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费

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费

发布时间:2020-12-05 07:23:22

㈠ 盖房子的收费标准是

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请问你是哪个地方的?

下举个例子: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七月八日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积极提倡农村宅基地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复核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满,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用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许可文件及宗地图;

(五)有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在城乡规划区内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请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住房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六)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依法缴清有关税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镇国土资源所按批准范围打桩放线、核实土地面积。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由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验收,核查实际用地面积。

经核查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韶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㈡ 私人住宅办理准建证如何收费

户口薄复印件到中心站报建,由中心站派员进行现场踏勘后,建房人在中心站领取《私人住宅内建房规划容选址申请表》并到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时提交地形位置图3份。然后由中心站提出初审意见,规划站提出复审意见,乡建股提出核审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规划站发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房人持《选址意见书》和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到中心站申请办理《房屋准建证》,中心服务站填写《房屋准建证发放审批表》初审意见,规划站提出复审意见,乡建股提出核审意见,报建设局批准后由规划站发放《房屋准建证》。
4、农民建房的《选址意见书》和《房屋准建证》由规划站填发,中心站负责通知并发放到户。
5、建房人持《选址意见书》、《房屋准建证》申请放样,由中心服务站派员现场,按“建设工程定点放样通知单”放样并填写《定点放样单》,《定点放样单》存根联报规划站存档。
三、收费审批程序
1、规划站按照收费标准填写《收费审批单》;
2、由规划站提出初审意见,乡建股提出复审意见,报建设局领导批准;
3、凡属集体项目按建设局批准意见由规划站收费;农民个人建房按批准意见由规划站委托中心站收费。

㈢ 请问现在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需交纳哪些费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的规定,凡农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工本费(每证10元);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应征收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经营性房屋的,除按相应规定办理外,应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户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
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能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

㈣ 建筑规划手续收费各是多少

我是北京的,2004年以前,对属于《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范围的各项建设专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属必须交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取费标准以《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为依据。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北京市第十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通过)。现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都是免费的。

㈤ 住宅建筑设计取费标准是多少

行情是3%左右,还看设计院实力和该省物价局文件。

㈥ 城市个人建房需要交哪些费用

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建设费收取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收费范围和主体
1、凡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建设费。
2、区建设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建设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建设费由××规划分局代为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工程六层以下(含六层)按照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收取,七至十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收取,超过十一层的按50元/平方米收取。
2、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取;车间按一层收取,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免收;未进入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收取。
3、其他工程(商业房、宾馆、写字楼等)高度24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收取;超过24米部分的,按照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收取。

根据以上通告的意思是建筑面积 建面理解为整栋的面积 故包括每层的建面 但每层的建面收费不同 你可以再咨询下 希望对你有帮助。
整理不宜,切勿抄袭,否则举报

㈦ 房屋报建如何收费

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第—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香洲区和横琴、万山、淇澳管理区。
第三条 农村征地农民私人在生活留用地内建住宅,按征地农转非底册人数和户数为依据,可分别享受下列用地报建标准:
(一)孤寡老人或其他特殊一人户,以户口簿为依据,用地标准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二人户用地标准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
(三)三人或三人以上户的用地标准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60平方米。
(四)五人或五人以上大户并且报建时五人都年满18周岁的,用地面积按一标准户计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四人一户计16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建筑面积增加40平方米。
第四条 农村征地农民私人住宅用地,共分为三类地区 (见附表—)。
第五条 农村征地农民在本规定第三条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内建住宅的,一律实行—次性优惠报建计价。
优惠计价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二元;
(二)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九元;
(三)三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六元。
第六条 农村征地后的新分产建私房的,以结婚证和户口簿为依据,按本规定附表二计价。
第七条 鼓励征地农民拆旧建新,进行旧村庄改造。
(一)征地农户拆旧住宅建新住宅,且该户未享受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过原旧房面积部分并在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标准限额内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优惠计价。
(二)拆旧建新户已享受过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只享受部分的,剩余指标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出原旧住房面积部分(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计价标准优惠计价。
第八条 征地农民户内有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的,除征地农民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优惠标准报建计价外,超过面积按人口分摊。征地农民部分按新分户的同等标准计费;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分摊的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价。
第九条 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回乡拆祖屋建新房或在原旧宅基地上建房的,原旧房改建部分只收管理费,拆旧建新的扩建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
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新供给的地土地上报建私人住宅,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
第十条 有本市户口的城镇居民,利用原在农村或城镇拥有合法产权(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旧房拆旧建新的,原旧房面积改建的部分只收管理费,扩建部分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住宅用地地价标准计费。
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新建房屋,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地价标准计费。
来自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1994年】

㈧ 委托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设计单位如何收费 收费依据是什么

一般来说设计单位都会以设计单位面积来收费的(建筑面积),收费依据应该是按市场价格来制定的,资质高的收费就高

㈨ 请问:《建设工程规划证》办理需要那些费用资费标准是多少谢谢

你好,⒈技术服务费:经营用房2.10元/m 2 工业仓储1.60元/m 2 办公1.40元/m 2
住宅其他1.20元/m 2 ,个人专自用住宅400元。属
⒉墙改基金:8元/m 2 。
3、市政设施配套费:住宅40元/m 2 ,办公用房45元/m 2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32元/m 2 ,其它用房50元/m 2 。
各地收费标准不一的,以上是安徽的。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阅读全文

与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费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