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干部算账时,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以会申请吗?当然可以会算清了
② 军队干部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专私营企业及其属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干部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干部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干部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干部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干部的资助,不需干部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③ 部队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你好,你是要问上海的还是杭州的啊。
④ 关于军队最新文件,军残人员享受国家住房补贴 我是8级能够享受这种待遇吗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高度重视,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违反政策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办法。
《规定》指出,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⑤ 部队退休干部住房安置
一、军队领导干部退休住房怎么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应当由当地的政府对领导干部的退休安置房进行管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⑥ 军队人员如何支取个人住房补贴
军队人员来按规定申请支取住自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购房时,按照批准的支付金额,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军人离退休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
军人转业时,尚未购房的,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购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军人复员时,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军人牺牲、病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租住军队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时,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未租住或已腾退军产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合法继承人。
⑦ 军队退休干部异地移交北京如何结算住房补贴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⑧ 军队干部批准退休后能否领取住房补贴公积金
一、军队干部批准退休后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公积金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版条例》
第二十权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⑨ 哪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可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并准备用经济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申请住房补贴。已经租住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⑩ 军队人员如何支取个人住房补贴
军队人员按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购房时,按照批准的支付金额,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军人离退休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
军人转业时,尚未购房的,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购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军人复员时,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军人牺牲、病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租住军队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时,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未租住或已腾退军产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