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胶南申请保障性住房流程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中尘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做滑府纯培腊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Ⅱ 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是多少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2)保障性住房行政收费减免文件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Ⅲ 天津限价房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橱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他房屋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新区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5)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1)在滨海新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2)工作地20公里范围内无住房;
(3)为鼓励各类人员长期在新区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办证分离制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区,年龄25周岁以上的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限价商品住房退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蓝白领公寓
(一)蓝白领公寓保障标准
1.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左右。
2.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管理和科技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白领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二)蓝白领公寓申请条件
在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属管委会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
(三)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所属管委会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1.拥有其他房屋的;
2.申请人不在新区就业的;
3.出现不符合承租蓝白领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Ⅳ 国家棚户区改造是怎么赔偿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4)保障性住房行政收费减免文件扩展阅读: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
1、重点安排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网络-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网络-棚户区改造
Ⅳ 个人开养老院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纳入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类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级政府要积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5)保障性住房行政收费减免文件扩展阅读:
养老院是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业品牌。
Ⅵ 大病可以第二次报销吗
大病可以进行第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正规叫法其实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于2012年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实施,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并且从原来新农合仅对20类大病补偿,全部变为按额度补偿报销,不再区分病种,只要居民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就可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对应的比例报销。
但是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每个城市有所不同,每个年度也会有所调整。以济南市为例,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其中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透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缴费档次和机构级别,统一为80%(乡镇卫生院为90%)。另外大病保险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6)保障性住房行政收费减免文件扩展阅读:
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审核报销。
由于患大病的参保人常涉及到异地转诊转院,异地转诊转院一定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会对后续的费用报销产生不利影响,不仅报销程序复杂,报销比例也会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二次报销”,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Ⅶ 2020年九月一号开始物业不允许收取各种费用包括停车费是真的吗
费,很多业主没办法只能老老实实上交了,而有些业主也会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一事发生争执,不过最终还是拧不过物业公司。但现在全国多地已经对物业收费规定进行了改革,此消息一出来大家都以为物业费不用交了, 其实不是这样的,这项规定只是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取消,相信这一举措肯定会让很多物业公司都发愁吧!那么,哪些不合理的物业费将会被取消呢?大家可以和百思特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物业费9月1日起不用交了是真的吗
据都市快线报道,陕西等多地出台新物业收费规定,9月起多项物业费不用再交了,其中,包括公摊耗能费、垃圾清运费、砸墙费等多项不合理的收费将取消,不再收取!
根据新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坚决取消物业公司强制向业主收取的公摊耗能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有偿服务费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换句话说,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费里了,物业不能再另行收取!按这种算法,业主将得以少交大笔费用!
另外,还有一部分的收益属于小区居民共同所有,必须公示
1、停车场的停车费
包括有些小区支持对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所收取的停车费。
还有小区内部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所缴纳的费用。
2、小区广告费
包括电梯广告、楼宇外立面广告,甚至还有门禁上的广告,总之一切小区设施所盈利的广告费。
以上这两项收益,不再属于物业公司单独盈利,而要归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最终,该免去的费用是否免了,该盈利的部分是否作为抵扣业主该交纳的物业费?
物业费收取也要求公示,也就是收了什么费、为什么收取、是否合理?
反正,物业新规是这么规定了,并且要求与于9月1日起执行实施。
此次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方式和了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依据《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标准)。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居民用电“抄表到户”政策,明确水电气暖专营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各自承担的维修(费用)责任。坚决取消物业公司强制向业主收取的公摊耗能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有偿服务费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保障业主对相关事宜的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车位属性,以及物业公司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及公示的费用。同时按要求定期将利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以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归属全体业主的收益据实公布。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物业费
人们都知道,只要房子在这个小区中,就要给小区的物业缴纳物业费。但是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物业费?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进行物业费减免。
1、物业服务不到位如果物业出现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物业费。因为业主和物业是有签订相关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或者责任,有一方违约,则可提起诉讼。前提是业主一定要掌握证据,可以证明物业确实出现了服务问题。
2、房子空置一年物业费可减免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房子在交付以后仍然空置一年以上,在空置期间所收取的物业费,应进行适当的减免。至于减免的具体费用,需要业主和物业进行协商。
3、安置房中低收入家庭可免交物业费在安置房小区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物业费全额免交,其他收入低于是人均收入一半以下的住户,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减免政策。
只要满足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一种,都可以进行物业管理费的减免,业主们可以多多关注国家实行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交物业费?
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百姓选择在城市里买房安家,因此,物业公司也是遍地开花、越来越多,只要是有小区的存在,也少不了有物业公司的存在。在很多人看来,物业公司的存在是为了让小区居民得到更好的服务,当然了,这种服务肯定不可能是免费的,那么居民们就得要交物业费了,这样,物业公司才能更好的运作下去。
可是,为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居民不愿意交物业费了呢?归根究底,主要还是有这三个原因。
第一:物业公司管理缺失不到位,居民不认可。
从水电煤气到小区绿化,从卫生打扫到安全保障,这些都得由居民们和物业公司打交道,各种费用最终也得由所有的小区居民们承担。因此,在这些细节问题上,难免就会爆发矛盾。
第二:物业公司处在提供服务的位置上,却往往表现出一番管理者的姿态。
从本质上来讲,物业公司就是为所有小区居民服务的,然而在现实中,却往往有很多的物业公司强势霸道,把物业公司该提供的各种服务当成是压榨居民的工具,俨然一副管理者的姿态,把居民的合法权益不放在眼里,进而导致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越来也多。
第三:物业公司和居民们的彼此不信任。
居民们交纳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在公布开支时往往让大家不信任。比如:修一个水龙头,居民们认为成本大概只需要三五十块就行,而物业公司的开支上可能就是一百多块。这种情况下,双方就会爆发矛盾,一旦没能协商好,就会出现信任危机,进而导致双方彼此提防。
因此,和物业公司的矛盾极深,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交物业费了,并非是不想交,而是觉得交得不划算。
物业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Ⅷ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是什么行政级别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成立于2012年5月,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
Ⅸ 青岛的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