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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3 21:44:26

❶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问题。求天津律师解答。详细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7-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❷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产权证吗

合同跟产权证是两码事。合同可能就是在规定期限内有了使用权,最终使用权,决定权还是归为产权所有人的

❸ 天津市二手公产房怎么过户,需要什么. 求解。急急急急

楼上有误!!
一、过户流程:

评估同时房管站审核

电话通知签代理

挂牌同时交意向金

摘牌

签调剂合同

付款

结件并打房款

二、客户须提交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市非农业户口);

(复印户口本首页与承租人本人页、身份证与承租人页在一张纸上);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内页共8页,复印第1、4、5页);

4、购房证明及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详细见注意事项6);

5、当月缴租凭证;

6、手章(楷体);

7、《配偶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同意转让证明》一份;

8、如有拆改,须提供房管站出具的拆改证明;若无拆改证明,须先到房管站办理拆改手续。

注:①复印件需使用A4纸;

②所有签字应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

③所有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

三、公产房公证事宜:

公产房承租人去世亲属须办理继承,亲属须到天津市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填写完整后,携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收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父母的身份证、原承租人户口本18岁以上成员身份证。以上所有成员必须本人到公证员面前办理公证手续。每件公证费270元。一周后领取公证书。领取公证书后到所属房管站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租赁合同方可买卖。

四、公产房购买产权步骤:

承租人携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属房管站(或产权单位)领取《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工龄调查表》工龄截至92年,以前的算工龄,以后不算,每年优惠4元。填写完毕后送回房管站(或产权单位),7-10日后房管站通知承租人到指定天津银行缴纳购买产权费用(大概1-2万元),15-20天后房管站通知承租人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周期大概为3个月。

五、注意事项:

1、 承租人应保证此房屋无欠租、无拆改、无家庭纠纷;

2、 房本的承租人姓名必须与户口本、身份证一致。如不一致,须先到房管站更改房本;

3、 户口本与身份证号码、姓名必须一致,身份证不能超过有效期。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上粘贴本人照片并加盖派出所骑缝章,抬头注明“津房置换”);

4、 户口本每页须有派出所公章,户口本上如有撕页、缺页、更改事宜,均需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民警章(提供撕页处经盖章后的复印件一份,若承租人页有变更须加印变更内容);

5、 承租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供结婚证;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承租人配偶死亡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为:丧偶;或提供死亡证明;

6、 承租人能够提供以下购房证明及票据的为有合格购房去向:

承租人或者配偶或者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一个购房证明只能作为一次合格去向使用。

购房证明包括:

a、 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b、 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c、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以置换手续费发票时间为准);

四、收费

采用划卡方式收费,请原承租人、申请承租人分别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联卡,按下述条件交费:

1、 有合格去向的收费:1元钱卡费+房屋置换手续费(房屋计租面积×1.3×6元/㎡)+50元(评估费)

2、 无合格去向的收费:1元钱卡费+房屋置换手续费(房屋计租面积×1.3×6元/㎡)+代理费(房屋摘牌价×2%)+50元(评估费)

免予挂牌范围及住户须提供的要件

符合下述5项条件的置换免予挂牌:

1、 拆迁户凭拆迁协议两年之内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拆迁户需提供两年之内有效的拆迁协议。

2、 承租人与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直系兄弟姐妹及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外)孙女之间置换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

(1) 承租人与配偶之间置换提供户口簿;如不在同一户籍,须提供结婚证。

(2) 承租人与子女及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直系兄弟姐妹及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外)孙女之间置换提供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证明内容须加注经办人和联系电话(与承租人同户籍的不须提供)、户口簿。

3、 在同一里巷的小区(如河西区环湖东里小区、河东区万新村8区)、同一门牌号(如河东区13经路18号院)居住的承租人及其亲属(范围同第2条)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置换双方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如置换给承租人亲属(范围同第二条)的还应提供第二条的所需要件。

