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住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参与市区住宅小区规划;参与拟订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住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牵头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计划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起草制定、指导实施和协调督促工作;负责市区公有住房提租、公有住房出售的实施及审核工作;负责市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监督住房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确定市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价格;指导、督查县(市)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县(市)房改工作。
(六)指导全市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和古宅民居修缮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公房解危,具体负责市区公有住房解危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牵头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房产测绘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测绘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工作和业主大会建设;负责归集市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九)负责全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和拆迁实施行为;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十)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鉴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实施市区白蚁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对存在争议鉴定报告的复审;负责市区房屋(含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审批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负责市区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行为的投诉受理、督查处理工作。
(十一)依法检查监督各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系统职工教育和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及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扬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贰』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全市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责任,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制订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负责直管公房置换的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认定;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房屋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从业行为以及房屋交易行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行政许可;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参与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订全市房屋登记和权属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房屋权属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
(九)负责全市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订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科技推广和指导住宅产业化。指导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等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十四)负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各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城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住宅租赁管理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市房地产转让、租赁、拍卖、广告、赠与、置换、中介、评估、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核准和经纪机构资质备案;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置条件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负责房屋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小区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八)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防汛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编制全市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肆』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区(县、市)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房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计划。
(三)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和销售、政府回购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民政部门核准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储备工作。
(四)建立全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档案、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五)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评估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存量补贴兑现工作。
(七)负责房屋的拆迁执法监督、协调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核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资质的管理;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九)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和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
(十)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
(十一)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伍』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证安全、增内值。容
(二)新增的职责
1、负责研究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规划以及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指导督查县(市)住房保障工作。
2、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陆』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开发管理、拆迁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房地产业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提出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全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察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指导全市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住房产业化工作,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节能减排,推行新建住宅成品精装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属地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收缴的执法检查。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房地产的开发、中介以及物业服务进行管理;负责实施项目批准书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牵头拟订物业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的拆迁、租赁、销售、交易、测绘、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实施房屋拆迁许可、预售许可和租赁备案制度;负责对商品房预销售进行管理,承担房产面积测绘审核、面积认定、产权交易、权属登记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批、年检以及日常管理,对房地产执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建立信用体系,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行业管理业务规范、服务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管理全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控,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负责全市直管公房、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承担危房鉴定和私房落实政策工作。
(十一)牵头审批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销售房源和回购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核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负责核准廉租房对象的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牵头组织建设廉租房。
(十二)负责指导旗县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柒』 住房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麻烦你问一下用途?涉及机密,不容易给。
『捌』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地方性政策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购建、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备案;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负责市房改工作。
(三)负责市区各类房屋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抵押管理工作,确认房屋权属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负责市区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市区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
(五)负责市房产市场的信息统计分析,研究房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对房产市场走势进行预警预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负责对市区房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测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负责市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备案工作;负责市区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
(八)负责市区危陋住宅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经营和维修管理;负责市单位公房售房款、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十)负责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及房改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目标的考核和业务协调指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综合协调、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研究制定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扩初设计的审批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
(四)负责编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竣工及配套设施等发展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市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等进行编制和调整,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市住宅质量和性能管理;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对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协同市有关部门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备案。
(七)制定本市各类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权属档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八)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按权限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相关的行政管理。
(九)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推进旧区改造项目;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及宗教房产代经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制定本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制定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建立房屋征收和拆迁监管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产权属纠纷。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四)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
(十五)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负责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的征收,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拾』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建设的行业管理。(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四)制定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负责全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三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交易、资金监管、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六)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售后综合配套服务。(七)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八)拟订全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拟订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产权属纠纷。(十)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十一)参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资金、售后资金和租金的管理;负责房改资金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十二)负责全市城区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管理;核准房屋修缮单位资质;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验收;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十三)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