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有产权房是什么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组织建设单位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全文哪里有
【标 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房产管理 【颁布日期】2008-9-25
【实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还有个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你可以自己下载。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
3. 城市房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四)屋盖的修缮: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复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复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复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八)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第九条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治理。
第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分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将依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其它产权共有的房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楼主你好!问题即将过期,答案如有帮助,谢谢采纳!
4. 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 2016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对回购是否有具体介释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3)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6. 你好!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租吗出租要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用于出租。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内比例进容行分配。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7. 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哪些人能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版庭成员包权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8. 重庆公有住房管理条例怎么百度找不到
发文单位: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文号:渝住改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6-1
执行日期:2001-6-1
第一条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大公有住房改革力度,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199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非成套房)系指户门内无独用厨房或厕所的公有住房。
我市非成套房均可依照本办法向承租人出售。
经鉴定为危险非成套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不能出售。
第三条非成套房承租人均可自愿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自住非成套房。
出售非成套房执行公有住房出售面积控制标准。
购买非成套房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面积、共用部位的分摊面积。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厨、厕、通廊、过道、楼梯等部位。
第四条出售非成套房应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房改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承租人购买非成套房,应先填写《购买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请书》,同意维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使用现状。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使用有异议的,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五条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认定挂牌的非成套房,在出售前均应由房屋产权单位先行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第六条非成套房出售价格以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地区类别成本价的75%为计价依据,在此基础上由房改部门授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先行评估。
出售非成套房应予计算的房屋年折旧率、年工龄折知额按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出售非成套房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
实行售价=〔地区类别成本价×75%×(1±调节因素增减系数-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和〕×建筑面积出售非成套房的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
第七条产权单位出售非成套房所收取的房价款,提取总额的30%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并按《重庆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八条承租人依照本办法购买非成套房拥有完全产权,并可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9〕7号)的规定进入市场再交易。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9. 共有产权住房可办理落户入学吗
8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明确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业内人士称,此举提高了此类住房申请的性价比,同时,新政对于单身购房群体明确了一个导向,即如果不符合相应年龄,可通过“先租后买”的方式进行,形成梯度消费。
东城、西城等区房源方面,《办法》第五条已规定,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规定,东城区、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