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如何填写
填写项目:
立合同人(甲方乙方)
第一条 房屋座落
第二条金额(10万以下)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约定方式
第五条 时间
第六条违约金
第九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附件1、2、4
公有房屋同住成年人意见书
甲方乙方签名、备注
❷ 关于<上海市公房管理条例>中的问题
具体你可以看《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
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2001年6月28日 沪房地资公[2000]98号)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❸ 关于上海市公有住房购买!
房屋的继承和发票没有关系的。
首先,确认一下房子的产权归属,到房屋所在专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去,花30块钱属,做一个产权信息查阅,你可以问工作人员,让他帮你看房子是具体什么时间由使用权变成产权房的,现在产权归属在谁的名下。
其次,更具中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如果你的外公没有留遗嘱的话,其他合法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那么,房子就应该被合法继承。不是你继外婆说不给分就不分的。
最差结果,可以去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做确权。就是明确该房屋现有产权的归属问题。
❹ 职工团购房是否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一99四〕一9号)和《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一995〕二二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四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一吧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 一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0陆0元。 第七条 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5.三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一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一99一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提前退休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 一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 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 一、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二、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一0%,高层住宅为一二%。? 三、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四、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二%,折旧后残值低于四0%的按四0%计算。? 第九条 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二、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三、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一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一5.三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一5.三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其中:购房工龄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到一99一年底。? 竣工年限枣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第十一条 一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价:ⅰ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一三元;ⅱ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0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吧吧元;ⅳ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漆5元;ⅴ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陆三元;ⅵ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50元。?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三〕权字发第5二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二四平方米计算。家庭成员中有下列对象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漆5平方米枣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吧5平方米枣科级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书的技术工人。? 三、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00平方米枣县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二0平方米枣副局级干部。? 5、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四0平方米枣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陆、建筑面积控制标准50平方米枣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漆、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一0平方米。? 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第十四条 一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一995年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不再享受优惠折扣,超过部分的实际售价以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再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凡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享受一995年的优惠折扣政策,其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第十五条 一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二9二吧元;ⅲ、ⅳ级地段定为二09二元;ⅴ、ⅵ级地段定为一二55元。? 一995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四四四二元;ⅲ、ⅳ级地段定为三一漆三元;ⅴ、ⅵ级地段定为一90四元。?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职工,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具体办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一995〕二四0号)办理。? 第十七条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一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二0%。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三0%。? 第十八条 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缴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 第十九条 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对一99四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二、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 三、单位将一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四、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出售人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一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二、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三、购房人提供有关购房手续的证明,选择付款方式后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一000元,按规定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四、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出租,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在购买公有住房后五年内,违反正常工作调动规定,擅自离职的,必须向单位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如下:?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赁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赁户承担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只承担运行费用的二0%,其余吧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一.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陆%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陆三.陆0元。?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一.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一二%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一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二漆.二0元。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一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高层住宅出售人提供的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具体使用办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一99四〕59号)的规定执行。? 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四条 出售人和购房人需交付的费用:? 出售人交付的费用:房屋维修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高层住宅水泵和电梯等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实际售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购房人交付的费用:购房款;首期维修基金;实际售房款(同上)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三0元/m二及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 第二十五条 出售单位应会同业主组建业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组织可自行管理物业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一99四〕59号)的规定办理。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人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管理单位的管理质量和内容,按月交纳管理费。多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三-5元的管理费;高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5-一0元的管理费,由业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合同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款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府办〔一995〕二0号)办理。? 房地产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出售使用权住房给单位,单位再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售房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和旧房更新改造。?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成本价的首期维修基金;按本实施细则计算购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三0元/m二;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买卖合同0.5‰印花税;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等。产权归己。其购房建筑面积不受面积控制标准限制,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产权单位应交付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新建公有住房分配时应贯彻先售后租原则。单位向职工分配新建住房时,出售数量不能低于新建住房总量的三0%,单位给本系统收入较高职工分配新建住房的,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0陆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具体价格上调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报市房改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一995年漆月一日起不再按《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套配时不再执行有关租金奖励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房认购手续截止一99陆年陆月底。? 第三十条 市房改办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房改办和原市房产管理局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给你上海的95方案,至今还延用着,每年稍有改动处,然后其他各地大致相同,兼具自己的地方特色,你参考
❺ 上海公有住房(在转产权之前),户口已经迁出该房屋,是不是就不是同住人了
B无法主张该权利。
公有房屋(公有租赁房)的权属其实就是租赁人,红卡(以前是蓝卡)--即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面的《租赁户名》
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户主。
在公有租赁房屋中,同住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居住,动迁利益等等。
如果租赁人要出售公房,必须征得同住人的同意,否则无法交易。
但同住人一旦迁出户口,则无法主张任何权利。尽管《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如此执行。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在上海无数的房屋动迁中迁出户口者均可以获得动迁补偿。
❻ 上海市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是来指由国家提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申请条件
一、上海公租房去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
二、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上海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租房的。
❼ 上海市公房可否转让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三、产权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承租人欲将不可售公有住房(即现未纳入本市可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须符合本市关于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的有关政策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使用权房转让”(但独用成套的使用权房禁止转让)。承租权转让一般应有如下几个步骤:一、签订合同。承租人转让前应征得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在与受让人洽谈有关转让事宜后,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二、办理征询。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征询,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自收到征询表的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三、办理审核。双方当事人订立上述转让合同后十日内,应持转让合同、租用公房凭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承租权转让审核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取得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的征询意见之日起十三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四、办理存款。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受让方应持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以转让方的史义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手续,银行收款后,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承租人凭此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公用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五、办理变更租赁关系。
❽ 上海物业费收取标准知多少
上海物业费收取标准又有几人能知道呢?一般情况下,物业收费问题主要涉及到收费标准确定及费用构成两个方面。而上海物业费收取标准主要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任何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均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❾ 上海公租房6年后怎么办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4〕71号)提出“住房累积满6年的家庭(单身人士),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入住资格。但如果在满足轮候家庭(单身人士)的配租后仍有剩余,则可以申请。”
上海公租房情况一:关于超过租赁总年限的处理
1、承租或居住使用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累计满6年的家庭(单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资格。
2、该家庭(单身人士)仍要求租住,且租住的项目在满足轮候家庭(单身人士)配租需要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项目运营机构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可按市场租金向其出租。
3、市场租金由项目运营机构自主确定,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间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单身人士)要求租住该套住房的,经项目运营机构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时退出住房。
4、购买期房的家庭(单身人士)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过渡性居住期,过渡性居住期和原租赁年限累计计算超过6年的,对超过6年部分的租金按市场租金计收,市场租金由项目运营机构自主确定。
(9)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❿ 上海市公租房在哪里申请要什么条件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10)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受理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
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虚假证明的处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