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哪些条件
上海外地人买房条件
1、以家庭名义购房,所谓家庭指的是购房者已婚。
2、该家庭在沪无房。
3、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在沪累计缴纳三年内至少两年的个税或社保的证明。
4、长期居住证满3年的话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待遇,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
5、2016年上海还是实行限购政策,对于非上海户口的居民家庭如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6、根据本市住房限售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累计缴纳满24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上海购房资格: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上海针对外地户籍限购的政策为:
(1)已婚情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最多可以拥有一套住房。
(2)未婚情况: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若有)属于限购范围。
B. 北京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子吗
北京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其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户籍本地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非京籍夫妻双方均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三、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2)上海市共有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细则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C. 如何保障居民住房有效供给
“近年抄来,我国城镇化袭率不断提高,住房需求还在不断扩大,要有效满足这些需求,首先得在供给上下功夫。”山东省住建厅厅长王玉志代表认为,尽管我国居民住房条件已经大幅改善,但努力的空间仍然很大。
推进“两个多”,尚存一些亟须破除的瓶颈。张少康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顶层设计和实施细则有待明确;二是与各种住房供应模式相匹配的土地、税收、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还需尽快完善。
D.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上海市共有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细则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 2020年政府还发放廉租房吗
2020年还有公租复房的,还是发放廉制租房的。
申请廉租房住需要的条件:
1、申请廉租房需要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申请廉租房需要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5)上海市共有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细则扩展阅读:
新版《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优化简化办理流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廉租住房是本市“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保障品种,保障范围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分为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并以租金配租方式为主。
F. 住房公积金有哪几种状态
公积金共分为3种形式,市属公积金、国管公积金、中直公积金。
判断方式是,看你的单位,如果是中国铁道部,中建几局这些一般是国管。如果是一般公司就是市属。中直公积金是中央直属管理的单位
市属公积金的判断,一般公积金联名卡是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缴存地点是各级市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拿北京这边举例子,联名卡卡号是以110开头!
国管公积金,联名卡主要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缴存地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般单位的联名卡等级号是以5开头。512XXXXXXXXX或者是502XXXXXXXXX。
中直公积金,联名卡对应的银行,没有具体指出。缴存地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6)上海市共有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细则扩展阅读: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
一、购房、建房、房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有住房,租房;
四、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
而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
一、离、退休;
二、出境定居;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六、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七、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非当地户口职工与当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G. 土地政策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问题也成了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并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标、要求和计划。这是我国房地产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将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而土地是我国房地产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土地政策对建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我国土地政策变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启动了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与此相对应,这个时期我国土地管理政策也经历着重大变化。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得到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确认。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为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货币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场化”,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房政策,并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经济适用住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之一。针对住房“市场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进。当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通知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等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为推进土地市场建设进而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强有力的保证。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严格土地宏观调控
自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商品化程度过高过快、国有资产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忽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种种问题,国家从土地“8·31”大限,到“国八条”、“国六条”,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第120号令);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从把紧土地出让关、通过税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资需求,到强调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增加对城市最低收入贫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关心与重视。这期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两个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提出一定比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 “闸门”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社会和市场的能力。
二、24号文件对我国住房制度的影响
24号文件是我国自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重要文件。 总结了1994年以来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这对于构建起一个“以低收入群体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给体系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24号文件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过正式的文件安排列为公共产品,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房地产调控的一大进步。
(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民工住房问题进入了政府关注的视野
24号文件将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时还提出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无缝连接,从而解决“夹心层”家庭住房问题。同时,24号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应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点满足居住需求
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号文件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围绕满足居住需求展开的具体数字、标准和原则的规定,保证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实效。新的保障标准严格限制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以能够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为准,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紧密对接,而不会出现保障供给与保障需求相脱节。 为了实现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2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资金底线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过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来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
24号文件充分强调政府在住房领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为我国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
(一)《意见》中关于土地供应政策的要求
在《意见》中,要求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新征收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积金外,主要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两限房”来体现。除“两限房”刚刚起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少,分别表现在: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颇;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还很小,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各地差异较大,确定主体对象困难而且资金保障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从土地管理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建立责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作用,保障土地供应,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加强法治建设。法律是对权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实践中好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无偿提供那么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商品房开发才能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益,搞经济适用房只增加负担,所以不主动推进住房保障。但是从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大局讲,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过法律把政府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政府考核内容,地方政府才会认真对待、强势推进。另外,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权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为此提供了契机。
(2)加强土地规划的龙头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设必不可少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考虑不同住房用地的规划问题,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区位和环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规划导致新问题的产生。同时应做好与城市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等的衔接。
(3)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建设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设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应计划管理。这就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用于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做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并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用地政策。当前,针对房地产市场,有了好的土地调控政策还不够,要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才是关键,所以必须要加强监管。 在供地时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同时,通过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应。
H. 外地人在上海交的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能取多少需要什么证明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确定不再到上海工作,是可以申请销户提取的。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申请范围: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8)上海市共有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细则扩展阅读
1、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省与省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加强,随之省与省间的人员流动性逐渐加大,异地购买住房公积金的人也越来越多。
2、为了保障职员定时缴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无房缴存职工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购房所在地的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第1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3、为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对房屋居住地的选择权,同时也为了确保缴存公积金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性,政府放开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I. 上海户口有什么用,为什么很多人都想要上海户口
上海户口有很多优惠政策,所以很多人都想要上海户口。上海户口优惠政策举例:
1.生育补贴
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新妈妈,即使没有工作,只要交过社保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不过只能按照最低标准领取(2012年每个月已经可拿2892元),顺产的人可得津贴的时间段是3个月,晚育+1个月,剖宫产或难产+0.5个月,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宝宝+1个月。
2.老人福利
还有一项专供老年人的福利,免费接种疫苗,70岁以上还能免费搭乘公共交通。据说,全国很多城市都是借鉴了上海的做法。而今,邦爷听说,在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背景下,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福利水平,上海已经计划建立更完备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3.医疗资源
上海拥有全国最好的医疗资源,在瑞金、中山、华山等医院,每天排满长队,其中有一半以上是来自全国的看病者。他们看病需要全款支付。而上海户籍的病人却可以享受本地医保,予以部分报销。医保病人和非医保病人的区别,不仅仅只是社保报销的比例,还在于医生通常不会给社保病人乱开高价药,但对非社保病人却很难说。
4.市场价格六折购买经适房
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就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房。
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至于价格,一般只是周边同类商品房的6~7折。按照上海今年的平均房价计算,就能少花百万拥有一套上海房子。
5.优质的公立教育
相比全国其他地方,上海高考难度要低一些,对人才的培养也不是唯考试论,孩子培养的可选择性,远大于其他地方。这使得家长有更多的教育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如果在私立学校要想兑现,价格至少是10万一年。
(9)上海市共有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细则扩展阅读:
由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经信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施行,主要从评价方法、引进标准、引进对象、政策梯度、办理便捷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
上海市人社局局长周海洋表示,《实施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坚持人才引进市场导向,推动人才引进由体制内评价为主向市场化评价为主的转变,以市场评价方法统筹体制内外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确立人才引进的市场主体评价权,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制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衡量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3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了突破,尤其在备受国内人才关注的直接落户方面,上海对五类人才规定了可直接落户的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