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产的新“国八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Ⅱ 北京国五条细则的细则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首都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毫不动摇,常抓不懈。
(二)认真落实房价控制目标。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税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房地产调控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切实做好房价稳定工作,确保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全市房价控制目标总体一致。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进一步强化购房人贷款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预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八)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统筹考虑本市人口、资源、环境因素,保持适度土地供应规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房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场监管。继续实行供应计划地块公布机制,合理安排土地开发供应节奏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存量土地储备开发力度,尽快形成实际用地供应。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二季度前完成项目供地、规划等手续,落实财政资金,三季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推进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开展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10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程,做好城乡结合部地区重点村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十二)加强建设分配管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统筹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统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完善保障家庭的经济及住房状况审核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来京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入住家庭后顾之忧。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六、强化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
(十五)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对外发布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
(十六)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对其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十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抢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和租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主动解读市场走势、调控政策措施及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对误导市场、误报误读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问题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九)加强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础信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Ⅲ 天津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各类税费减免优惠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橱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他房屋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新区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5)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1)在滨海新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2)工作地20公里范围内无住房; (3)为鼓励各类人员长期在新区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办证分离制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区,年龄25周岁以上的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限价商品住房退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蓝白领公寓 (一)蓝白领公寓保障标准 1.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左右。 2.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管理和科技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白领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二)蓝白领公寓申请条件 在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属管委会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 (三)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所属管委会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1.拥有其他房屋的; 2.申请人不在新区就业的; 3.出现不符合承租蓝白领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Ⅳ 廉租房管理
关于廉租住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廉租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设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欢迎和拥护。截止目前,(**单位)管理着**个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区***套、****小区***套、****小区***套),住户均属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随着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怎样管好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让这些住上新房的群众过得舒适,把好事办好,是(**单位)在当前和今后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近年来,(**单位)采取建章立制和优质服务并举的方法,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设立管理服务站,选派工作人员进驻小区配合物业管理;二是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对小区人员入住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溜狗户、开私家车、私自转租、出借、改变使用用途等违规承租行为严肃查处;三是租金收缴根据承租住户经济实际水平采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方式进行。
但同时,实际管理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现归纳总结几点意见汇报如下:
一、 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障对象档案。
对住房保障对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进行分类区分,大致分为4种情况: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对这部分人员的入住情况重点关注,生活上给予照顾。
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电子档案及实物配租台账,登记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实物、区位、权益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卡相符,便于及时核查。倾听廉租住户的诉求,确保该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入住异动状况、回访记录、核查结果载入档案。
二、应当注重加强保障对象的入户教育。
通过板报宣传栏、张贴公告、入住咨询解答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工作,规范承租户的生活行为与方式。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统一签订合同,向每位承租户发放《廉租住房使用说明与注意事项》与《承租户须知》,为承租家庭入住后实施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
三、 应当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缴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缴形式基础上,增加对住房保证金金额的收取,并纳入项目经费的专项管理,强化交费时限的约束力,严格执行滞纳金、违约金等经济惩罚措施,减少因延迟交租或恶意欠租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以方便群众为宗旨,可以与小区就近的银行网点联系协商,实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务交费。
对廉租住房小区的商业店面,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继续面向社会以公开招租、竞价拍租方式获得收益的最大化。这部分租金收入应纳入项目经费的专项管理,作为今后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等运营成本的项目支出。
四、应当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严格规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根据详实的承租户资料,采取定期、不定期、月访、季度访、半年一核、一年一审、接受举报等方法,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方式,登记每户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变动情况,调查核实每位承租户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条件。对于骗取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私自转租、转让、出借、调换、改变使用用途等违规承租行为,一经查实,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资格。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违规承租住户故意隐瞒超标收入及住房状况,查实违规后,在处理时拒不腾退,甚至态度野蛮抗拒清退,给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单靠(**单位)的部门力度根本无法独立解决此类问题,这就需要建立起协管机制,与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税务、银行、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纪录、公积金缴纳、购车等情况,从而了解保障家庭实际情况,提供核查报告。
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规避不必要矛盾纠纷和法律风险,与住户所在地的街办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达限期腾退住房通知书进行告知,并在(**单位)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协助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腾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
五、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制度,并实现物业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当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标准又拒绝退出的,可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资源。
