距计算,所谓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

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Ⅲ 城市住宅小区规划时,对采光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下表反映了我国部分城市住宅地日照间距要求(表中H为住宅

1、D
2、A
3、B

Ⅳ 做城市住宅区规划设计需要参考哪些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
《公园设计规范》CJJ48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等其他专业设计规范。

Ⅳ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3号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于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废止了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由上可见,110号令并没有废止,只是修改了第39条中的一个名称。

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废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复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制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略)
二、修改下列规章
(略)

Ⅷ 如何看待政府规定不再建设封闭式住宅小区

封闭式小区在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常见。主要原因除了上述提到的提高安全性的目的外,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为了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包括社区道路、景观、安保系统、停车设施、运动设施等)不被外来侵占的问题。

在开放式社区以及开放式校园为主的欧洲国家里,城市公共设施及其完备发达而且分配均衡,整个城市不同的社区的基本公共设施并无太大的差异。而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封闭式社区是为了营造较好公共设施环境的不被外界干扰和共享。说到底,封闭式小区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整个社会还太穷。封闭小区的内在逻辑和我们的户籍制度是一样的,都是在整体不发达的情况下,资源较发达区域的自我保护机制。

例如国内的大多数大学内都有优美的景观和足够的篮球足球游泳等场地以及图书馆,但是学校围墙之外的城乡结合部里公共景观、开放空间、运动场地等条件都十分简陋,拆掉围墙一定会吸引周边大量居民来使用这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在成都读大学期间曾经走访了很多后期自发形成的开放式街区的案例,如成都的玉林小区、抚琴小区等都可以作为开放式街区的样板。但是,这些小区的共同点都是小区内本身房价较低,建筑老旧,社区内的公共设施与城市其他片区相比并无区别,这时候拆掉围墙,引入底层商业等是可以增加城市活力,一定程度缓解交通拥堵。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社区环境恶化,变成鱼龙混杂的低档社区。

玉林小区的一部分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是在社区开放的过程中,社区也在微型化。也即是说毛细血管式的路网向城市开放以后,门禁系统变得微型化,基本上两栋楼变成一个微型社区。也就是用墙重新把两栋楼封闭,设一个门禁。这样一来社区的道路逐渐街区化的同时,也保障了社区的安全性。不过归根结底,开放街区的普及还是要依靠城市整体公共设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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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感兴趣可以再仔细说说啥是“开放社区”和“封闭式小区”。

1.建国以后开始的“封闭式小区”

从建国以后开始,由于华揽洪等新中国建筑师的推广,中国的城市规划建设里强调“职住平衡”的理念,大量的新建居民小区作为工厂或机关单位的配套而被营建。这阶段城市建设全面学习苏联式的“大马路+封闭小区”的模式,形成了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风貌。由于社区尺度很大,社区配套设施往往根据自身单位情况配备有机关内部的幼儿园、商店等等配套设施,这些配套设施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内部社区。这时社区内部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个单位的“熟人社会”,封闭式的社区保护了熟人社会内部的安全性、公共设施的私有性不被破坏。

2.改革开放之后的封闭式小区

小区一词应该是中国独有的词汇。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商品房的出现,原先封闭式小区的“熟人社会”基础被瓦解,但是封闭式小区的模式依然在延续。除了我国特有的土地模式、政府批地的规模(尺度较大)等最主要的原因之外,小区的封闭性满足了居民在城市整体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下对自我资源的一种保护。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城市规模实际上相比于欧美地区的城市规模是相当惊人的。柏林市人口300万,伦敦市人口800万,大巴黎人口也才1300万,而且除这些城市以外的绝大多数区域,城市的人口规模都极低,大多数城市人口与我们一个县城或乡镇的人口相似。中国城市人口规模庞大,生人社会的特征性强,人对安全性的需求要远远强于欧洲城镇。封闭式的小区内提供了儿童安全玩耍的自由空间。

3.什么是开放式社区?

开放式社区对我们大多数人并不陌生。在建国以前的漫长时期的,我们的传统社区社区基本都可以被称作开放式街区。从唐朝的里坊制(封闭的居住型社区)为止,从宋代开始,我们就开始了以街区为主要公共生活空间形式的“街巷制”城市社区模式。不管是北京胡同,上海弄堂等,都是常见的开放式社区。这类社区不会设置围墙和门禁系统,不同等级的路网直接连通城市街道,开放式社区里大量的商铺形成了街巷空间,街巷空间为社区提供了公共生活空间和生活的便利性。

传统的开放式社区是怎么解决大家提出的安全性等问题的?首先是庭院文化。庭院文化在中国传统居住形式中最为核心的一个要素,就是因为在开放式的街巷中无法解决人私密性的需求。开放的街区+私密的庭院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空间模式。另外路网层级丰富,人走路随着路网等级越低,空间会自然而然越私密,城市外部人员进入的可能性就越小,正所谓“曲径通幽处”,当社区内部的路越“曲”的时候,这个空间的私密性就会越“幽”。

相比于独立王国式的封闭式社区,开放式社区的用地会更零碎更小,路网层级更丰富和细密。法国建筑师包赞巴克对开放式社区非常推崇,他认为开放式的社区增加的街

Ⅸ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33号令何时废止,因何文件废止。具体宣布其废止的文件是什么

该办法系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废止,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1 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
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Ⅹ 城市住房管理分那几方面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拆迁需要,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年度发展计划报政府审批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充分考虑基础设施相应配套,适合人们正常生活居住的环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要求,土地供应量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逐年滚动,规模发展留有一定的开发空间。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含安居工程贷款);

(三)其他资金(如向建设单位筹集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交纳的款项等)。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年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物价局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七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管理费和利润。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三)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四)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办发[1995]6号、赣府发[1995]77号文件精神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1、商品房价格审验费; 2、工程用水管理费;

3、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4、建筑管理费;

5、环保费; 6、教育附加费;

7、白蚁防治费(不含成本); 8、人防费;

9、规划费; 10、押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按照普通商品房开发成本剔除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规费和贷款利息之后所构成的建设成本计算。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土建费(含室内水电安装及外墙装饰费);

(二)小区内的三通一平及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应根据不同地段情况相应调整);

(三)规费;

(四)土地费用;

(五)管理费及利润;

(六)税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服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动迁的拆迁户且无住房的(以下的“拆迁户”同),可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分以下几个类型:

(一)一室一厅,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左右;

(二)二室一厅,面积控制在85 平方米以下;

(三)三室一厅,面积控制在105 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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