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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员工住房的用地申请

发布时间:2020-12-06 03:34:30

A. 企业入园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怎么写

您好,请问您这边项目现在进展到什么阶段了呢?我们可以为您编制项目用地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请问您是否需要呢?

B. 建筑公司自建办公用房是否需要审批立项

近年来我县党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兴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还时有存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和省发改委《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通知》(陕发改委投资20061086号)精神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和我县经发局、国土局、建设局、监察局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及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的通知(华经发2006173号)文件精神,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坚决纠正违纪违规建房问题,现就严格控制党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和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思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的观点和做法,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规定、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要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内容和提高标准。凡在2006年以来,经县经济发展局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等此类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各乡镇、各部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不得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为干部职工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不得以单位名义为干部职工自建房办理征地等相关手续,不得为干部职工提供资金补贴或利用单位影响为干部职工建房减免任何费用,否则,责任自负。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项目;对已经批准集资建房或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但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审定;已经开工建设,干部职工尚未认购的,单位不得减免和补助征地、公用设施、前期审批等各项费用,并将其计入销售成本;住房已建成,干部职工已认购入住的,将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县经济发展局和监察局;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的必须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和出售。 四、规范企业集资建房行为。 (一)企业原则上停止自建住房。对住房困难户较多、又确实没有条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困难企业,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后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经批准集资建房的企业,其参加集资的对象必须限定在该单位的无房户。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含参加集资建房)、发放了住房补贴、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二)企业集资建房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只能建设中小型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企业集资建房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属省、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或是远离城市中心的独立工矿区。 2、企业无房职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占全部职工家庭的30%以上。 3、无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确定没有条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4、企业有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5、拟集资建设的住房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集资建房报建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要集资建房的,应先到县经发局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立项时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自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职工住房困难情况证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及其身份证明等材料。 2、项目审批立项后须到城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定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入招标、施工、验收等建设程序。 (五)明确集资建房价格。集资建房要按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建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补贴。集资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要主动向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建造成本。建造成本由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的程序在办理出售审批手续前核定,并予以公示。集资建房价格最低不能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价格的80%。 (六)集资房建造成本核定后,由建房企业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售审批手册。办理审批手续时实际建筑面积必须与拟建面积相一致,售房对象必须与原申报的职工名单相一致,且不得改变集资房的用途和性质,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出售的集资房,不得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严禁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对外销售集资房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对违规销售集资建房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相关税费,同时还要将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市场价与建造成本价差价部分,由价格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县财政。 (八)严禁超标准建设集资房。县经发局、建设局、监察局将对集资房的户型和面积严格把关,对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超标准建设的集资房,其超面积部分由集资建房人按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价格到房管部门补交差价款(此款上缴县级财政),并由纪检、检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经批准集资建房的企业,从下发建房计划通知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实施集资建房的,取消其建房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若出现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居住确需整体拆除的危房、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量造成房屋灭失或无法居住等特殊情况,由原住户联名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后,依据企业集资建房报建程序,由原住房户进行集资建房,建房面积必须与原住房面积基本一致,不能扩大建设规模。但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六、依法依据加强监管。县经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住房政策,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C. 企业如何购买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一、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出让的方式有招标、拍卖、挂回牌还有协议。答

2.出让的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较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而工业用地则为五十年,如果是教育、科技或者体育等的用地为五十年,若是商业或者旅游、娱乐等的用地则四十年,而其他综合的用地为五十年。

二、以协议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向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并,由国有土地的代表跟受让人进行谈判,协商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但是目前这种方式已很少用。

三、以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年限:以划拨的方式来取得土地使用权,除了有法律或者行政的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对于使用期限是没有限制的。但因使用者的某些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并依法出让。

2.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但如果符合条件是允许的。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将没收非法的收入,并据其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

四、以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转让方式有出售、交换还有赠与等。

2.年限: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减掉原来使用者已使用土地的年限后所剩余的年限。

