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住房市场管理的政策

住房市场管理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07 06:30:12

① 2013年房产有新政策吗

新出国五条,
1、各来地要加大楼市自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
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② 绷紧调控这根弦 完善政策工具箱 房地产座谈会释放什么信号

据新华社报道,12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座谈会上强调,坚定不移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谋划好“十四五”时期住房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这是继7月24日房地产座谈会后,第二次房地产相关工作座谈会;两次同时提到“时刻绷紧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根弦”。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会议对既有的调控政策给予肯定,但也有新的信号释放,其中不断完善的政策工具箱,则是房地产严格调控的政策导向。

肯定前期调控效果,严控的大方向不变

据新华社报道,12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时刻绷紧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根弦,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政策工具箱,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时刻绷紧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根弦”已是今年第二次提及。据新华社此前报道,7月24日主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上曾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高度重视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刻绷紧房地产调控这根弦,坚定不移推进落实好长效机制。要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稳住存量、严控增量,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而彼时,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沈阳、成都、宁波、长沙等10个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此后,房企融资的监管持续加强。8月20日,央行、住建部召开座谈会,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三道红线”的监管新规由此在业界流传。

对于12月3日房地产相关工作座谈会上高层的发声,建诚晟业联合创始人苑承建解读称,与之前的表述精神类似,再次强调“三稳”目标、夯实城市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手段等调控主基调。可以看出,中央对前期市场调控效果给予了肯定,而且要继续坚持深入,政策大方向不会改变。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认为,高层此次表态是对既有的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给予了肯定,后续也将延续。总结起来包括:在房地产定位方面,将继续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在房地产和宏观经济的关系方面,继续强调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在房地产调控方面,提出了要完善政策工具箱,这也再次印证房地产市场严管的政策导向。

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着力点,落实力度将加大

此次会议强调,要加强“十四五”时期住房发展顶层设计,研究好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两个体系,更好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日常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租赁住房,在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对此,严跃进认为,“十四五”期间房地产市场有很多新的特点,比如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的双体系建立,这有助于真正切合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尤其是租赁市场的发展将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值得关注的,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着力点,完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处理好基本保障和非基本保障的关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

从表述的内容来看,严跃进认为,过去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表述,而现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使得租赁住房的定位更加清晰。这也是提高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位,对于租赁住房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

苑承建则解读称,目前租房(特别是长租公寓)领域暴雷频发。此次座谈会强调处理好基本保障与非基本保障、政府与市场,以及中央与地方等多层次关系,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城市主体责任。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在土地多渠道供应、集体用地建设租赁用房、租赁价格和租金托管等相关领域的政策落实力度还会加大。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下半年以来,已有深圳、杭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等多地发布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新规。

坚持不搞“一刀切”,房价异动城市或面临收紧

在此次座谈会上还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既强化政府保障作用,也要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坚持不搞“一刀切”,鼓励和指导城市政府因地制宜,完善住房保障方式,落实好城市主体责任。

对此,苑承建进一步分析表示,此次再度强调城市主体责任,结合下半年以来杭州、成都、宁波、西安等城市政策环境收紧来看,今后各地因城施策力度或将进一步加大,短期内热点城市因房价、地价波动导致政策收紧的情况还会进一步出现。同时,在房地产金融调控取得成效之后,供需两端监管仍将进一步加强。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每次高层的表态,都并非穴来风,年底个别地方出现的“万人抢房”“众筹打新”等现象再次引起监管部门的警觉。又比如,今年8月16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文章指出,房地产泡沫是威胁金融安全的最大“灰犀牛”。而在11月30日,郭树清在文章中再次提及,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对于未来调控政策走向,苑承建分析称,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短期内仍将维持调控力度不变,热点城市继续针对性收紧。而中长期将贯彻落实“十四五”时期住房工作规划。“房住不炒”“因城施策”仍是总体精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总体目标,房价平稳是政策的出发点。

③ 北京租房政策是什么

17号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出台租房新政,规定租住公租房可落户。

(五)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

1.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1.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并披露,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 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一)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 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发展

1.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出租人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条件并适宜居住。

3.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4.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

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城乡建设市场,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这个问题无非就是以下几点:
关于第一个问题是:
1、强化对城乡建设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组织一次广泛深入的宣教活动。
3、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活动。
4、建立健全城乡建设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
一是邀请资质高、能力强的编制单位、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
二是积极完善规划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是实行规划公示制度。落实规划公示制度,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推行“阳光规划”,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对规划的知晓率;
四是严把“一书三证”发放关。所有建设项目均要符合城镇规划,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五是加大城镇建设规划管理的执法力度。对乱搭、乱建、无证建设、占压规划红线等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是加强城乡规划宣传教育。采取广播电视宣传、会议培训、标语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活动,同时,实行项目规划审批前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规划知识告知和谈话制度,提高广大干部、企业法人和群众的规划自律意识。

