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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5 01:34:06

Ⅰ 太原市房屋拆迁法具体的内容是什么了

不是《太原市房屋拆迁法》原名叫《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促进城市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管理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规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方可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差遣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一)拆迁范围、方式、时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各种补偿费用概算;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和地点;
(五)临时过渡方式;
(六)周转房准备情况。
第八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建设项目、拆迁过渡方式、拆迁期限等。
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布内容告之被拆迁人。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分列房屋户名。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拆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合同、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书要载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要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在拆迁前应当做好房屋状况记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嫁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及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拆迁人在完成房屋拆除后15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缴回原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3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以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相应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原评估结果有效,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作出裁决,费用由过失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产权人支付购房款后,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人可易地安置承租人,易地安置应当在规划市区内,且住房面积不低于原住房面积;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人,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给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房改住房时,被拆迁人购买全部产权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不购买全部产权的,可以按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给予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在安置前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三条新建的安置用房应当做到设施完善,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采取过渡安置的,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2年;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按时腾退周转房。

4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助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九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妨碍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8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Ⅱ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后应该参考什么

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以加强管理,维护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市,县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菏泽市房屋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品牌)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的监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实施检查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测试及相关文件,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程序,拆迁许可证的发放;(c)审查单位的房屋拆迁单位,培训,评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资格;(d)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格; (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分配的关闭通知的事项,推迟拆迁和延长的期间,暂停审批;(8)接收处理涉及房屋拆迁信的问题,访问;(9)受理裁决的应用程序,依法执政的房屋拆迁纠纷;(10),调查和惩治非法的,非法的行为,在房屋拆迁(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文件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外的??第二段,第三,四位。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应该是据报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术语依法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 a>
长远的房屋拆迁单位,三个或三个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市财政,公安,安全监管,商品价格上涨,工业和商业,教育,民政,文物,电力,通信,广播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方式,以确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规定。

第五城镇住房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老城区的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条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补偿,安置,拆迁的方式,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的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拆迁与被拆迁承租人。

拆迁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的合法拥有者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拆迁承租人在租赁许可证和拆迁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管理 BR />第七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单位的拆迁,实施拆迁。

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项目) (六)委托的拆迁计划,拆迁计划,拆迁的红线,房屋及规划地安置房屋计划的总体布局;(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证明书(8)拆迁协议;(九)其他有关材料报送。

市政基础设施,如公共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房屋拆迁允许

9拆迁人应当按照4.2元的标准,每平方米建筑楼面面积?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支付的拆迁管理费。

自己的拆迁拆迁,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也可以委托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拆第11条的委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订立的一个。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报告之日起15日内订立合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委托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拆迁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8元每平方米,拆迁。
公共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不低于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拆迁服务费的标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的房屋拆迁单位委托的拆迁协商。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之内的15日推迟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应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之日起收到延期拆迁申请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是完整的,并存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发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融机构证明的,由三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抵销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产权调换的房屋,现房,期房,根据项目的进展图像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接受补偿费和安置分期支付的资金成本。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4日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房地产,土地部门申请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礼物,出租,抵押,生产过程的分析。但的有效判断的人民的法院或仲裁裁决的除外;(B)的规划,建设和真正的房地产行业的新的住房,改建,扩建和改造的批准程序;(三)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事项。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拆迁必须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设置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

后的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房屋拆迁的公告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很好的宣传,解释,被拆迁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与被拆迁的补偿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被拆迁,和数额的补偿费,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7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办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并通过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或拆除承租人拒绝搬迁的,拆迁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也可以根据搬迁期限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拆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先予执行。

第19条,当事人申请拆迁或拆除,拆迁与被拆迁的拆迁租客失败,以达到的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执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在拆迁统治人民,人民的政府处于同一水平。该奖项将被提出后30天内收到申请之日起。

各方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服务的奖励书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拆迁。拆迁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用房,周转空间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20条适用的奖项,由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奖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方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和位置的负责人;(二)申请事项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四)申请人认为需要拆迁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的拆迁住房调查估计表,平面位置图及相关文件,材料。

拆迁申请仲裁应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

第21条拆迁或拆除租户内未搬迁的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驱逐,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强制拆除,拆迁人应当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受让方应当根据第8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原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转移给转入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项目,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拆迁,应当公布之日起30日内转让合同之日起的。

文章拆迁拆迁,租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采取房屋产权证,租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文件,以及向有关机关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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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间房屋,拆迁人应当能够确保应承担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组织的房屋拆迁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以确定房屋拆迁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程序,结构的现状应该是手动,调查周围的环境和指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二十六条拆迁应当组织和保管拆迁档案后30天内完成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和相关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管理。
BR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的规定。棚户房,门楼,厕所和吊船的附属物,不考虑区域补偿,他们的更换价格结合成新补偿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价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其他附属物的拆除临时建设期不超过批准使用的,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表明临时建筑,规划建设的需要,应除去免费的,无偿的。