D. 我的外联工作二〈如何向政府申请工业用地〉

亲爱的朋友们,开始上课了!专心听讲,这些可都是我这半年来的少的可怜的经验呢(心疼中~~~~),在任何一个网页都不会有如此整体的介绍,我可是跑了很多冤枉路才总结出来的哦(因为我们公司没有前人跑过这种业务)! 土地问题一直是阻扰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特别对于寸土寸金的深圳来说更是如此,我司最近在深圳申请了两块工业用地,一块在特区内做为研发基地,一块在关外作为公司员工住房用地。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如何正式获得土地证的基本流程。 1、高层进行疏通,获得市政府办公厅或其它有权利的机构出让土地的初步意向,这个意向通常以“公文”的纸质形式出现,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哦,我们公司总裁非常厉害和勤劳,亲自出马跑了一年多终于获得这“尚方宝剑”,多少公司挤破头都没有办法,听说比亚迪都都落空了哦。 下面就是我的工作啦。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要用这块地做什么的详细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介绍、用地项目建设背景、优势与风险、市场分析和预测、财务预算(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方案、设备资金、原材料资金、人力资金、财务相关的数据分析)、项目土建方案、人员配置方案、环境保护方案等等。 这其中涉及很多专业的内容,比如财务和土建,我负责其中不太专业的部分,其它的就到别的部门搜集资料然后再整合在一起。一份详细的可研报告大概有50-70页,编制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因为很多细节需要和上面协商沟通好,千万不能乱写哦,因为可研对后期报建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3、到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报的主要材料包括:可研报告、申请书、申请表(规划局官方网站可以下载)、政府初步意向公文、还有其它一些基本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均盖公司公章)。 4、到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前期计划立项〉。主要材料包括:从发改局官方下载的申报软件、选址意见书〈就是上一步中规划局出具的意见)、项目建议书(把可研报告稍微删减一下就好)、投资估算书、投资意向书(公司决定投资这个项目的一个决议文件)、其它的基本材料等等。 5、到国土局申请〈用地预审〉。主要材料包括:发改局的立项批文、规划局的选址意见、办公厅的初步意见、申请表、申请书、基本材料等等。 6、到环保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是最麻烦的,卡的很严,污染严重的是绝对不可能获得批准的,幸好我们生产的是百分之百绿色电池。材料包括:前面左右的批复文件、环评报告表(得找有其它专业的编制单位编,费用依据项目规模而定,大概6000--60000不等),其他的基本材料等等。 7、到规划局申请〈用地方案图〉。主要材料包括:前面环保、规划、国土、发改、办公厅的所有批复、用地预审申请表、其他的基本材料等等。 8、找设计院绘制〈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楼层、房屋结构、道路设计、停车场、有大量污水的还要有污水处理站等等,清晰的表明绿化率、容积率等等(深圳特区内对容积率、绿化率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 9、到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行政许可〉。材料包括:前面所有的批复、规划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布置图(这两个图都是设计院画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可研报告、其它的基本材料等等。 恭喜啦!到这里我们已经光荣完成了土地证手续的一半流程了。是不是有点点复杂呢?其实最复杂的还不是交材料、各个局跑,而是每个局基本都磨磨蹭蹭的卡你一下呢,急得我像热锅上的蚂蚁。另外一半流程呢,主要就是国土局、规划局那边了。离拿到土地证还有一段距离呢,继续加油。 下半部分以后继续。

E. 企业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公司扩建厂房征用土地申请书
×××市(县)国土资源规划局:
我公司版因产品权供不应求,准备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设备,扩建厂房。但现有土地×××平方米,远远不够扩建厂房的需要,因此向×××国土资源规划局申请征地×××平方米。望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批准为盼。
×××公司

