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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市住房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20-12-02 11:13:54

㈠ 安康市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

农行贷款基准利率如上,请参考。

贷款利率会结合申请的业务品种、申请人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浮动。具体以贷款行为准。

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查询

公积金贷款额度:
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比如成都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如果评级评到3A级别的话最高可以到80万*(1+30%)=104万 ;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㈢ 安康市汉滨区住宅小区有哪些

金州城 都市花园 御公馆 兴科明珠 金城美墅 山水上城 江南一品……

㈣ 安康市旬阳县公积金需要什么_

一、安康市旬阳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凡在旬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借款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一年内无支用公积金记录;借款人公积金帐户未封存。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归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住房借款。
3、 在中心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4、 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借款额度:最高额度30万元。(其中夫妻双方均按时交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30万元;夫妻一方按时交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20万元)
三、借款期限:最长期限20年,同时不超过借款人退休后5年。
四、提供资料:纸规格统一A4纸,复印资料按注明份数提供,并携带原件审核。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申请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各3份);有配偶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簿);
3、购买、修、建房屋的提供下列条款之一资料;
(A)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税务发票;
(B)购二手房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房屋过户交易契税凭证、《房产证》;
(C)建私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建设规划》、施工合同、工程预算;
(D)翻修、大修住房提供《房产证》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批复。
(E)装修住房提供《房产证》,在县中心备案的装饰装修公司鉴定的装修合同、装修预(决)算;
4、公积金联合担保借款 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各2份),担保额度的具体测算,请直接与贷款员联系;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借款 请咨询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房管局设立的办事处后,再与贷款员联系,待审核符合条件后,再领取置业担保专用审批表(2份)并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需要的资料。
5、借款人夫妻双方提供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借款程序: 严格实行借款人和保证人“本人自办、当面签字” 制度。
1、收件初审:借款人提供申请所需资料,填写《借款申请表》,贷款员审查资料,填写面谈记录,进行实地调查,做出初审意见。进入系统做资料录入。
2、复核:复核全部借款资料,查询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情况。
3、审批:审查全部借款资料,形成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到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并办理具体担保手续。
4、中心接到传回的借款合同及担保要件和借据,开具与之相对应的转帐支票,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转款。
五、旬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unyang.com.cn/person/zfjj/2010/07/14/13191931364.htm

㈤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您好!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照章办理的原则。由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提取的手续。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情形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的行为。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余额。
第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收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一)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职工在管理中心有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三)职工2年内有提取记录的。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的时限为1年内有效:
(一)购买自住房:
1、购买现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售房审批表、《产权界定卡》、收款收据;
4、购买二手房,提供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户主为买方)、《房屋契税完税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关于集资建房的文件批复、单位集资建房方案和参加人员名单、收款收据等证明文件;
2、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地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派员核实。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文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六)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有效还款凭证、银行出具的当月借款余额证明、个人还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七)租住房屋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八)职工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者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者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归还购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年度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年度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能提取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同时必须在合法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手续,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只能提取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余额,且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提取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职工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确认后出具证明;
(二) 提取人或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持单位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提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批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办结时间。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或职工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提取人或单位确定的专人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领款项外,对当事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 5月31日废止。

希望对您有帮助
望采纳,谢谢

㈥ 陕西省安康市住房保障中心代建收费标准

没精神钢市住房公积金代理收费标准是多少?这个住建委彻夜查询,你可以去住建委查一下。

㈦ 陕西省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有三种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提取流程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提取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
2、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提取流程如下:
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注意项: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帐户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公证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异地工作生活的,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五)、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离退休的职工,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或审批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六)、调离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出具本行政区外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或与本行政区外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㈧ 汉滨区限价房文件

汉政办发[2011]6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区住建局制定的《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

为切实解决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进一步加大廉租房、农村危房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切实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作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部解决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使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统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需要。
2、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3、坚持规划引领。认真执行中心城市和重点镇的建设规划,有利加快江北新区建设,有利加快江南旧城区改造,有利加快恒口重点镇建设,提高城镇品味,有利促进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4、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尽最大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努力改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三、建设用地及建设规划
1、建设用地。根据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在比较适宜住宅小区建设的地段,规划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600亩;按照集镇的总体规划,对重点镇规划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400亩。
2、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解决全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计划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600套、公共租赁住房600套,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住房4000套,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建设总面积60.6万平方米,年度计划完成投资8.6亿元。以后年度计划按照保障性住房实际需要,逐步进行安排。
四、建设方式
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单位和住户参与、企业代建的方式,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实施。一是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房屋开发企业进行代建。二是对有能力和条件愿意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房的部门,也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系统建设。无论采用哪种建设方式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供应对象
1、廉租住房供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户以廉价租金租住,每户限租一套。
2、公共租赁房,供用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住房且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每户限租一套。
3、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含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每户限购一套。
4、经核准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5、引进的各项专业人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6、每个家庭只能按其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购买或租赁一套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7、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要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收回,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六、面积标准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60平方米之间,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标准户型。
2、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标准户型。
3、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之间,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主户型。
七、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建筑劳保统筹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共事业等企业应对保障住房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保障性住房各项税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2、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实行在限房价、限套型、限容积率的前提下面向市场招拍挂。
3、保障性住房小区外道路、绿化、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要配套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年度投资计划,统一建设;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
4、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干部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按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八、房屋价格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出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1、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成本审查,原则上实行保本销售,其确定的基准售价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2、限价商品房出售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确定房价。
九、资金管理
1、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设在区保障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挪用、截留和贪污。
2、保障性住房建设启动资金由中标的开发企业负责垫付。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及省配套资金为主的前提下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保障措施
1、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列入年度计划,并确保供应。
2、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对象审查、分配管理、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3、各级各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落实,要抽调专人负责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性住房△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保障办。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㈨ 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汉阳镇,扶贫需要什么条件,扶贫的房子建在哪

精准扶贫项目主要指的就是财政部门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需做到以下方面: 一是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要致富先修路”,逐步完善各县区之间、县区各村之间的交通路中国建设,要基本实现“县县通”、“村村通”。财政部门应筹措安排道路建设资金,按计划列出用于贫困村道路建设配套资金。 二是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优质特色产业。为构建稳固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支撑体系,财政部门应突出支持产业扶贫,结合贫困县份各乡镇自然环境条件、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找准选准产业予以重点扶持。 三是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按照省、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计划,财政部门应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市、县本级应承担的配套资金,通过住房补助、基础设施补助,支持推进移民住房建设和供水、供电、排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生态移民搬迁工作,争取从根本上解决生活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四是支持实施精准扶贫示范村建设。根据省、市本年度精准扶贫重点攻坚工作方案,财政部门要主动选择几个贫困村实施精准扶贫示范村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给县区,支持通过精准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培育、民居环境改善等多形式的扶贫开发示范模式,以点带面,以精准扶贫示范村建设为突破口,实行整乡(镇)推进、整村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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