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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出售住房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06 22:56:30

Ⅰ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二条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1)房改出售住房资金管理扩展阅读:

规定要求发展住房金融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Ⅱ 房改政策文件是怎么规定的房改补助

房改政策文件对房改补助的规定如下: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19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

企业住房补贴,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原则,就是“根据企业单位自身效益情况,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国家的房改补助,需要看新单位的实际规定。

房改是对房屋的租用方法和租用房屋的租金等一系列有关体制的改革。

2017年1月1日起,对具有两套住所的家庭,人均修建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奢侈性住所花费,每年按商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所,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所,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撤销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自己住所可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则;一切商业房产,每年均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所,免征房产税。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乡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树立本地的住宅信息系统;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地级以上城市的住宅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

(2)房改出售住房资金管理扩展阅读:

出售房改房要交的费用:

1、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一般是按房屋售价的0.05%来缴交印花税。

2、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其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所谓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3、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

Ⅲ 房改房需要变成商品房才能出售吗

不是的。

1、房改房即为公房,公房可以直接出售,出售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房本变更后可正常上市交易后性质就变成了商品房。

2、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买房者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因为并不是所有房改房都可以自由买卖的,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

3、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的房改房是可以和商品房一样自由买卖的。但是房改房还是不能转为商品房。

(3)房改出售住房资金管理扩展阅读:

在房改房交易中,买家面对的都是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为消除交易风险,业内专家提醒买家需特别注意以下关键环节。

一、 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二、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三、清楚房屋背景与周边环境: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三表”是否出户,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还是宽频,小区绿化保安情况以及住宅电梯质量等。

四、确定房价的合理性:通过对市场上房屋买卖交易信息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买家还要多留意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意属的房屋进行比较。还可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让双方达成合理的房价。

五、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虑将房款放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有口碑的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相应房款交回卖方。

六、值得注意的是,产权过户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是完成过户手续,有关代理行(中介方)、律师、公证的保证或口头协议都不算已完成交易过程。对买方来说,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房屋产权才真正属于购买方,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能毁约。

Ⅳ 房改房的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提取的

房改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维修金:
1、维修基金是争对房屋,而不是购房者。即使已经将该套房屋卖掉,但是在小区硬件维修时,这套房屋仍然会摊上应付的那部分维修金。而且维修基金是各地房管局管理,一个小区一个小区的专门建帐户,不可能为一户倒钱。
2、如果是卖掉才买的房子,而且交房时间不长,建议跟买家商量,在总价格里加入维修基金的钱。维修基金的算法:房屋成交总价的2.25%-2.5%。具体数据可以问问当地房管局。
房改房: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Ⅳ 房改的根本目的

1995年5月

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50511

19950511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
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使我市居民在本世纪末居住水平达到小康目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方案。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总体思路和近期任务

(一)根本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
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
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总体思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
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
住房的体制改变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
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
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
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
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实施“安居工程”,加大住房解危解困力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
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到二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
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建立起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一项长期储蓄制度,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
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
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1、住房公积金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的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
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均要按照“个
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管理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使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
、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3、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基数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所有党政机关、群从团体、事业单位和企
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以职
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交缴基数
,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
入水平的,按全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仍各按5%的缴交率缴交公积金。

职工月工资总额核定,以一九九四年底为准。月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
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法定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

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
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
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
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
管部门同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
暂缓建立公积金;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应当及时交缴公积金。

7、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
房大修理支出。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
额。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
房公积金帐户。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
息余额。

9、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
住住房的大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
贷款和用于购买国债。

职工可使用本人、家庭成员及直接亲属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改办、市财政局
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要着眼于租售比价合理化,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
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六年间,我市房
租提高要分步实施,各步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分别为:
一九九五年达到4%;一九九六年达到5%;一九九七年达到6%;一九
九八年达到8%;根据物价指数目标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二000年力争
达到15%。

1、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一九九三年房改测定
的基本租金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50%,即成套住房提
高0·20元;非成套住房提高0·175元;简易住房提高0·15元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
继续执行原补贴标准;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上调的房租,不再增发住房
补贴。

3、新增租金的免补政策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
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免、补,依照《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
办法》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
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4、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企业从企业提取的自身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在原有住
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
;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事开支渠道列支。

5、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房租
改革。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
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或挪作它用。

6、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依照《长春市
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7、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要加收房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8、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
度。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则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除市规定不宜出售
的外,均可出售。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
的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

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
行市场价;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
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
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0
元。在实际执行中,按不同结构的等级分别掌握。旧公有住房的成新评估
,实行年折旧法和实际评估法相结合方法确定。砖混结构的住房折旧率一
般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
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

标准价由负担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
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26元。其中负担价3
22元,抵交价204元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一般为1·5
%。

砖混结构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超过30年的,按30年
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
估确定。

(3)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
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
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3、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给予折扣优惠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
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年测定一次并公
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
4元计算。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公用住房的,享受现住房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
由市房改办每年确定公布一次。一九九五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
后,逐年递减。二000年前取消。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优惠,具体优惠
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执行。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
款利率计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
一般不超过十年。

