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详细位置
海口市美兰区怡心路9号
坐11路的终点站 即到怡心路口了 内进约200m就到
或乘5、15、17、20、26、30路到万福新村站下 再向回走100也到怡心路口
② 如何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廉租房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申请方式 可向街道或镇申请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再将档案转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复核后再回交区房管部门。
廉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12元(含)。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政府提供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9元。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实物配租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
③ 怎样申请海南海口廉租房
申请廉租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1、具有海南海口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租房。
④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省内转移到下一个单位
如果是省内不同的市有都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那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某个市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那就是不能转移的.
办理公积金转移除了到原单位,主要是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你到原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转移就行了,具体怎么开,管理中心会告诉你的。你把原来封存的相关东西一起拿过去。
⑤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第三期公租房公布时间
具体的来公布时间需要在当源地的公租房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⑥ 非海南省户籍家庭限购几套住房
3月31日中午,海南省住建厅向外发布《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加强严格购房资格审查,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本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是不是5年内都禁止转让?以前购买的住房受不受影响?
答:《通知》印发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印发前已购买的住房,不受新政策影响,按省住建厅等单位《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及市县政府有关住房限制转让规定执行。
6、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指哪些区域?
答:是指已出台限购政策的海口、三亚、琼海、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7个市县划定的限购区域。
7、新的限购政策和信贷政策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2018年3月30日(《通知》印发之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由原来的需缴纳1年或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统一提高至累计60个月及以上。
同时,2018年3月30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2018年3月30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购房居民家庭,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8、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可不可以购房?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可,不能购房。
9、对采取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方式购买住房的,怎么处理?
答:对提供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物价部门备案价格销售怎么办?
答:根据省物价局与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675号)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11、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怎么处理?
答: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由房管(住建)、国土、物价、工商、税务、银监、网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⑦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面积高达140平米是否违规
违规~
⑧ 海南省新公租房是多少套
具体套数建议咨询海南公租房管理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⑨ 海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是几位数
您直接拨打全国公积金服务热线区号12329,查询公积金。
从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上查询公积金一般在详细信息里有公积金账号。每个公积金中心的排序当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