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青岛的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B. 青政发2001第37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高分奖励
找不到青政发2001.37号。但这个通知后面谈到37号。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数: 第二十二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编 号: 青政办发〔2002〕88号
标 题: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C.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拆迁不畅的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以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
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3)青岛市机关事业局住房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D.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对企业缴纳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强制执行,有没有具体的文件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五种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并视情况处以违法单位1至5万元的罚款。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五种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调查违法情况属实,将视情况处以违法单位1至5万元的罚款,调查后仍不整改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在获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执法人员将进行立案,并于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五种情况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如果查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具体情节下发《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 青岛市新的限购令具体都有哪些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1-28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后,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督导已经供地的项目尽快全部落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数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数量,由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数量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统筹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附加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
三、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
(八)认真实施《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青政办发〔2010〕31号),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储备项目,提前落实规划指标。2011年开工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尽早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统一和规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七区统筹的步伐,不断扩大政策性住房建筹规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的同时,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住房情况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F. 青岛限价房标准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青岛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符合以上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青岛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青岛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G. 青岛市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去咨询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H. 青岛市公务员住房标准
青岛市公务员住房标准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有公务员的办公房有标准,住房没有标准
I. 关于青岛市市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配售办法 文件规定
关于青岛市市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配售办法 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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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青岛市二手房交易全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全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买方拿到属于自己的新产权证后进行房屋交割,包括维修基金、水、电、煤、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的过户和费用结算
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10)青岛市机关事业局住房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交易合同要规范
(1)、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标明房屋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
(2)、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房屋合同标注的房屋面积应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一致;
(3)、写明总价款,约定好付款方式,明确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
(4)、明确违约责任;
(5)、约定好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6)双方约定好合同的生效时间、约定房屋正式过户及交接时间;(7)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