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异同是什么
一、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相同之处:
1、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向社会主体提供出租的房子。回
2、房子产权答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二、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不同之处:
1、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 士官家属来队期间,和家属同住的时间有限制吗是如何规定的
不超过45天。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以下简称士官家属住房),是指士官所在团(含独立营)以上单位,用于保障本单位已婚士官配偶临时来队探亲住用的周转用房。
第十六条:士官家属住房主要保障已婚士官配偶按规定临时来队探亲住用,不得长期占用和安排其他人员居住。
第十七条:士官家属住房纳入公寓区住房管理渠道统一管理。各住用单位应当加强士官家属住房的使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管理规定,科学安排,合理住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2)海北州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
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3. 转业干部住房需求需要开什么证明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4. 青海省海北州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何规定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与拆迁安置价格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与拆迁安置价格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并上报州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与拆迁安置价格补偿办法(试行) 一、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二、在西海镇实施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必须取得:(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批准文件。三、房地产开发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补偿方式(产权调换、一次性补偿);(二)货币补偿金额和付款方式;(三)原房屋状况及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楼层、户型结构、楼号和建筑面积;(四)结算方式;(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四、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五、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朝向、装修、配套设施等因素,参照西海镇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价格评估确定。
六、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应以偿还房屋的建设成本价加5%的利润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价格并结算差价。七、以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过度安置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足拆除住宅房屋面积的,按市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除而迁出,不用临时过渡房的,由拆迁人付给每户搬家补助费300元,临时过渡的付给每户搬家费600元。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房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除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按时腾退周转房。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不按时腾退周转房的其费用自理。九、本试行办法中拆迁安置价格补偿标准以上年的价格补偿标准为参考,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并公布。十、本试行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试行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 西海镇城镇房屋结构类型等级标准砖混一等房屋: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砖墙、屋架完好牢固。非承重墙:墙体完好无损。屋面不渗漏,排水畅通。整体屋面完好平整;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内外粉刷完整无损。顶棚牢固不变形。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电照线路、照明装置完好无缺,绝缘良好。砖混二等房屋: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墙、柱、梁基本完好,非承重墙轻微裂缝,面层破损。屋面局部渗漏,排水基本畅通。整体屋面基本完好。门窗少量开关不灵,玻璃五金少量残缺,油漆尚好。内外粉刷稍有空鼓、裂缝、风化。顶棚少量面层破裂、缺损,少量压条脱钉。上、下水基本畅通,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缺损。电照:线路和各种照明装置基本完好。砖混三等房屋:地基基础有一定强度,局部有较大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承重构件:墙、柱产生下沉开裂,非承重墙部分裂缝,间隔墙面层局部损坏,失修严重。屋面局部漏雨,整体面层部分空鼓、脱落。门窗,部分开关不灵、局部破损,油漆老化、剥落。内外粉刷部分空鼓、裂缝、剥落,勒脚严重侵蚀。顶棚面层损坏较大,有明显下垂变形。上水管锈蚀,下水不够畅通,卫生器具个别滴漏损坏严重,电照电线老化,照明装置残缺。砖混四等房屋:地基基础强度不足,有较大不均匀沉降。且仍继续发展,严重影响住房安全。承重构件:承重墙、柱严重损坏,有明显倾斜变形,非承重墙严重开裂、倾斜,面层破损。屋面严重漏雨,排水设施严重锈烂。门窗开关普遍不灵,缺损严重。内外粉刷严重风化剥落,无顶棚。上水设备齐全,无下水设备,电照设施齐全,电线零乱、老化。砖木一等房屋:结构采用木结构,水暖电齐全,基础无不均匀沉降,木屋架牢固。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屋内有装饰板顶棚。有组织的上下水、电、暖、独用厨房、厕所,耐用年限一般为40年。砖木二等房屋:纯砖到顶,砖墙承重;木屋架,材料较好,瓦屋顶。基础有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匀沉降,墙体有轻微裂缝,墙面有破损。门窗及封闭玻璃五金少量残缺,顶棚有缺损;有组织的上下水、电、暖、独用厨房、厕所。耐用年限一般为40年。砖木三等房屋:纯砖到顶,砖墙承重;木屋架,材料一般,瓦屋顶。基础有一定强度,局部有不均匀沉降,墙面失修严重,顶棚损坏较大、有明显下垂变形;电照设备齐全;有几户合用的上、下水设备或没有上、下水设备。耐用年限一般为40年。砖木四等房屋:纯砖到顶,砖墙承重;木屋架,材料较差,草泥屋面。基础强度不足,有不均匀沉降,墙、柱有明显倾斜变形,屋架节点有下翘变形。门窗缺损严重,无顶棚;电照设备齐全;没有上、下水设备,室内无装修,耐用年限一般为40年。其它结构一等房屋:墙体、屋面等结构按照砖木、土木结构形成进行建造或跨度5米以下的砖木结构其他用房,一般门窗,室内无装修,电照设备齐全,没有上、下水设施,耐用年限一般为20年。其它结构二等房屋:墙体、屋面等结构按照砖木、土木结构形成进行建造或跨度5米以下的砖木简易用房,一般门窗,室内未进行装修,有电照设备,没有上、下水设施,耐用年限一般为10年。西海镇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参照表 结构等级价格标准(元/㎡)备注砖混一等1200残值率2%砖混二等1050残值率2%砖混三等900残值率2%砖混四等750残值率2%砖木一等900残值率6%砖木二等770残值率5%砖木三等640残值率4%砖木四等510残值率3%其他一等450残值率0其他二等300残值率0
5. 军队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有没有住房保障什么文件依据来执行的
有住房补贴的,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记入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
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5)海北州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以昆山市为例,根据《昆山市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昆山市转业干部购房政府货币化补贴审批表;
3、户口簿、家庭人员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转业军人证明;
