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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0-12-05 19:41:13

❶ 洛阳城市建设设计院怎么样待遇如何最近接到他们的面试通知但对这个单位还不是很了解.

楼主还在城建院工作么,这个单位怎么样?想问几个问题:
1.洛阳城建院分几个部门,各个部门效益怎么样?哪个部门效益最好、员工最多?
2.院里的平均工资大概有多少,新人工作两三年之后的收入水平。
3.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是多少?
4.新员工是否提供宿舍?

❷ 洛阳市城建勘察设计院是啥性质的单位

洛阳抄城市建设勘察设计袭院有限公司最初成立于1984年,原属于洛阳市住建委二级机构,于2009年进行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2年3月迁至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区,占地面积7亩,建筑面积4000㎡,年产值6000万元,注册资金2172万元,现有各类技术人员136人,其中工程师43人,高级工程师21人,各类国家注册人员40余人。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桥梁、环卫、建筑专业乙级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测绘、城市规划编制、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乙级资质,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❸ 洛阳市政府取消暖气、燃气初装费,百姓开通燃气具体怎么算

26日,本网刊发了洛阳市政府关于停征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改按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2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城市配套费)的消息后,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特别是签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交工的准业主,纷纷打电话咨询:新老征收办法该如何过渡?

27日上午,洛阳市发改委经营性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就此做了详细解答。

这位负责人表示,洛阳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中指出,新的征收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如果按规定需要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建设个人,在12月1日之前向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申请入网并签订协议,那么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仍按此前制定的标准执行,即:暖气初装费每平方米38元(仅包括从气源厂至住宅小区热交换站,从热交换站到各户的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另计),燃气初装费每户3320元,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在12月1日后签订入网协议的,上述费用停征,由建设单位和建设个人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代征的有关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费,购买商品房的市民不需缴纳。

此外,有部分居民现在家中未使用燃气,12月1日之后如果想开通燃气,又该如何缴费?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以持房产证,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向燃气公司缴纳燃气管网建设费。如果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66平方米,缴纳的燃气管网建设费就会低于此前的燃气初装费。(记者 李松战)

❹ 洛阳城建成有多少年了

隋大业元年(公元605年),隋炀帝在洛阳建东都,下令开凿大运河,至此形成了以洛阳为中心,向东北、东南辐射总长达2000多公里的南北水运网。
这时候有洛阳城的 洛阳也是在这时候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

❺ 洛阳市住建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征地、施工等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拟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负责销售对象资格的认定;负责出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会同物价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房租金价格进行核准和管理;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核准。
(三)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全市建设管理执法监察,研究制订全市建设行业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统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城市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报批和费用收取、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制订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准入;制订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各类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及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后评价工作。
(六)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
(八)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全市工程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管理建筑、安装、市政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外事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开拓外省、市及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与建设,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全市建筑、安装、市政行业的劳务工作。制定并落实建设行业科技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计划,落实产业技术政策;推动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工作,管理城市建设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化建设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负责全市建筑行业材料管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监督建筑材料产品质量;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发展和推广,负责沙石白灰、预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城市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桥梁)、排水措施管理,负责市容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监管和作业市场培育工作;负责城市区环卫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和作业市场培育工作;负责全市道路、排水、环卫等市政、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考评考核评价体系、奖惩保障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排水设施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排水设施管理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行为的规范等行业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指导各县(市、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环卫、市容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产业的管理;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房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并拟定房产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全市房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确认城市区房产权属、房产产权登记,办理房产发证、产权变更、鉴证、抵押,测绘各类房产平面图,统一管理城市区房产产籍档案。负责房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区房产转让、租赁、按揭、抵押、拍卖及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会同物价部门对房产市场价格实施监控。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直管公房改造;负责直管公房改造的计划、规划和房产权籍的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市)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城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负责对县(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贯彻实施和宣传解释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审核拆迁安置计划,核发拆迁许可证,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负责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政策制定、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负责城市建设拆迁档案管理。对城市建设拆迁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拆迁管理法规的行为。对城市区旧城开发改造和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各县(市)、吉利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十三)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洛阳市建设局局长级别

正县处级别
1、洛阳古称京洛、雒阳、斟鄩、洛州、河南府,位于河南西部、黄河中内游,因地处洛河容之阳而得名,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是河南省下属的地级市,属于正厅级别编制,
2、所以洛阳市建设局是正县处级别,局长是正县处级,相当于洛阳市下属的区长、县长级别。

❼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一、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间距方位
区位 0°≤a<30° 30°≤a<45° 45°≤a<60° a≥60°
瀍河、老城历史遗留私房密集区 1.0h 0.8h 0.9h 0.95h
其它建成市区 1.1h 0.9h 1.0h 1.05h
城市新建区和
开发区 1.3h 1.1h 1.2h 1.25h

