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住房建设具备哪些手续当地镇人民政府才能发准许开工通知书呢
一般情况下有建设施工许可证就可以建房了
⑵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怎么样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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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农村违建房到底归哪个部门管
农村的违建由乡镇人抄民政府来查处。
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住房申请人取得扩展阅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封、限期拆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⑷ 公租房申请在哪里办理
房管局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⑸ 关于乡镇民房拆除后原址重建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⑹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住房申请人取得扩展阅读: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住房申请人取得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农村宅基地
⑺ 邵东群和村2组挨屋砌屋要哪些手续,批地要问哪些干部与领导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像长沙就规定,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先期向所在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持有《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屋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以长沙为例, 长沙规定,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建房申请,至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具体申报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请宅基地,首先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者向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建房的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建房、表决结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户一基”政策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建房村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等。
(2)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实地审查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建房位置是否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是否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等,并经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条件的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3)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后,上报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4)房屋开工建设前,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放样定桩。涉及切坡建设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诺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5)房屋竣工后30日内,村民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对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验收合格后,村民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⑻ 我是一名农村毕业大学生,户口在家,人在外地打工。请问家里不批给我房基地合法吗
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
一、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1)年满20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因结婚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建面积限额
市人民政府2005年11号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m2;2、其它范围的村、街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96m2。
三、新建住宅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且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新建住宅申报材料
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民房建设用地申请书、民房建设用地登记表(附后)
3、有村委会提供的建房申请户的位置示意图
4、符合建房条件第一条的,需提供建房户的户口簿第一页索引复印件
5、符合建房条件第三条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建房申请户的位置上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供村民委员会处理意见。
7、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写出建房用地请示。
五、民房建设用地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理由一栏:填写建房条件的其中一项
2、村民代表意见一栏:需3位代表以上签名
3、申请单位一栏:代表要填写村主任、盖公章
4、乡、镇政府审查意见一栏:要填写“经审核符合建房条件”,并有乡镇领导签字。
六、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示格式:
×××人民政府文件
×××号
关于×××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
请 示
市人民政府:
我×××乡(镇)×××村村民:×××,×××户建住宅使用本村×××地×××m2,经审核符合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条件。
请批示
×××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七、注意事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时,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八、几点说明:
1、各乡(镇)所报的建房申请户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2、各乡镇所报的材料一式三份,装订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
3、审核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时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用地批复。
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2005年11月9日
⑼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怎么样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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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连江县镇府农村房屋拆迁宅地补偿一平方米多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8月13日,2010年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10月生效15,2010。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中旬2010年9月8日
第一章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各方,并在保护的光滑进步的城市建设,根据的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人民共和国,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本办法。
第二个城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宅基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和保护村,村民们的生活条件。
第四呼和浩特拆迁管理办公室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拆迁办)集体城市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审查和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调解拆迁纠纷,作出行政决定;
(四)调查和处理违法拆迁行为;
(五)有关拆迁的管理功能。
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地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产业,贸易,土地购置和存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以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集体的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在该司法管辖区,市拆迁办将进行监督管理;宅基地征收房屋所确定的重点项目集体补偿费和安置工作,市拆迁办组织实施,以配合人民政府管辖的市人民政府。