应当建立“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制度,从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为宜)的维修费用,专项用于整个经济寿命期内房屋维护,这对于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养房”政策的良性循环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强化小区物业的监督管理,有利的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在物业管理上统一性、规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专门队伍。还可以设立专职的维修队,解决处理小区住房的日常报修、维护、修缮等业务。目前,由于市场上的物业管理公司良莠不齐、内部管理混乱,造成只顾前期物业就急于后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不管事、推诿拖拉,致使小区脏、乱、差的状况严重,****小区就曾有类似情况的出现,现暂由(**单位)整改接管。今后,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统一,有利于为小区住户创造宜居环境,便于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六、应当完善小区管理服务站的职能作用,发挥好小区住户的群众力量。
应当在每一个廉租住房小区,按项目标准化建设设立管理服务站。要拨付专项的经费支出,切实解决这些管理服务站软硬件配备(如办公设备、通讯、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等实际需要开支的问题。
针对小区卫生环境不尽人意,车辆、设施偷盗现象屡有发生,承租户成分复杂、难于管理的问题,应联系辖区居委会、治安警务室、物业公司等机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并且以点带面,组建小区住户志愿者服务队伍或居民理事维持会,建立维权维稳服务站、健康医疗服务站、扶贫帮困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再就业服务站、党员活动站、书报阅览室等服务机构,在住房的维修与管理、小区环境、计划生育、小区治安、邻里关系等综合治理上,积极管理小区与帮扶困难承租户,建设和谐社区。
七、借鉴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进自身发展。
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发[2012]**号文件“*******”。
(**单位)不能局限于坐井观天、闭门造车,应放开眼界,走出去、学进来,应当积极向在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县市(区)单位考察学习,借鉴他们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经验,发展摸索、整理总结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还应加强职工的队伍建设,通过有专业性的业务知识培训,促进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培养,为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础。
以上意见,当否?恳请予以批评指正。
] 撰稿人: GXFC @ 徐斌
Ⅳ 廉租住房管理
关于廉租住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廉租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设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欢迎和拥护。截止目前,(**单位)管理着**个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区***套、****小区***套、****小区***套),住户均属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随着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怎样管好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让这些住上新房的群众过得舒适,把好事办好,是(**单位)在当前和今后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近年来,(**单位)采取建章立制和优质服务并举的方法,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设立管理服务站,选派工作人员进驻小区配合物业管理;二是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对小区人员入住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溜狗户、开私家车、私自转租、出借、改变使用用途等违规承租行为严肃查处;三是租金收缴根据承租住户经济实际水平采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方式进行。
但同时,实际管理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现归纳总结几点意见汇报如下:
一、 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障对象档案。
对住房保障对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进行分类区分,大致分为4种情况: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对这部分人员的入住情况重点关注,生活上给予照顾。
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电子档案及实物配租台账,登记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实物、区位、权益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卡相符,便于及时核查。倾听廉租住户的诉求,确保该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入住异动状况、回访记录、核查结果载入档案。
二、应当注重加强保障对象的入户教育。
通过板报宣传栏、张贴公告、入住咨询解答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工作,规范承租户的生活行为与方式。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统一签订合同,向每位承租户发放《廉租住房使用说明与注意事项》与《承租户须知》,为承租家庭入住后实施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
三、 应当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缴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缴形式基础上,增加对住房保证金金额的收取,并纳入项目经费的专项管理,强化交费时限的约束力,严格执行滞纳金、违约金等经济惩罚措施,减少因延迟交租或恶意欠租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以方便群众为宗旨,可以与小区就近的银行网点联系协商,实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务交费。
对廉租住房小区的商业店面,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继续面向社会以公开招租、竞价拍租方式获得收益的最大化。这部分租金收入应纳入项目经费的专项管理,作为今后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等运营成本的项目支出。
四、应当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严格规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根据详实的承租户资料,采取定期、不定期、月访、季度访、半年一核、一年一审、接受举报等方法,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方式,登记每户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变动情况,调查核实每位承租户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条件。对于骗取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私自转租、转让、出借、调换、改变使用用途等违规承租行为,一经查实,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资格。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违规承租住户故意隐瞒超标收入及住房状况,查实违规后,在处理时拒不腾退,甚至态度野蛮抗拒清退,给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单靠(**单位)的部门力度根本无法独立解决此类问题,这就需要建立起协管机制,与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税务、银行、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纪录、公积金缴纳、购车等情况,从而了解保障家庭实际情况,提供核查报告。
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规避不必要矛盾纠纷和法律风险,与住户所在地的街办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达限期腾退住房通知书进行告知,并在(**单位)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协助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腾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
五、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制度,并实现物业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当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标准又拒绝退出的,可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资源。
应当建立“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制度,从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为宜)的维修费用,专项用于整个经济寿命期内房屋维护,这对于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养房”政策的良性循环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强化小区物业的监督管理,有利的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在物业管理上统一性、规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专门队伍。还可以设立专职的维修队,解决处理小区住房的日常报修、维护、修缮等业务。目前,由于市场上的物业管理公司良莠不齐、内部管理混乱,造成只顾前期物业就急于后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不管事、推诿拖拉,致使小区脏、乱、差的状况严重,****小区就曾有类似情况的出现,现暂由(**单位)整改接管。今后,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统一,有利于为小区住户创造宜居环境,便于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六、应当完善小区管理服务站的职能作用,发挥好小区住户的群众力量。
应当在每一个廉租住房小区,按项目标准化建设设立管理服务站。要拨付专项的经费支出,切实解决这些管理服务站软硬件配备(如办公设备、通讯、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等实际需要开支的问题。
针对小区卫生环境不尽人意,车辆、设施偷盗现象屡有发生,承租户成分复杂、难于管理的问题,应联系辖区居委会、治安警务室、物业公司等机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并且以点带面,组建小区住户志愿者服务队伍或居民理事维持会,建立维权维稳服务站、健康医疗服务站、扶贫帮困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再就业服务站、党员活动站、书报阅览室等服务机构,在住房的维修与管理、小区环境、计划生育、小区治安、邻里关系等综合治理上,积极管理小区与帮扶困难承租户,建设和谐社区。
七、借鉴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进自身发展。
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发[2012]**号文件“*******”。
(**单位)不能局限于坐井观天、闭门造车,应放开眼界,走出去、学进来,应当积极向在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县市(区)单位考察学习,借鉴他们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经验,发展摸索、整理总结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还应加强职工的队伍建设,通过有专业性的业务知识培训,促进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培养,为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础。
以上意见,当否?恳请予以批评指正。
] 撰稿人: @ xubin
Ⅵ 今年,我国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具体一些。谢谢
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为了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具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1年 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