⑤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住房建设局哪个好

住房建设局好,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务重风险大。有可能新人下基层。

⑥ 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⑦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haiditegong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到 2012 年底,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45万平方米,新建或落实廉租房源不少于3万平方米。
到 2010 年,完成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工作。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推行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制度。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尽可能地通过政策采购方式解决住房保障房源。
二、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借款人家庭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台州市区2008年度人均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四)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个人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契税贴补手续。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贴补手续。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明确界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商品住房按备案登记后该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确定购房屋的时间。
(八)合并和减免相关规费。土地出让时确需公证的,其公证费予以优惠;车位、车房和房屋同证登记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主体使用功能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如单独申请办理发放多本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有地下室的商品房项目,地上可售面积和地下可售面积按差异成本法计算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除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外,对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作视同销售。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且不影响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可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首付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工期限。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 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规费。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在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防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物业保修金按保修年限分年返还,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四、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十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供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五、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八)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1、人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一站式管理联合审批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一并进行;质量监督统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住宅小区内分户门外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共有设备、设施建设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建设施工单位。
3、规划设计方案自开发企业提交之日起,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书面告知要求调整到位的,规划部门须在自收到调整方案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
4、缩短竣工验收时限。开发项目竣工后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规划和消防等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人防、防雷等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二十)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总量规模和区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对通过公开出让新获得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适度调整90平方米以下套型结构比例。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快台州市“透明购房网”建设,须在2009年1月1日前正式开通运行。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⑧ 2017年房产新政策对房产中介有何影响

来看看上海的,起码这些规定将房产中介行业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

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实行市、区两级审核(包括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对上市房源定价不合理的,坚决予以调整。加强在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监测监管,不得擅自提价。shqianyy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经备案的销售方案等内容,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上网销售。

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有意规避限购、限贷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管控力度。

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物价管理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规行为。

全面实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在已试点基础上,制定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全面实行二手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严禁从事首付贷、过桥贷、违规房抵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定期发布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和调控政策,及时澄清不实消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消费。对编造谣言、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⑨ 房产管理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房管局的主要工作: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版管房进行政策指导、权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9)住房市场管理的政策扩展阅读:

房管局过户工作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二、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预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出售的房屋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2017年4月13日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三年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管局

⑩ 重磅解读!成都房产新政免增值税调至5年

来了来了,他带着新政走来了!

今天,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新政 /全文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的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二)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有效调控土地价格,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拿地。

(三)全面清理已供未开发的土地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已供未开发土地的促建力度,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坚决打击捂地、捂盘行为

二、落实金融审慎管理

(四)继续执行好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防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违规挪用于购房。

三、支持合理自住需求

(五)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将公交、环卫、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住有所居,实现应保尽保。

(六)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

(七)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提升居住品质

四、完善住房调控政策

(八)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九)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

(十)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

(十一)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五、加强市场监管监测

(十二)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体系,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十四)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准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

(十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发布信息的约束管控,规范房地产领域自媒体,严厉打击各种炒作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权威 /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地产调控精神,持续强化因城施策能力,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但随着成都城市综合竞争力、吸引力不断增强,新增服务人口明显增多,居民购房需求日益增加,今年以来,部分区域出现供需紧张状态。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努力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坚定不移地推进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调控机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围绕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落实金融审慎管理、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完善住房调控政策、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等六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三、《通知》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有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适当增加全市商品住宅类用地供应,切实保障各类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年度商品住宅类用地供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的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二是进一步深化房价地价联动长效机制,结合市场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类用地供应价格,适时采取灵活的拍卖竞价措施,引导开发企业理性竞价。

三是结合全市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加大已供未开发商品住宅用地促建力度,以项目促建增加市场商品住宅有效增量。对涉及土地闲置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通知》在落实金融审慎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继续执行好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金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二是金融部门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防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违规挪用于购房,对各种资金违规进入楼市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五、《通知》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扩面提标,根据保障对象需求实际,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放宽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计发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提高补贴发放标准,积极引导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申领补贴解决居住困难,满足保障对象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是我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试点城市,将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

三是我市将坚持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为导向,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完善老旧小区的配套设施,美化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

六、《通知》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调整?

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要求,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我市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年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七、《通知》对无房居民家庭购房有哪些倾斜?

为切实解决无房居民家庭的居住问题,《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公证摇号中向无房居民家庭提供房源比例,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此外,在热点楼盘销售中,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

无房居民家庭的认定标准为:

(一)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三)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居民;购房登记时离异已满两年的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等。

八、为什么要加强对热点楼盘销售的管理?

当前,我市个别楼盘社会关注度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容易出现抢购现象,不利于我市房价和市场预期的稳定。为此,《通知》提出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严控认购人数,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

九、近期如何开展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将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集中整治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等各种市场乱象,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本文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 成都住建

阅读全文

与住房市场管理的政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