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房款占应
付购房款的比例交纳房租。

4、明确产权关系

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
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
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
位产权按售房当年住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出租或出售所
购住房的,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出租或出售住房,所获收益
由购房人和原售房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公有住房出售要坚持审批和评估的原则。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报市
房改办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登记、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产
权证书。产权证书应当注明产权的产权份额。购买公有住房后,购房人可
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
位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自管自修。

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
、更新费用及其管理等,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现行渠道解决。公
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管理

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首先划出2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的纵基金,其余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国家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
交,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
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
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实施“安居工程”

逐步建立经济适用房建设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教师和住房
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经济适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根据我市房改的进展情况,重点抓好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安居工程
”,加快住房建设的速度,解决我市的住房问题。

1、积极实施“安居工程”,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探索建立新的
住房建设投资和住房供给机制,加快解决中抵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

“安居工程”要建设成本价住房,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安居工程”建设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
式供应;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商业
网点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
解困(危)费;建设小区范围之外需要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
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安居工程”要多方筹措资金,主要是市财政用干“安居工程”建设
的资金、房改政策性借款资金、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和引进的外资等。

“安居工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安居工程”的建设要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安居工程”设计的标准要体现中低档次,户型以中小型为主,使用功能
要配套齐全,既经济适用又美观大方,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
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2、大力发展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和政府扶持为辅三方合理负
担的合作建房

在继续扶持好已成立的职工住房合作社的同时,抓好各单位的合作集
资建房工作。要按照《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参加合作建
房的单位和职工;要坚持个人出资占成本价同比例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和
支持个人出资用于住房建设,要把房改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适用
住房的建设。

3、继续抓好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工作

继续按照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的偿的原则,抓好多方筹资、解
困户资格审查、解困工程建设、解困房分配等环节,加快解决住房困难户
住房的步伐。

(五)加强房改资金管理

1、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房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房
改资金的管理

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
定,审批房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
责房改资金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房改资金的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委托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加强房改
资金金融委托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与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
督管理。

2、继续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要按《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参与下
分别核定、理顺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

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搞好衔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步伐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加快推进住房
制度改革。

长春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要设房改领导小组,成立房改办,负责
所属单位的房改工作。各单位的住房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市直各部门要设立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办,负责所属单位的房改工作


驻长的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成立本单位房改办,接受市房
改办指导和监督,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保
证我市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

各县(市)要设立房改领导小组及房改办,负责本辖区内的房改工作
;设立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同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
结算、支付等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要参照本方案尽快制定本县(市)房改方案,报长春市房
改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要做好与过去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凡属严格按照市住房制度
改革方案规定报批的房改方案及其批准的具体措施,仍然有效。原来规定
不明确的按本方案执行。

(三)严格纪律、强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房
改。对阻碍房改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改办会同监察部门、
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认真查处,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中涉及房改工作的政策规定,须经市房改办同意或
与市房改办共同下发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Ⅵ 请问,事业单位出售给职工房改房款存入住房管理中心,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房改款(住房管理中心)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Ⅶ 房改售房政策有哪些

房改房能买吗?先得说它能不能卖。
一,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三,各地的房改房出售政策也不尽相同。
拿北京举例:房改房都有一份原始购房协议,协议明确了是否可以出售的问题。不管是成本价购买,还是标准价购买、优惠价购买的,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六区是15.6元乘以建筑面积,郊区县是12.9元乘以建筑面积。
还有的房改房,单位和职工各占一部分房屋份额,出售时要征得单位同意,并支付单位所占房屋份额的出售所得款。
四,央产房是特殊的房改房,必须征得当地央产房上市办公室同意才能出售。除了取得央产房上市审批表以外,还需到物业开具物业供暖结清证明才能出售。
满足以上条件的房改房可以卖,买方自然也就可以买了。

Ⅷ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经济适用房与房改房、商品房的区别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什么产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的产权有何不同?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产权分四个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 房改房上市后收益的94%归出售人所有。上市出售后,每平方米在4000元(含)以下的,全部归个人;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所有,20%归原产权单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和原产权单位五五分成;买方补交3%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房上市后,收益同样全部归个人所有,所不同的只是在出售时,新的购房人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 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 样,购买人就可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吗?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0号令规定和京房地字〔1999〕 第10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归职 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 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收益全部归个人。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要花多少钱? 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房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建筑面积。
(二)税费: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 减半交,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 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三)物业管理费: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统一收 取。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办哪些手续?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 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 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 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①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 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②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 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 续。 ③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 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五、购买经济适用房付款方式如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1998〕第54号文件,预售 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 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 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以后,一次结清房款。 目前,有以下几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公积金贷款、商业 贷款和组合贷款,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付款方式。 购房人可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贷款。

Ⅸ 房改房过户需要补交维修基金吗

是的,取得住房产权就需要交纳住房维修基金。
过户产权房,还需要过户维修基金。版
如果业主权取得产权时,没有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在过户该住房时,需要补缴住房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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