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大神们,发挥你们热量的时候到了!!!
才出的地方标准,只找到报道网页:
近日,市质监局发布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并于即日起执行。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以及多家物管公司。
作为全国首个专门用于规范公租房物管服务的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规范》规定了我市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基本要求、综合服务、建筑物日常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公共保洁服务等内容及要求。该标准适用于我市市级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区县(自治县)及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可参照执行。
巡逻
24小时值班 每天巡逻至少3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公租房小区内建立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并在小区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值班电话应及时应答,不仅要做到100%答复,值班事项也应有记录。
同时,标准还明确规定,公租房小区每天的巡逻次数应不少于3次。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的夜间时段,巡逻人员必须对重点部位、道路进行1次防范检查和巡视。每次巡逻人数应不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存档。
巡逻人员应按巡逻路线规范巡逻,发现行人、车辆、建筑物设施等有异常情况的,应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巡逻人员在巡逻中,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特别关注老、弱、残、幼的安全。
保洁
绿地保存率应达90%以上
标准对公租房的环境保洁进行了详细而又具体的要求。公租房的物业服务区域应建立保洁制度、消杀制度和操作规程,清洁服务应定时定点。
根据标准要求,公租房的楼层公共通道,每天清扫不少于1次,每两天拖洗1次以上。一层共用大厅每天拖洗不少于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不少于1次;电梯轿厢地面每天清洁不少于2次。同时,物业人员应对小区内不文明的喂养宠物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必要时报告小区房管机构、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小区道路清扫作业宜在早上8点前完成,并要做到在作业中防止扬尘污染。标准还要求,公租房小区休闲、娱乐、健身设施,每周清洁应不少于3次。对绿化区域的保洁,每天不少于一次。
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还应根据不同季节要求,对绿化区域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维护,保持绿化区域植物生长良好、整齐、美观。小区的绿地保存率应保持在90%以上。
维修
电梯故障15分钟内到场
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还应为住户提供24小时值班的维修服务。对于屋顶或墙体渗漏、因水泵故障造成停水、落水管严重堵塞等严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或安全秩序的设施故障,应采取急修。
根据标准要求,急修服务应在30分钟内到位,并在24小时内修复。不能履行的,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做出合理解释和限时承诺。其他应由物业服务维修的事项,应在2天内修复,特殊情况应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
急修、其他应由物业维修的及时率应达到100%,返修率3%以下。同时,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
标准还对公租房的电梯管理进行了规范。公租房的公用电梯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每15天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并编制维修保养计划、做好详细的维修记录。电梯轿厢内要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并保证正常使用,24小时专人值守。
电梯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应急处置。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突发故障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应急处理的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
投诉
一般投诉1个工作日内处理
因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服务存在缺陷或岗位工作存在疏忽,引起影响轻微、通过改进即可解决的一般投诉,物业服务公司应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岗位工作存在重大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重大投诉,物业服务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15个工作日内处理。
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以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1次的物业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标准要求,满意度测评的调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服务对象的75%。同时,测评满意率要达到75%以上。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
『贰』 重庆市公租房有哪些,重庆市每个区的公租房有哪些
1.渝北区: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大竹林)、空港乐园(两路空港)。
2.南岸区:城南家园(茶园)。
3.沙坪坝:美丽阳光家园(井口)、康居西城(西永)、学府悦园(陈家桥)。
4.九龙坡区:金凤佳园(金凤)、民安华福(华岩)、城西家园(西彭)
5.大渡口区:半岛逸景。
6.巴南区:樵坪人家(鱼洞)
此外,在万州、江津、合川、涪陵、黔江、永川6个区域中心城市,以及长寿、璧山两处卫星城也将在今年陆续启动2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建设。
按照规划,重庆主城区明后年还将计划在龙州湾、钓鱼嘴、悦来、空港、大学城、北碚新城、水土、御临、礼嘉、鱼嘴、鹿角、峡口、陶家、西彭、白市驿等15地开建公租房。届时,重庆主城区在外环时代的城市新拓展区(内、外环线之间)将存在21个大型公租房区。
(2)重庆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叁』 重庆市申请公租房查询结果的网站
今年6月份我市出台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主城公租房的,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申请公租房时,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上述相关人士透露,《办法》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制定当中,力争尽快出台。什么时候开始公租房申请?这位负责人称,“在今年四季度适当的时候,就将推出首批公租房的申请,届时会在相应的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相应的信息。” 市民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申请公租房呢?据了解,届时市民既可在公租房申请点申请,又可以在网上申请。目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主城各区房管局专题研究公租房申请站点设置和基层工作人员配置工作。计划在主城各区均设置1个以上的申请站点。各申请站点将设置统一的LOGO标识、受理服务窗口、规章制度宣传栏和申请资料领取点。此外,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完成设计和调试,将于9月内向社会公众开放。届时,市民可网上查询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实现公租房网上申请公租房申请时间敲定,四季度内接受社会申请。
『肆』 重庆公有住房管理条例怎么百度找不到
发文单位: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文号:渝住改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6-1
执行日期:2001-6-1
第一条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大公有住房改革力度,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199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非成套房)系指户门内无独用厨房或厕所的公有住房。
我市非成套房均可依照本办法向承租人出售。
经鉴定为危险非成套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不能出售。
第三条非成套房承租人均可自愿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自住非成套房。
出售非成套房执行公有住房出售面积控制标准。
购买非成套房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面积、共用部位的分摊面积。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厨、厕、通廊、过道、楼梯等部位。
第四条出售非成套房应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房改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承租人购买非成套房,应先填写《购买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请书》,同意维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使用现状。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使用有异议的,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五条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认定挂牌的非成套房,在出售前均应由房屋产权单位先行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第六条非成套房出售价格以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地区类别成本价的75%为计价依据,在此基础上由房改部门授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先行评估。
出售非成套房应予计算的房屋年折旧率、年工龄折知额按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出售非成套房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
实行售价=〔地区类别成本价×75%×(1±调节因素增减系数-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和〕×建筑面积出售非成套房的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
第七条产权单位出售非成套房所收取的房价款,提取总额的30%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并按《重庆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八条承租人依照本办法购买非成套房拥有完全产权,并可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9〕7号)的规定进入市场再交易。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伍』 重庆公租房怎么还没摇号,上次摇号到现在都半年了!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第六次摇号配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号配租时间
2012年9月28日(星期五)摇号配租,凡在9月24日前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均可参加此次摇号配租。
二、申请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参加工作三年以内的无住房的公务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摇号配租房源
民安华福一室一厅、康居西城单间配套和一室一厅、两江名居所有户型、城南家园单间配套和一室一厅。
各片区房源和对应申请量的具体情况可到各申请点咨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2012年9月19日
『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三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由开发区和园区实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柒』 重庆市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地址和电话是多少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内申请人,其他家容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即: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者签租赁合同;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
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
『捌』 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渝住改发[1994]07号
沙区公有位房能买回产权吗?
『玖』 重庆的公租房五年后可以买断产权吗
重庆的公租房在住满5年后是可以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9)重庆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