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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02 13:48:10

1.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维修基金更名去哪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维修基金更名以后就不行啦。就不能用啦。

2. 杭州余杭住房补贴员工还需要考哪些证件在哪里考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房补贴员工的话,需要的证件,那你必须要工厂出示你的工作证的。

3. 你好!我住杭州下城区,公司在余杭可以申请住房补贴吗谢谢了。

可以,申请公租房补贴是看你在哪里交社保,你公司在余杭应该是在余杭交社保 住在哪里没关系。

4. 杭州余杭区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余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及方式
公租房受理范围为户籍在余杭区范围内的非农家庭。
公租房受理方式分为日常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形式。其中,临平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实行日常受理;余杭街道、闲林街道、五常街道、仓前街道、瓶窑镇、良渚街道、仁和街道、中泰街道、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实行集中受理。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受理范围内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0559元(申请前12个月);
3、申请家庭无车或所购车辆车价不超过15万;
4、申请家庭余杭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5、申请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
1、材料领取。自2014年6月16日起,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办)1705室领取相关材料,也可在区住房保障办网站www.yhfg.gov.cn 下载。
2、申请。申请家庭持填写完整的《余杭区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及申请所需材料、民政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说明》至户籍所在地社区。
3、初审。社区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并核对相关原件,申请结束后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4、镇(街)开发区审核。镇(街)开发区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区级审核。区住房保障办牵头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定期在《城乡导报》、余杭区住房保障办网站等媒体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6、配租。杭州市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审核结果定期组织配租。

5. 杭州余杭区社保卡领取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号码;
可先拨杭州区号0571后加拨单位的电版话号码;
地址:权杭州市临平东湖路中路239号
咨询电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571-86243747
电话:0571-86232114传真:0571-86222994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杭州余杭房产证办理需要什么准备哪些材料

杭州余杭房产证办理需要的准备材料:
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专合同原件。属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 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7.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7)杭州余杭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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