在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的记录,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时尚和有吸引力的,合并成一个新的补偿;突击装修和其他非法的装饰,没有补偿,拆迁房屋装修破坏了,破坏了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的补偿方法,除了第31条第4款的方式,第二段的第38条规定的情况下拆迁,拆迁补偿可以选择。

第29条对拆迁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拆迁价格,根据位置的房子被拆毁,朝向,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容积率,地板,和其他因素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基础上房屋拆迁中以附件的方式评估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涉及转让的土地,包括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指导价格。住房等级指导价和转让的土地补偿价格。

出让土地补偿价格=销售土地的评估价格÷转移把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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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现房一次性安置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根据第29条的规定确定,并价差。

需要过渡安置拆迁,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期房的价格,因特殊原因,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拆迁。

产权调换房屋验收合格后,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财产权利,任何权利纠纷。
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没有产权交易所,货币补偿给被拆迁的房屋拆迁评估

第32条规定,必须实行由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和拆迁决定很多。抽的过程和结果要由公证人公证。

应当由拆迁大量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业务委托评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评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从事的办法,考核合格的房屋拆迁机构定期向公众

第33条评估机构评估实施前,在现场调查的时候,应当通知拆迁方关注。现场调查,拆迁方应当到场,并标评估调查表。

拆迁无正当理由现场或拒绝正常的拆迁评估的影响,祈祷的规定,第29条评估机构,房屋权属信息,你可以做正确的书面证据进行评估,评估现场的公证机构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决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当事人有异议的,的评估结果,原评估机构复杂的估计,书面申请之日起的3天之内收到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3天内申请问题复杂的估计结论。评估机构在复杂的估计调整复杂的估计结果,它应该是调整的评估报告,由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发出复杂的估计,并说明调整的原因。
申请重新估计,复杂的估计费用申请人。复杂的估计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拆迁,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与房屋有关的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屋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解决。仅适用于在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由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程序,可以先删除;直到争议解决的方式补偿。

第37条拆迁公共福利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在按照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重新安置或拆迁的房子被拆迁承租人,拆迁拆迁补偿。

拆迁与被拆迁的租户未能达成一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房屋产权调换。交易所房屋租赁的承租人的房子被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以满足下列条件的,其的住房营业场所业务位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为参考,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价格和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使用的列标有“业务”(2)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一个地方,说:和配合的时间。

不一样的,上述条件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补偿。

第40条被拆迁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货币补偿,抵押人,抵押人的抵押贷款或债务的重新建立或当事方,双方已商定的中介给予补偿。

的按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就商定的抵押贷款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按照第36条的规定实施拆迁的方式。

第41条拆迁拆卸或拆卸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津贴标准的3.5元每平方米的总楼面面积?被拆迁房屋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实行奖励制度。
应分发给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规定的房屋拆迁公告和拆迁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费?。 BR />
第四十三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支付拆迁或拆除租户拆迁租客个月的临时搬迁安置房,拆迁或拆除。

临时安置费用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支付?2元每平方米每月。

第44条实施产权交易所过渡安置,搬迁和拆迁协议应明确过渡期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拆迁或拆除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拆迁摆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第45条拆迁将被允许延长过渡期限的,使用Swing应当及时迁出摆动。

由于拆迁的责任延长过渡期,拆卸或拆卸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不到一年的月份逾期每月提供额外的50%的临时安置费用,逾期一年以上,每月发出的临时安置费用的100%。拆拆摆动的过渡,从逾期一个月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用,逾期超过一年,每月发出的临时安置费用的100%。实行产权调换的营业场所,应自逾期一个月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标准每户每月20元平方米,支付拆迁延长经营亏损费用。

第四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拆迁和补贴支付非仓储,生产和加工标准。住宅房屋津贴支付5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营业用房补贴标准支付9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拆迁与被拆迁的租户各占50%的比例分配补贴。仓储,生产,加工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或拆除租客必须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房屋用途一致。

第47条拆除或拆迁安置居民内完成搬迁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享受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奖励费,搬迁期间,不享受奖励费,强制拆迁,不享受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和奖励费。/>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罚款;超过20美元到50美元以下每平方米。

第49条拆迁违反本办法规定,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由房屋拆迁“第35条的规定,应当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的不低于3%的罚款。

第50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违反根据第36条的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罚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低于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没有确定的范围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委托