注:⑴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⑵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二、 垂直布置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城、瀍河旧区改造范围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区不小于0.9倍,在城市新建区和开发区不小于1.0倍。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五、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六、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九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 平行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 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3、 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⑴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4、 东西向布置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
5、 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七条一有关规定执行。
二、 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三、 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四、 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可较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的,其间距按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控制。
二、 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十一条控制。
三、 非居住建筑(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二条控制。
四、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七条四、第十条三控制。
第十四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 建筑退让系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绿带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第十七条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如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老城、瀍河历史遗留私房密集区退离距离可酌情减小,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指标的0.9倍及最小距离。

表2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层数及 建筑
离界距离 类别

建筑朝向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0.75 6 0.65 5
多层 0.75 10 0.65 9
高层 0.4 18 0.35 15
侧面或次要朝向 低层 0.4 3.5 0.35 3
多层 0.4 6 0.3 5
高层 0.20 10 0.20 9

第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所列标准控制。
1、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2、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3、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第四章有关规定。
表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退距离 道路宽度
(米) (米)
建筑高度 城市干道
L≥40 城市次干道
40>L≥25 城市支路
25>L≥12
多、低层建筑
H<24米 7 6 5
高层建筑主体
45米>H≥24米 15 12 10
高层建筑主体
60米>H≥45米 20 15 12
高层建筑主体
99米>H≥60米 30 25 18

建筑高度大于99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有展宽车道的,道路规划红线位置相应外移。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指标的1.2倍。
第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但不得小于25米。
第四条 地界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0.5米,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计起。
第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铺设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
一、 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二、 省道两侧各20米。
三、 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
第八条 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退让河道、渠道规划蓝线或绿化控制带外边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米。
第九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
1、 城市非建成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
1—10千伏 距外侧导线 5米
35—110千伏 距外侧导线 10米
154—330千伏 距外侧导线 15米
550千伏 距外侧导线 20米
2、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沟外侧不小于0.75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设置。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参照第十八条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指标执行,规模较大的,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章 建筑高度
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系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第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等设施周围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规划要求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
1、 无电梯的住宅 不得超过六层
2、 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3、 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4、 托儿所、幼儿园 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第十八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含两条)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十九条 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文物及历史名城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❽ 洛阳涧西区公租房都在哪里有

洛阳涧西区公租房:

江南绿苑,总户数:216,房源面积:51.47-52.91,地址:涧西区秦岭南路。

天和苑,总户数:240,房源面积:33.58-44.89,地址:涧西区南华路8号。

岭南春色,总户数:112,房源面积:49.1-49.6,地址:龙鳞路与东马沟路交叉口西200米北。

绿洲花园(原周山新城),总户数:408,房源面积:47.09-54.08,地址:龙鳞路与孙石路交叉口东南角。

城市名筑,总户数:35,房源面积:34.55-44.52,地址:建设路与郑州路交叉口东南角。

新泽苑,总户数:89 ,房源面积:52.71-54.64,地址:武汉南路西侧、防洪渠以北,大张超市对面。

(8)洛阳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官网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物业费、取暖费以小区公布为准;

2、保障户应充分了解小区位置、户型及相关情况,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配租;

3、零星房源根据腾退、分配情况不断更新,请保障户每周四上午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或网站查询房源情况;

4.公租房只租不售,房源信息面对社会公开,每周四零星房分配,全程申请手续不收费,请向房管部门咨询政策,勿信中介传言。

❾ 急求,洛阳市第76号文件及内容,或者副本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 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不再审批与城中村开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或经文物部门认定在安置开发比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依法不允许作为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调剂辖区内其它地块供改造使用。超出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拆迁。
第二十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户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集体用房进行拆迁,应等面积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于解决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 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缴。
3. 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一律免缴;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30%缴纳。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土地出让金扣除上解省3%部分、10%廉租住房保障金、农业发展资金、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等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弥补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不足部分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 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
3. 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属于经营服务性费用,要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除提取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外,余额全部拨付城中村改造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保障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六章 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群众在拆迁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困难群众的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城中村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中村村民就业、创业扶持基金,资金可从上级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财政收入中提取。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城中村村民要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以及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章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旧改办呈报,经市旧改办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办公,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其“一站式”办公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证金制度。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改造拆迁前,开发建设企业应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交纳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5-10%的安置保证金,待被拆迁村民安置到位后,安置保证金退回。
第四十四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建设企业所需投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实行全额监管,其管理办法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前期已介入城中村改造但未竞得前期参与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在城中村开发改造过程中非正常退出的企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企业在介入城中村改造前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并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四十六条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宣传力度,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以取得全市上下更加广泛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励约束机制。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列入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市旧改办要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分年度改造的城中村名录,实行城中村改造名录登记备案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奖励。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在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擅自开工建设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发建设企业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市城郊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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