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官网
带好身份证,产权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有专门窗口有专业人员接待咨询~~另外关注小区会张贴告示
告诫:外地媳妇没有上海户口,是不核算住房面积计算,但核算个人财产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㈡ 长宁区公租房分配哪里
公租房申请表提交后进入审核配租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裂伏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老租、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肆含携本单位职工。
㈢ 上海市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或者电话。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15—11:15、下午13:45—16:45、周五上午9:15—11:15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调整需要,自2016年7月1日起,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相关内容和服务迁移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jjw.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㈣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wap.cdfgj.gov.cn
你在这里面没有用,最好去住建委官方网站查查
㈤ 长春住房保障网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长春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首山逸居小区内的2600余套公租房有望下月进行配租。
30平方米住房 每月只需170多元
为全面掌握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对象相关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去年6月8日至7月8日,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调查。
目前,长春市在建的公租房有2万套,预计今年竣工的公租房有2600多套,将于11月起配租。
截至目前,已有许多市民进行了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结束后,配租工作将正式开始。
据介绍,公租房每平方米每月的房租费用是3元,物业费每平方米0.3元,采暖费每平方米29元,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平均到每个月,按30平方米计算,费用需要170多元钱,按60平方米计算,需要300多元钱。
长春公租房怎么申请?
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逐步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保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市级以上劳模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对于一些人群,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什么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长春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条件抽签或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选择的保障性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主要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进行,对当次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过3次抽签或者摇号仍未获得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先公布信息,然后,抽签或者摇号。再经过公示—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的程序。
6种情况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该家庭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屋结构且拒不整改的;
3.违规转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6.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对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来源 2013年 东亚新闻 网
㈥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局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卢湾区建设委员会
会的
㈦ 登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网站的网上办事系统,页面显示U帮已失效,但仍可进入,不知到哪里更换
打管理局淡化问一下
㈧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属于哪里管辖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 邮编:200003 | 电话:2311111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㈨ 请问: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周六周日上班么 谢谢
长宁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在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周六周日不上班,法律依据如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长宁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览表
(9)长宁住房保障事务管网扩展阅读:
长宁区房屋租赁备案申请材料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国有土地上的住房需提交网签合同原件);
4、住房证明(原件)。
(二)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三)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当到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