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详细版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某些场合对我们自己或是身边的人起到保护作用,毕竟现在方方面面的琐事似乎都会牵扯到未来的万一,而提前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对大部分人而言还是极其重要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通过对以下相关篇幅内容的学习能够在实际碰到房屋登记等等类似场景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被监护人的房屋申请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监护人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转移、抵押房屋目的是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在登记簿中进行附记。
第十一条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或者认证。
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有资格的或者公正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国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
申请人申请处分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随申请材料一并存档。
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
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查看的,工作人员应当记载,并可以据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记。
申请房屋登记的证明文件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撤回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记申请;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依据撤回申请的授权委托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已交的登记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房屋登记事项公告的,公告应张贴于申请登记房屋所在地的显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的网站等公开媒介进行公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公告栏上公告。
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登记种类确定,一般应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体期限由设区市、县(市)确定。
第十八条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公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和房屋登记机构方便申请人了解的场所公示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共有房屋的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共有人每人发一本权属
以上我们详细介绍了二十一条与房屋登记相关的管理条例,它们从各个方面给出了房屋登记时可能碰到的情况,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与合法合理的措施,可以说是提前做好帮助与保障了。了解一定内容的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可以帮助我们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以及家人的相关利益权益,因此学习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对我们而言是极其重要的。
『贰』 绵阳市廉租房的申请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二、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三、如果您准备的资料齐全,住房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叁』 求[四川省绵阳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政策急
这种吃回扣是正常的,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的,这叫上交完国家,留够集体的,最后才是个人的,全国是一样的,
不一样的是看你能从这里面争取到多少,这个是没有标准的,因人而议。
国家的补偿是很高的,尤其是像修路这种的事情,你最好快点找人活动一下,不要在这上面查政策问题了,没有用。
『肆』 绵阳市房屋赔偿标准
征收土复地的土地补偿费制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73号文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2008]105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拟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执行标准为1870元/亩(川国土资发[2009]54号)。计算公式如下:土地补偿费=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 安置补助费=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人均耕地1亩以上)征收非耕地减半计算。
『伍』 四川绵阳土地和房屋征用的赔偿标准 跪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行政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统一征用、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计划、规划、劳动保障、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提供本辖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负责协助落实被征地拆迁户新宅基地划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员等工作。
第二章 统一征地
第四条 本办法的统一征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用的集体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园区)的土地征用工作,由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县(市)统一征地工作,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统征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统一征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 统一征地采取分批次征地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两种方式。
统一征用的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分批次统一征用土地,征地资金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支付。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国家拨付的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协商征地事宜。
第九条 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执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统征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拆迁
补偿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误或阻挠。
第十条 征用的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的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用耕地(粮地、菜地,下同)的年产值,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二)项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57号文)执行。
征用成片果园、茶园、桑园、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
『陆』 跪求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确定城市风格特色,审定城区主要街景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绿地和城市雕塑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负责对绵阳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风格特色、重要建筑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涪城、游仙区政府、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单位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建制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队、铁路、党政机关、开发区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3公顷以上,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经市规划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自然、资源、历史、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绵阳城市规划报批前须经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认真集中和采纳各方面的正确意见。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城市规划区内非建制镇和村庄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驻市各行业单位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国家保密法办理。
第四章城市开发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符合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四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五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注重节约土地,充分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十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保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以及具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并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规划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符合相应地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用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不得进行与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开发建设。
机场净空区、无线电收发讯通道地区、军事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控制。
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地下管线埋设地段,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三十条城市旧区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划定,不得进行零星插建。
第五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技术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其中特殊或重要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审核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规划设计;
(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经审定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先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需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原定技术规定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经营的,合作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区临城市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范围内规划道路中心线一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旧城区临城市道路建设时,须拆除用地范围内城 链接地址: http://www.myghj.cn/shownews.asp?newsid=605
『柒』 居民 普通住房 管理条例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捌』 绵阳市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十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玖』 绵阳市绵府函[2017]文件关于拆迁补偿,包含房屋赔偿是多少货币安置是多少跟统建安置标准
市长你好: 关于我们村赔偿问题之前已经反映过(编 号:200900002098 ) 而政府答复为何跟下面这位回复不一致呢?你们这样让人民怎么能相信我们的政府? 希望你们能尽快给我们答复。谢谢! 标题:关于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 编号:200900003116 提交时间:2009-7-16 14:10:19 允许公开 事发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 内容: 你好:关于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 1耕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2房屋赔偿标准是多少? 3安置补偿标准是多少?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9年7月17日转送至游仙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9年7月20日转送至石马镇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1、石马镇拆迁补偿标准: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计算,其他耕地计算方式减半征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现在房屋撤迁补偿标准执行的是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函【2008】105号文件.统建房安置,房屋补偿标准(小青瓦390元/m2,二层楼房 440元/m2,三层楼房470元/m2) 3、石马镇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其他耕地计算方式减半征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0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