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全文哪里有
【标 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房产管理 【颁布日期】2008-9-25
【实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还有个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你可以自己下载。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
㈡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
鉴于你反映的情况比较复杂,为慎重起见,建议你带齐资料当面咨询本。不过,因你们均为兄弟姊妹,为了家庭和谐,最好协商处理。
这种情况对你爸及叔有利,他们可以申请房产局撤销你姑单方作出的承租权变更手续。
既然你爷爷奶奶健在,他们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现在对你们形势不利。除非过户手续违法或者和解,否则难以改变。
你姑妈与你爷爷的房屋更名是走的买卖(置换),无需公正,具体问题可与我联系。
㈢ 天津公有住房 承租权继承问题
你没有过户,现在就得均摊,如果你奶奶没有了就过户了或者你奶奶在的时内候就过户了,就没有这种容事情了。因为现在你过户,需要你奶奶的所有子女在上面签字,所以不言则明,这房子就是大家的,你父母有居住权,如果要拆迁大家一起分拆迁款(你父母有房的情况下),若你父母没有房子的话,就是拆迁款买了房子,房子你父母有居住权,你父母死后,房子均分。
㈣ 新《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估计也是一步步来,他们还没有接到通知或者是还没有开会呢吧,等等吧,估计不会故意为难你的
㈤ 公有住房至从200O年调租后至今是否租金调整过
各地方租金高低不同,大部分租金都调整比以前高,最近我们家乡县城公租房去年是2.2元一平米,今年上涨50%
㈥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是法律吗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和使用权置换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过户、分户和并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第六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第十条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
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为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相关义务的保证书。
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由该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过户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应当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该公有住房居住,对上述承诺声明进行公证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十二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同户籍的,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
第十四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分户。
申请分户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分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配偶、同户籍近亲属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使用权置换协议书;
(五)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
(六)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等业务的,应当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
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产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产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和《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同时废止。
㈦ 天津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需要什么东西
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家庭应当由承租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相关要件原件和版复印件,到权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享受人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扉页背面加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专用章”,注明月应收租金、月核减租金和月实收租金,将其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㈧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问题。求天津律师解答。详细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7-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㈨ 天津市办理房改购房,《公有住房价值评估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等,这些表格去哪里领取
公有住房上市的买卖交易,还需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资格上市交易,同时其上市交易手续和流程也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购房人在购买售后公房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了解售后公房的产权状况。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信息具有公信力,购房人应当以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唯一的依据。 2、了解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情况。购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后公房还有其他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同住人,应当尽量督促出卖人与该居住人沟通,并形成书面的承诺书,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