(b)不须搬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扩大未经批准的拆迁期限。

第51条房屋拆迁单位委托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拆迁服务费25%以上的不低于50%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执行

Ⅲ 大红本房产证和小红本房产证区别

1.大红本是商品房,小红本是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公房。大红本是私产,小红本没有房屋的100%的产权,在居住上没区别。

2.大红本是正规的房产证,颜色大红,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产权证附记档页下方加盖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公章,表明购房者所购得的房屋在开发建设时有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有合理的国家规划部门批准通过的规划许可证。

3.小红本比正规的房产证小,颜色为暗红,不是国家统一颁发的,许多是城中村改造项目,没有百分之百的产权,只有集体单位发的居住证。

4.小红本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1998年以前,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100%产权,档案齐全,而且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况时,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可换成大红本。

5.另一种是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


(3)太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扩展阅读: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Ⅳ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单位简介

局机关现有行政编制55名,在职职工平均年龄40岁,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49名。共有内设机构16个,其中职能处室11个,分别是: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房屋管理处、住宅开发处、拆迁安置处、物业管理处、房改处、资金管理处、房地产市场处、计划统计处和人事教育处。另有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挂牌房地局,太原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挂牌在我局房屋管理处,太原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太原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太原市解困住宅办公室挂牌在我局住宅开发处,太原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挂牌在我局拆迁安置处;局机关设置党群组织3个,分别是:局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另设有纪检监察室,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局系统共有职工3046人,其中离退休人员 1036人。共有局属企事业单位19个,分别是:房产经营公司、太原市住宅开发修建公司、太原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太原市房地产材料供应公司、非住宅房产管理处、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太原市安居房发展中心、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太原市解困住宅合作社、太原市房屋拆迁中心、房地产监察大队、房改住房评审事务所、住宅设计室、太原市住宅置业担保公司、住宅管道维修所、局劳动服务公司、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另外,住宅开发修建公司和房产经营公司下设8个房管所,负责各自管区内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按照市委的安排,房地局设立党组,现有直属党组织43个,其中党组1个,党委3个,党总支2个,党支部37个,共有党员636人。
房地大厦是为建立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有形市场,市政府和我局投资7000多万元,共同建造的具有房地产综合服务功能的办公大楼。占地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集交易、查档、确权办证、法律、中介、金融服务、办公为一体,是目前我市居民办理售房、购房、换房、租房等业务的中心。
太原市房地局成立50多年来,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低租金、福利型的住房制度和分配模式,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租金改革、租赁保证金、公房出售、上市交易等住宅商品化两个阶段,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在旧城改造、直管公房管理维修、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管理、法制建设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和大量的工作,为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Ⅳ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按省、市编制部门的批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 9 个职能处室(正科级建制)、下设 3 个分中心、 10 个分理处,同时还有 3 个副县级的分中心, 9 个内设处室和 10 个分理处。
分中心
根据中心法人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个人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及不良贷款清理等具体管理,与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协助中心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
稽查队
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执法、监督;负责中心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受理中心所属业务范围的信访等工作。
办公室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鉴、保密等工作;承担对外接待、中心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处理等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中心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医疗卫生、离退休职工管理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职工的绩效考核、奖惩工作;负责中层干部选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负责党政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计划统计处
负责拟订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目标责任指标;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的统计并对业务指标等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承办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等工作。
归集管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政策研究和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负责各分中心、分理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受托承办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使用和核准、报批等工作。
贷款管理处
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研究和拟订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审核和审贷委员会审议项目的提交,负责贷款项目备案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分中心、分理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逾期清收及抵押物、质押物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协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历史逾期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清收等工作。
公积金财会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拟定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负责各分中心、分理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向管委会提供各种核算数据和方案;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的核实;负责与配套银行签订归集和委托贷款协议;负责按照管委会决策落实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住房资金财会处
负责售房款、集资款、维修基金和住房专项补贴等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负责其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负责编制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预算、决算,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
信息技术处
负责信息化建设、运行和安全维护管理;负责拟定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信息化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拟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及监督;负责中心门户网站的维护和更新;负责信息化培训;负责与建设部监管系统联网;负责与相关业务合作单位系统联网等工作。
事务管理部
负责中心房产及其物业管理;负责中心安全、保卫、消防等后勤服务;负责中心车辆的交通安全、年检及驾驶员的年审;负责中心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的课题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有关重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政策性文件、法规的起草、修订、审查、解释、报批及出台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文秘稿件及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新闻宣传、编制工作简报、动态和大事记。
分理处
根据中心法人授权,负责确定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个人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及不良贷款的清理;负责分理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访;协助中心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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