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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7 02:08:12

㈠ 上海市公租房在哪里申请要什么条件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1)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受理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

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虚假证明的处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㈡ 外地人在上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可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申请上海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本网站“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栏目。

根据意向租赁的房源性质,申请对象应作出选择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或者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2)提交材料。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4)签约入住。

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对象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单位承租的,由单位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相关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定相应规则实行轮候配租。

㈢ 浦东新区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如是网上下载的A4版本,需加盖骑缝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态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近一年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个人申请需提供或单位集体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换新证本单位提供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7年12月,公租房入选2017年民生热词榜。

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市已启动公租房分配(含市场租房补贴)1.26万套(户),其中实物房源约1万套,新增市场租房补贴发放2600户。完成全年政府实事任务分配公租房1.5万套(户)的84%。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㈣ 如何填写上海市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个人(家庭)为主体申请的应当符合颤孙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州前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非本市常住户口,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未享受本市保障性茄迹链住房政策(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㈤ 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4月0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本市回范围内的公共租答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余淼
成立时间:2011-04-06
注册资本:129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1000055205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88号405-407室

㈥ 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上海市人民代专表大会常务委员属会公告第二十三号,《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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