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资格的,的管辖权应当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村庄居住区移民村村民的要求。不具备条件的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应采取回迁,搬迁等措施,以确保村民的生活条件。
拆迁管理第七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用单位拆迁申请,应到市拆迁办征收分布拆迁许可证批准。
第八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房屋拆迁申请;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体土地文件;
(c)土地发出的相关文件,经市土地收储中心;
(四)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市拆迁办应当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单位,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的通知予以公布,并现场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收藏单位应当征收的,如房屋补偿费和安置问题上进行磋商,并签署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条征收单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市拆迁办应施加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做调解达成协议补偿费和安置,计算机应用,市政拆迁裁决。
第11条市拆迁办的拆迁裁决规定过期,被征收人尚未搬迁,市人民政府批准,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行驱逐。
执行的强行驱逐和拆迁产权不明或主房,房屋征收单位处以房屋相关事宜发表在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审核每日拆迁,征收单位应当满足诉讼公证机构要求的证据保全的,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
集体12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和移民安置涉及军事设施,古迹,绿树成荫,宗教场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章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交流,具体征收单位协商赔偿被征收13。
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应无偿拆除:
(一)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施工的违法建筑;
(二)对违法建设二楼以上;
(三)占用耕地违章建筑;
(四)简单的材料来建造结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第十四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执行的处所分离的地面为基础的补偿。合并后的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的重置成本住房建设建筑容积率征收和房屋宅基地征收价格由两部分组成。
15术语“容积率是指总面积的宅基地上?宅基地面积的比例用于住房建设。
建筑面积比呼和浩特市,区实施?农村住宅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呼叫政发[2005] 51号),”重点控制和一般的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重点控制范围,一般超出了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
征收16房屋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的产权证,赔偿按照指定的区域,按照相关标准的重置成本,成本。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小于容积率1.1,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第17条(一),(二)赔偿。第17条
被征收房屋没有一个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下列规定:
(a)实际建筑楼面面积之比小于0.75,建筑面积?补偿,实际补偿在按照相关的标准,按400元/平方米之间的面积补偿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0.75区域的一部分吗?建筑面积的比例从0.75到1.1,然后通过补偿300元/平方米;
(B)之间的实际的建筑容积率0.75-1.1,按照相关的标准补偿剩余的实际面积由400元/ m 2补偿低于1.1的一部分的实际面积小于0.75 300元/平方米补偿;
(三)建设面积比超过1.1,按照相关标准在0.75到1.1之间的部分补偿,补偿的面积在400元/平方米,更低于0.75 200超过1.1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征收18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照类型来确定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乘以规定的证明。没有证明的宅基地的使用,应确定,型补偿标准的宅基地的面积乘以实际测量。市辖区
人民政府宅基地的位置,环境,交通和其他因素的类补偿标准作出适当的调整。
征用的房子19更换价格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和宅基地面积的芯片部门和宅基地征收土地类型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及时调整。房
第二十条集体宅基地征收办公楼,商业大厦,工厂,加工厂的生产经营宗旨登记管理中所述的评估,以补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房屋使用,拆卸的目的,根据原批准补偿。
第21条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4米2,按照0.75总楼面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的,其余的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宅基地面积大于204米2,产权调换的,按照的宅基地204米2,以确定的面积?建筑容积率0.75;宅基地大于204米2部分,其余地区的住房建设?按照货币补偿办法“第17条确立的标准。
前款的规定实施产权调换的,不再进行补偿,宅基地。回村住宅小区,双方都没有寻找的差异,负担得起的住房和房地产,双方彼此的差异,视情况。
第22条的村民转让宅基地或庭院,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以弥补买方在购买,建造,修理费用。他们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私自买卖宅基地的村民也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23条应征收的征费,以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被判处自行安排住宿,收集应支付过渡费;强加征收单位摆动,不支付过渡费。批准延长过渡期,安排自己的住所被征收,征收单位应分布逾期一个月,双转型成本。
第24条规定,积极配合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征收房屋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土地补偿费,集体土地“第25条,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城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收集单位单独谈判。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拆迁办应征收的集体宅基地房屋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现场的监督和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27条在城市拆迁办管理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严格按照法律,文明,执法职责。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不调查的)野蛮拆迁和其他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二)疏忽职守,滥用职权,贿赂;
(三)与当事人串通故意对对方的利益。的区域争议
第28条表示的实际测量和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九条证明征收宅基地和法律的所有权外壳材料:
(一)召开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 1982年,区人民政府建设年举行的证明;住房建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拥有农村房屋准建(许可)审批的城市或城市建设(建筑)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实;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建成的房子,拿着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或者区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市,区城市建设(建筑)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
(五)建成后,2001年5月1日举行的住房,由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 />(三),(四),(五)涉及的村镇房屋建筑年份难以辨认,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年度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生效。 。市其他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和安置的方式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