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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04 23:32:57

⑴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一、西宁住房公积金查询热线:0971-16887168
1、查询方式:
(1)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铁路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服务窗口咨询;
(2)移动短信查询:编辑手机短信“身份证号+空格+密码(初始密码111111)”发送至106573110088;
(3)固定电话语音查询0971-16887168;
(4)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2、查询内容:
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3、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铁路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服务窗口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

⑵ 西宁2019年公租房是怎么分配的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推出1000套可分配房源,由各区政府按照轮候计分排序先回后顺序开展摇号配租工答作,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尽快获得心仪的公共租赁住房,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对象的生活和居住。西宁市将严格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将公租房申请、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努力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

⑶ 青海西宁房产局副局长是谁

第七条房产交易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过户手续:.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2.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购买房屋申请表”;3.交易双方应亲自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时,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4.房产买卖,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须公告声明。第八条房产交易、过户更名,须交纳下列税费:1.私房买卖,由买方按成交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成交价的2.5%交纳交易管理费(买方1.5%、卖方1%)。对成交价超出评定价允许幅度的部分,须交纳5%规费(由买卖双方分摊)。2.赠与更名,由受赠人按房屋现值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现值价的1%交纳管理费。3.析产更名立户,按分得的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免交契税。4.购买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售的旧户,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5.个人购买全价出售或补贴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免交契税,免交管理费。6.单位之间的房产买卖,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7.对换房屋产权,两方价值相等者免交契税,只按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两方价值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按买卖税率,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纳税。8.单位经批准购买私房,按本条第1款规定交纳契税和管理费。

⑷ 西宁市房产局!赠与房产,五年后出售!是唯一住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个税是交易总额减去房产登记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20%,例子:原购价格100万的房子现售价为300万,之间产生了200万的差额,房产个人所得税应征收:(300万-100万)X20%。
但是赠与房产,成本是0,因此全部房款就是个人所得,乘以20%就是缴纳的个税。

⑸ 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地址在哪里啊

在大同街和礼让街交汇处
公交车到达不了
你直接打个车过去就行的!

⑹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啊

西宁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属西源宁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2004年3月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要求,在原资金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现内设办公室、归集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5个职能部门。

⑺ 西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那开

西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

根据《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统计以及日常检查等工作。

(7)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展阅读: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房屋出租登记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二)出租房屋的座落、面积、楼层、结构、用途、租赁起止时间。

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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