4、 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房屋,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 承租人为单位的,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现居住人,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

(1)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该房屋置换的批复文件;

(2)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并由法人签字);

(3)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并由法人签字);

(4) 单位具结书(有法人亲笔签字);

(5) 单位委托书(有法人亲笔签字);

(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手章;

(7) 单位公章

6、免吞吐条件:房主的父母、子女、配偶房款可做免吞吐。

我是天津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❹ 公产房必须有户口吗,一个承租人能有两套天津公产房吗

按天津市目前的有复关制规定,应该有天津市的户口才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至于是不是有两套公产房,目前未有禁止的规定。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❺ 天津市办理房改购房,《公有住房价值评估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等,这些表格去哪里领取

公有住房上市的买卖交易,还需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资格上市交易,同时其上市交易手续和流程也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购房人在购买售后公房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了解售后公房的产权状况。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信息具有公信力,购房人应当以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唯一的依据。 2、了解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情况。购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后公房还有其他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同住人,应当尽量督促出卖人与该居住人沟通,并形成书面的承诺书,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❻ 天津市和平区房信房产物业管辖所属的公产房公有住房不让买产权,想买产权改成私产,请问如何做

那你们这是企业产权的公产房!所有权在企业!对方可以不卖产权!就算去法院起诉也没有用啊!
产权的交易不能单方的啊!

❼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全文哪里有

【标 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房产管理 【颁布日期】2008-9-25
【实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还有个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你可以自己下载。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

❽ 天津市公产房每平米房租是多少阿〉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每平米平均2.34元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内知》。为贯容彻落实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9月1日起,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平均1.80元调整到2.34元。例如:三级地段、砖混二等的成套独用住房由1.85元调整到2.41元;成套伙用住房和非成套住房由1.65元调整到2.15元。具体每套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地段环境、楼层朝向、房屋结构等条件计算。

文件明确,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仍维持原标准。

国土房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将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确保租金调价收入用于房屋维修养护,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履行维修服务承诺及质量标准,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及对房屋承租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前原标准看下图:

❾ 天津市市区公产住房办完产权有何利弊吗拜托了各位 谢谢

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做好售房工作,本着政策公开、手续简化、服务便捷、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购房的宗旨,制订本程序。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公有住房的出售均执行本程序。 一、申请登记 1.售房单位按售房范围规定,将界内可出售的房屋张榜公布,并专设售房办公室接待、办理群众购房事宜。 2.承租人购房需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登记;与承租人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或非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购房,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协议书》办理购房登记。 3.售房单位核对无误后,发给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工龄调查表》,购房人按规定填好后交售房单位。 二、定价审批 1.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核定所售每幢房屋总建筑面积。 2.对所售房屋评估定价,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①丈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房屋建筑面积(发证面积)=使用面积×本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数 ②计算房屋计价建筑面积; 单元式楼房:计算公式:计价建筑面积=计租面积(居室面积+附属面积)×1.3 平房:计算公式:计价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③评定房屋结构等级; ④查核房屋建成年限; ⑤查核房屋地段等级、朝向、楼层; ⑥计算实际售价; 3.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评估手续。 4.售房单位将《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购房人工龄调查表》、《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报主管局(公司)审批。 三、签约交款 1.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同时收回《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2.签订协议后,售房单位可代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收缴购房款和相当实际购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给购房人开具购房缴款凭证和《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应定期将回收的售房款归集到建行;购房人到建行交款的,售房单位凭交款回执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 四、产权转移 1.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缴款凭证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办完内部手续,并开具“领证通知书”,委托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凭《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购房交款凭证、购房人身份证、图章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汇总统计 1.售房单位在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后的次月起,按照规定办理财产注销、退约、停租等有关手续,并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等材料一并存档。 2.售房单位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公有住房出售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市房改办。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情况统计,市内六区由市房产总公司汇总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他区县直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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