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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05 22:00:08

① 北京人 无房该在哪里申请保障房

申请流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点击下载),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审核流程: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分配政策: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

拓展方向:
保障房申请不仅以收入评判
《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首次明确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同时设置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不是所有人都作为保障对象,主要是为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人员问题。
据透露,草案拟改变以往只以收入来判定保障房申请标准的现状,而将有无房产作为申请依据,这一规定也将加大对以往收入“夹心层”的住房保障关注。
保障房拟实行封闭式管理
同时,将对保障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当市民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后只能占有使用,如果要交换,也要在政府的协调下解决。通过这种封闭式的管理,如果保障房所有人购买了其他商品房或者在其他地方租房,网上都可以查到”,杨红表示,这样的封闭管理将有效避免保障房陷入福利的陷阱,遏制和规避通过保障房来获利的行为,就是为了保障居住权而不是获利权。
非京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草案拟规定不仅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房,在京有稳定工作的非京籍人群也可以申请,非京籍的申请条件倾向于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管理相衔接。同时鼓励单位自建保障房。
草案中加大对保障房的管理规定,如对保障房骗租骗购等行为除了规定要收回住房,还将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个人信誉记录,5年内不能再申请保障住房,如不腾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以往享受过福利待遇,又将房屋用于交易的,也无权享受保障性住房。同时,此次立法不涉及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问题。
>>专家解读
新规实为审验程序的调整
目前,对于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有两个检验标准:一是住房困难,二是收入和资产。这两个标准又被称为住房检验和财产检验,需要符合这两个标准的家庭才能够申请保障房。
对于条例中提到的保障房申请将以“住房困难”为主要标准,这只是将住房是否困难升格为“第一道门槛”,他解释,这样的调整主要是因为目前以财产检验的方式很难查清相关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骗租骗购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将住房是否困难作为首要审验指标,但并不是指在以后的审验中不需要核验收入标准这一项,这两个指标仍是申请保障房的标准,实质上并没有变化,但是从申请审验的程序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过程管理,节约了行政成本。
对于条例提及的将非京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规定,事实上,北京从2012年就已宣布将在京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非京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要求各区县出台申请细则,但只有2013年石景山区出台了细则,拿出118套公租房房源面向非京籍人士配租,其余区县直到现在还未出台相关细则。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条例规定了方向,但是北京具体何时能真正将非京籍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还没有时间表。

② 合作型保障房的土地出让金

与普通抄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房相袭比,合作型保障房最大的特点是土地出让金为“零”。根据北京市人大正在审议的《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合作型保障房”由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土地为协议出让,常被人诟病“面粉贵过面包”的土地价格由政府全部“免单”。

③ 现在是否执行按面积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原文内容: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④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在北京如何申请和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适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到各区,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只能在户籍所在区登记轮候,不能跨区域购买经适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3)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4)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扩展阅读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⑤ 2015年公租房租转售开始执行了吗

全国大多数地方还没真正执行,刚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专(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待属正式发布后,这将成为北京首部住房保障地方法规。根据草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产权人按照规定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草案明确,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此外,对于骗租骗购保障房的,除收回保障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外,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⑥ 合作型保障房申请条件

如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大中城市生活,加上土地使用的紧张,使得城市的房屋价格一直处在攀升状态。高升的房价和租金使得一些低收入群体租不起房也买不起房。为了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和住房要求,政府出台了合作型保障房政策,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梦。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些关于合作型保障房的相关知识,供大家了解。



合作性保障房简介

是指符合各项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居民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政府提供房屋建设用地,并限定每户居民的住房面积,实行封闭式的运行和管理。当居民家庭退出时,政府即回购该住房。改型保障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如今试点地集中在北京,分别为丰台区高立庄、石景山区五里坨和南宫、通州区土桥四个项目。



合作型保障房申请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中提及关于合作性保障房申请条件共5条,分别为: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窗口咨询,填写相关资料并上交相关证件证明,等待按区集中摇号。由于保障房房屋建设尚未完成,都争取在2016年完工,暂时没有相关详细信息可循,还需等待官方进一步的信息发布。



经过小编的简单介绍,大家对合作型保障房项目是不是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大家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核对好自己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上述保障条例草案中的各项规定,并且按规定上交材料,这样才能顺利申请到保障房哟。

⑦ 北京公租房与合作型保障房可以转化吗

你好,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首次提出“合作型保障房”概念,即由政府和市民合作“建房”。合作型保障房限定单套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禁止出租、出售、出借。居民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条款所称房屋建设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安装费、配套建设费、代建费用等。
鉴于公租房与合作型保障房的类似性,北京市实施公租房配售,将部分已建公租房转为合作型保障房出售,既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又可回收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⑧ 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是什么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征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⑨ 北京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

2014年7月25日 据新华社消息,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4日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住建委主任杨斌在说明时指出,在原有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

北京2014年起就不再接受经适房和限价房的申请了

⑩ 住房保障条例的解读

导语;目前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像欧美以及咱们生活的亚洲地区都有住房保障体系,我国的住房保障条例以及政策出台较晚,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刚刚推出的时候,由于资格审核不太严格,导致了很多并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住上了经适房,而那些原本没有房子的家庭依然是“无家可归”,这一不好现象在近几年得到了重视,各地政府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以此来保护那些没有住房或者租不起房的人。




一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试用对象

什么叫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不断发展之下,贫富差距拉大,为了让那一部分买不起住不起房子的人也能住的起房买得起房而推出的。亲注意喽,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准就是“民有所居”。人要想生存离不开衣食住行,所以住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住房保障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所提供的住房,保障房分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住房三种构成”,他们和市面上的商品房有着本质的区别,规定不可以上市交易,使得他有了实实在在的用途,另外它主要为买不起房住不起房的老百姓提供住房服务。




二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制定后的具体实施

在各地新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出台后,各地都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到十二五计划快要结束的时候,国家要把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占所有建设住房覆盖率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到时候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就可以基本上得到解决了,呼呼,再也不用担心没有房子住了。

根据住建部网站报道的数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负责人再次重申,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计划,以及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已进入结构施工。住建部网站消息,全国计划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目前基本建成480万套,已开工650万套,基本建成400万套,上述建设进度分别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92%和83%,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三保障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条例颁布后,每个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的合理性有了很大的提高,是很多人享受了政策颁布后的福利,但在保障房建设中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交通不便影响人们正常的出行,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离城市中心比较远,使得教育,工作,等不能使民众满意,这就使住房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与住房息息相关的配套设施也没有能同步建设,有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不能及时交房,或是入住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安排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等。另外各地在建房上资金不足,地方配合不当,房价普遍超出普通家庭的承担范围等问题突出。




总的来说住房保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为的就是服务于大众,希望以后有更多惠民政策的出台,希望小编的讲解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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