2014年1月21日

F. 企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的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允许,
二是土地性质变更土地管理部门只负责变更农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性质变更
如果是您的情况应该到当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您所说的性质是企业用地,在这里理解为工业用地,应该可以在此土地上建设办公楼、职工住房等附属设施的,不用再另行办理使用性质变更了,除非是您想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用地。
还有一些我在网上找到的,在这里复制给你,看您是否能够用到: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依据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受理;
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G. 修建住房要提交什么样的申请

给你一个参考,建议你到你所属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了解会更有实效。 酒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酒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酒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的编制、报批,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招投标、建设、购买对象资格审查、销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管理,负责审批、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做好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做好规划设计方案的监督实施;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的制定、发布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的审批、公布、监督执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确定: 1、申请修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占地面积、拟建规模以及开工、竣工时间。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 ①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近三年来的开发业绩; ④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⑤其它相关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发改委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修建或者不同意修建的答复。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3、申请单位持市房管局审批文件或《中标通知书》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申请单位持市房管局核发的《中标通知书》或关于同意修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批件以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5、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做好施工方案设计、建设工程招标等工作,组织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凭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予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80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本辖区内严格控制集资、合作建房,确需集资、合作建房的,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建设部等有关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实施。 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 2、双职工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或虽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烈军属、教师、公务员(包括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核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家庭成员只有1人的,限购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十二条 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市住房保障支出。未按规定缴纳差价款的,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人口及购房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或购房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2、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3、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或购房人口: 1、空挂户口; 2、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3、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携下列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④现住房产权证、租赁合同或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⑤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退伍证、残疾证、工作证等。 2、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购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审查、公示,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住房申请表》办理购房手续。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可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顺序,按照购房顺序公开选房,实行轮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4、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对购买人的购买资格和条件进行核查,权属证书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优惠面积、购房金额、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2004]4号)的规定交纳税费。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相关内容。 因执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依法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受上市期限限制,但须按规定补交税费。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H.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书什么写

农村住宅基地申请条件:一、、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二、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六、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及要求。(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I. 修建住房申请书怎么写

农村房屋仅要求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院子本是附着物,只要不超过宅基地内上所确定的四容至范围就可以了,故建立院墙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被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或者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反乡镇农村房屋建设规划的;
二、影响邻居通风与采光的。
前者违反地方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你可以向当地乡土地管理办公室咨询,除非有明文规定因规划需要不得改建扩建,一般不会出现不允许建立情况;后者违反民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J. 企业建设职工住房找代建单位的问题

你所说的情况属一种单位委托开发商代建住房法律问题。
根据委托代建的定义,该种开发模式专指定制开发,即根据委托方需求,承建方(开发商)从土地获取、产品设计、开发管理和工程施工全过程服务,最终将委托方所需产品提供交付委托方的全过程。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地方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管理,包括前期筹建、设计、勘察、招投标、施工全过程,由项目业主委托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工作。在项目建设中,作为代业主的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并收取相应代建管理费的工作。
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的事务必须是委托人自己可以为之的事务,也就是说你们单位应当是自己可以建造商品房的,只有当单位自己有权利建造商品房的时候才可以委托他人代建,但法律规定,对于商品房的开发和建设只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做,其他人(包括法人)是无权开发和建造商品房的,从这个角度看,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委托建房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都不具备,也就是单位不具有自身开发和建设的条件,因此也就不能委托他人代建。在现实情况中,北京、焦作等地有试点进行委托代建或政府批准的先例,作为在中国实际存在的一种房屋开发方法,其存在但不一定合法,具体到每个项目,可能需要严谨的法律论证。
根据《建筑法》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都有严格的资质要求,若企业资质不足,则依法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工程施工建设。与无资质企业签订的开发、施工协议,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归于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等司法解释的理解,施工单位在项目进行中取得资质的,也可以继续施工。若因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则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房地产开发案件中,五证不全(若现房销售则不需要《预售许可证》),工程将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也无法交付使用。因合同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的合同无效,给合同双方造成的损失,在具体案件中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失分担的办法。
若有进一步问题,可与我联系,中银律师事务所 ,唐靖宇律师,1582000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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