4、无自有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师(含师)以上住房管理单位的证明(夫妻双方均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它相关货币补偿)。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市军转办负责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对象的受理、初审;
2、初审单位必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加盖“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在昆山市转业干部购房政府货币化补贴审批表上明确审批意见。
3、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三季度,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4、市双拥办、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对符合初审规定的申请人进行联合复审,并将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6. 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一定是公房吗
你好,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相同之处:
1、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向社会主体提专供出租的房属子。
2、房子产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不同之处:
1、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望采纳,谢谢。
7.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可以住多久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妥善解决新录用公务员等人员的居住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称各单位)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
(二)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
(三)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
(四)其他方式。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建设规划,确定周转住房的建设地点及规模。周转住房建设项目按现行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需建设资金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周转住房以单间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室一厅的成套户型。单间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成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配套建设相关公用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实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第七条 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调配使用。
委托各单位管理的周转住房,适度优先考虑本单位的需求,并将一定数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门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租住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周转住房主要面向新录用公务员出租,适当兼顾外地调京干部和军队转业人员。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
(二)录用或调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未满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购买或承租住房。
第九条 申请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汇总情况后,按系统报送主管部门;
(三)经过审核,确定人员名单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租住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由所在单位审核、安排、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等因素确定。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承租的周转住房:
(一)已购买住房;
(二)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解除工作关系;
(三)已满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承租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继续承租集中管理周转住房,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需继续承租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继续租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照届时同区位、同类别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未经批准逾期占用周转住房,应责令其腾退,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产权,原则上属主管部门所有,批准后也可属原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自行支付租住周转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网络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周转住房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费和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及收缴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集中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档案信息系统,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的档案信息,以加强周转住房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将周转住房出租、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全国人大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周转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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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部队退休干部住房安置
一、军队领导干部退休住房怎么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应当由当地的政府对领导干部的退休安置房进行管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9. 军转干部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问题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
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
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
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
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
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
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
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
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10. 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能否化转为房投名下
1、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向社会主体提供出租的房子。
2、房子产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不同之处:
1、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