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北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

北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5 08:20:38

⑴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这个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依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累计受理居民申请13.4万户,其中廉租房2.6万户、经适房5.6万户、限价房5.2万户;累计审核通过备案10.8万户,其中廉租房2万户、经适房4.6万户、限价房4.2万户。

按规定,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员徐志军介绍说。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也可按“三房”标准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轮候。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介绍,取得了“三房”审核资格,实际上就是具备了公共租赁房的租赁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决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有欺诈性行为的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且5年内不能申请政策性住房。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小户型为主。

按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

⑵ 北京市户口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户口申请保障性住房步骤:

申请材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家庭资产、住房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步骤:申请初审、复审备案、编制方案、公布名单、公开摇号、签订合同。

1.申请,准备好上述相关的资料,去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

2.复审备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

3.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售)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售)公告。

4.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

5.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6.签订合同,申请成功的家庭,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⑶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⑷ 北京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⑸ 北京租房政策是什么

17号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出台租房新政,规定租住公租房可落户。

(五)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

1.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1.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并披露,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 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一)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 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发展

1.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出租人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条件并适宜居住。

3.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4.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

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⑹ 北京住房保障都要做哪些事

截至2017年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42个,4.3万套,已有8个项目、7300套开展了申购。制订实施《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构建起完整的规划设计、品质保证、审核分配、使用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今年,一是保持定力,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稳定房价、稳定预期。严格管控需求端,抑制投机投资需求。扩大住房供给,大力推进已供地项目开工和入市,配合落实1200公顷居住用地供应计划,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落实新版总规,编制实施住宅专项规划。

⑺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试点配租配售摇号仪式在北京电视台演播厅举行。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经过6轮摇号,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参加摇号家庭中的207户获得了房源。
正是在这一天,《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它标志着宣武区的试点工作圆满结束,亦标志着北京市将于10月份开始实行新的住房保障办法。
关键词一:条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需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此外,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参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率先进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的政策,申请家庭准入标准由过去的“年收入6万元以下”调整为分别按照每户人口数的不同而制定的相应的收入、住房、资产标准。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27万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3万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53万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5.29万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
关键词二:审核
宣武区陶然亭住房保障试点提出了“市、区、街的三级审核”及“两次公示”的审核程序,将审核过程变得更严,监督范围扩得更广,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认可。此前,位于崇文门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地方。《办法》颁布后,符合标准的申请家庭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过程将继续推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这意味着审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办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按照试点工作的程序,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进行的还有社区内公示,实现邻里间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将对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复审则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媒体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建委。最终由市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备案并建档。至今,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办事处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已先后完成了3批共547户经济适用住房、18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媒体公示。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资产状况及伪造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责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出具虚**明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追究其责任。已骗购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的,将责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补足购房款。
关键词三:管理
《办法》颁布以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将由过去的开发商、买房人供需双方直接买卖变成政府备案公开摇号配售,而只有获得购房资格的保障住房申请家庭才能参加摇号选房。
新规定对过去5年内可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一旦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房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对名额分配管理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为例,他们其中17户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户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08户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关键词四:保障
按规定,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户型调整意义重大,使经济适用房告别了以往不限户型套型的历史,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基本保障住房这一概念的到位。
另据《北京住房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约21万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另外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约47万至60万平方米,约1万套,还将通过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其他约6.7万户“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系统建设将在年底完成,3.83万低保困难家庭将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北京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开始受理市民申请。同时,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针对《办法》积极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⑻ 北京城市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北京城市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的《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租金减免政策。申请家庭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生活同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应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8364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15万元及以下
2人 16728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23万元及以下
3人 25092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0万元及以下
4人 33456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8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4182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40万元及以下
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满足以上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基础上,须同时具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中的其中一项条件。
二、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同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应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人户(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三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申请家庭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人户(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市、区、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售、配租制度。
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 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籍;
3 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明细(个税、社保、公积金)
4 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5 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及现住地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⑼ 北京住建委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什么意义

住建委称,在北京“3.17新政”从严需求端调控基础上,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利于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今后五年北京将完成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供地,通过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合理制定价格,公平合理分配,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近些年来,北京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历史性地完成了建设筹集1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艰巨任务,逐步建立起“保基本、分层次、广覆盖”住房供应体系,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标准日益提升,保障目标逐步提高。

--对于中低收入群体,通过租赁型、小户型、低租金,满足市民基本住房需求,应保尽保。

--对于夹心层群体,通过产权型、中户型、适当售价,满足市民自住性住房需求,做足做实。

--对于高收入群体,通过产权或租赁型、市场价格,满足市民不同层次住房需求,加强调控。

在此住房制度安排下,中低收入者继续由政府提供公租房,或者提供市场租房补贴,解决其基本住房问题。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夹心层”的住房困难群体,作为中端支持的重要方式,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加快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⑽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在《通知》和《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和本意见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三者合理负担。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按全市统一房改售房政策,加快自管公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推进自管租金改革,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全市统一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让,适当加快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公房租售比价合理化;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按不低于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采取多种渠道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四)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企业应根据《方案》的精神和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补贴制度。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不低于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六)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合作费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七)通过危旧房改造,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配租。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九)企业单位停止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企业所处地段一套建筑面积为6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与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
(十)住房分配货币化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企业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住房标准。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未达到上述住房标准的职工。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如简易楼、筒子楼、平房等)的职工,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
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已按房改售房优惠价购买住房的职工,在补足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之差后,企业可按无房职工的标准向上述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一)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对职工实行货币分配:
1、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即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
2、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4、老职工自实施一次性发放,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新职工按月发放;
5、企业对职工现有住房资产评估作价,住房价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差额发放住房补贴;
6、其他方式。
(十二)企业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可参照机关公务员住房补币标准,并根据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商品房价格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三)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及《有关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企业发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按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用于购买、建造、维修住房。职工账户资金余额在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明办理支取。
四、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五)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房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作好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群众路线。企业住房分配化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核准程序报批后执行;批准后的方案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十七)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均应依照本意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以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八)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权限范围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与北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