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关于迅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摸底排查的通知
鄂建文〔2012〕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分配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在建项目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等文件及《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2、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实体质量抽查重点:
(1)主体结构质量:楼板厚度、砼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
(2)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如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给水管道严密性、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
(3)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制度执行情况;
(4)屋面、墙体、厨卫等重点部位质量通病防控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4、“瘦身钢筋”、新型墙材、建筑节能等突出质量问题治理情况;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工作落实情况。
(二)竣工项目
1、质量情况。内外墙体、结构楼板是否因差异沉降出现裂缝,散水是否有沉降、开裂情况,厨卫、外墙是否有渗漏情况,安装使用功能及建筑安全防护等情况。
2、程序履行情况。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3、配套设施施工情况。如道路、绿化、供水、供气等。
4、使用管理情况。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履责,物业维修保养管理,质量投诉处理等。
三、检查方式
(一)对在建项目主要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实体检查的方式,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对竣工项目主要采取资料检查和用户走访的方式,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2。
(二)在建项目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必须全面覆盖;对已竣工项目,采取实物查看、用户走访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用户走访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不少于5户。
(三)2月6日~20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全面自查自纠,各市(州)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全面组织检查。本月底起,省住建厅将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在建项目进行全数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本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涉及部门多,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在建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房产主管部门配合;对竣工项目,由房产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各地要广泛发动企业,告知企业自查的具体内容,方便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自查工作;要按照分类指导、逐项落实的原则,督促认真开展自查,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在建项目,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分部基础处理及桩基检测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主体结构分部在资料验证性检查和观感检查基础上,借鉴省住建厅监督执法检查模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点对工程钢筋直径、楼板厚度、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对竣工项目,重点检查构件开裂、厨卫、外墙渗漏、质量投诉处理等情况。各地要抽调作风好、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依据制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逐项工程、逐个条款检查到位,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查实处,不留隐患。各地要加大对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省厅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和公示。检查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在建项目自查情况并填写附表3,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竣工项目自查情况并填写附表4,各地材料于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张巍
地址:武汉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902室
邮编:430064
电话:027-67120972,027-67120970(传真)
附表:
1、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质量检查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项目质量检查表
3、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质量问题排查统计表
4、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项目质量问题排查统计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厅办、设科处、住房保障处,省建管局、省房改办、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月30日印发
B. 业主入住时物业该如何分配工作
转: 成都市青白江区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 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安置小区(新居工程) 、农村新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创建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参照《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达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社区服务和管理一体化,促进小区居住环境建设有序、安全、和谐。
二、适用范围
青白江区安置小区(新居工程) 、农村新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二)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建设单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原则;
(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工作内容
(一)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安置小区(新居工程) 、农村新型社区管理工作,做到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制度落实、措施到位。
(二)物业管理模式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安置小区(新居工程) 、农村新型社区业主入住时,由乡镇(街道)、社区进行指导。管理模式为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与小区业主自治管理两种模式,管理模式的选择应充分尊重小区业主意愿。
1.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小区应具备实施物业管理的基本条件,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企业入住小区后,应充分考虑小区业主就业需要,所选聘的服务从业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三)物业服务内容
1.专业化物业服务内容
(1)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维修、养护管理;
(2)小区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管理;
(3)小区安全护卫及秩序管理;
(4)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5)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6)小区装饰装修管理;
(7)小区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小区生活服务及社区文化建设管理;
(9)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分配的管理;
(10)对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实行智能化管理;
(11)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管理。
2.社区与业主自治管理内容
(1)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维修、养护管理;
(2)小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3)小区安全护卫、公共秩序管理;
(4)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5)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6)小区装饰装修管理;
(7)小区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四)完善配套设施
安置小区(新居工程) 、农村新型社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范设计要求,积极配套完善小区物业用房和必要的商业用房等设施设备。对拟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配套用房及各种设施设备尚未落实的,由区规划局和区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五)物业接管验收和移交程序
住宅小区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接管物业验收,并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意见》(成房物管〔2006〕23号)进行移交。
(六)物业服务标准
对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小区,按照《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补贴标准及来源
“安置小区”(新居工程)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成都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执行。
1.对于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实行社区与业主自治管理模式,乡镇(街道)根据小区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所需费用以业主缴纳为主、所在乡镇(街道)适当补贴为辅的方式解决。
2.对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入住业主又自愿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小区所需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交、小区经营收益补充、区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解决。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所经营商业网点和小区公共设施经营收益情况,结合业主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业主缴费金额,原则上按0.10-0.30元/平方米·月缴纳。
(1)入住小区的低保户、特贫困户、残疾人家庭,可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减免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对申请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家庭,必须由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乡镇(街道)批准方可予以减免。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2)安置小区建设所配套物业补贴的商业用房,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交由乡镇(街道),收入专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
(3)区政府财政补贴期限为五年(从交付使用起计算)。
(八)维修资金缴交
1.“安置小区”应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3号)的相关规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均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备电梯)和3.5%(配备电梯)缴存,拆迁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根据目前实际,安置房维修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解交。
2.“新居工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由建设单位按物业所在地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电梯)和3.5%(配电梯)缴存,并计入土地整理成本,建设单位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归小区业主所有。
3.“农村新型社区”的房屋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九)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的,所在乡镇(街道)应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与街道、社区、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紧密的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负责本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工作。
望对你有帮助。
C. 房产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房产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发展的近期、中长期住宅发展计划,负责危房、旧房改造,逐步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
(三)负责房屋权属管理,依法核实和确认房产权属,办理房产登记发证,管理产权产籍档案;负责房产测绘管理。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产交易、抵押、租赁、评估、经纪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和业务监督。
(五)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
(六)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修缮、改造、保留保护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
(七)负责直管公房、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各市(县)、区房产管理的业务指导。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逐步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九)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负责出售公有住房、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三级供应新体系。
(十)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D.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的规定需要已婚吗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的规定不需要已婚
国家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在版房改之前是按规定分权配房屋的,也就是分配实物。住房改革后,就不再分配实物房屋了,而改为给钱,也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阶段住房货币分配主要形式是:
(1)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发放住 房补贴。
E. 住房分配的问题
如果房子现在归你父。这是他再婚前的财产。
结婚并不能使房子成为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他去世,且无遗嘱,他的配偶和你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F. 住房保障以及住房分配出现问题一般会予以出现哪些方面的问题予以出现
主要是申请人提供假材料。
G. 如何加强住房保障的后期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祝你顺利,如果对回答满意,请采纳,这年头助人为乐也不容易,鼓励鼓励热心人
H. 公务员分配住房吗
现在的公务员是不会分配住房的,公务员工资由国家财政负担。
I. 国有企业职工福利分配住房如何规定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等国家建房,靠组织分房,要单位给房”是福利分房的典型特征。在福利分房的时代,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国家定面积、定标准、定租金(收上来维护房子),无法转卖、限制转租,在分房的时候一般优先考虑结婚的夫妇,然后按照工作时间长短、职位的高低等等来排分房的时间、分房的面积等等。但那个时候的人们并不担心没有房子住,只是时间长短、房屋面积的大小问题。
(9)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扩展阅读:
自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我国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相关文件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底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既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