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住房公基金如何合并账户
给你搜了一个新闻和一个法规文件~~.个人公积金有多个账户可合并为一个 http://news.QQ.com 2009年07月27日07:11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2)读者史先生反映:我曾经在三个单位都上过公积金,到新单位的时候没有办理公积金转移,现在我不清楚我的公积金账户有多少个,请问这影响我的公积金贷款吗?我没有公积金卡,怎么才能查询我公积金的余额呢? 回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简单地说有没有影响,要看这三个账户具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哪个,还要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及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建议史先生持本人身份证到目前工作单位具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查询一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至于史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个数可以去原单位查询,如果公积金是交到了管理部,则会有自动合并业务,不会产生新的账户;如果是交到分中心(给你解释一下哦,每个区都有自己的管理部,而且有的区不止一个管理中心哦。),则会产生新的账户。由于上述两个部门无法互相查询,因此需要本人到原单位确认,再办理相应的合并手续。 如果没有公积金卡,史先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任意一家管理部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 .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时间:2007-09-12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关于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6号各管理部: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保证个人账户信息的完整准确,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于2007年6月1日起开通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现就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是指对于公积金管理系统内存在的一个缴存人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在证件类型、证件号和姓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公积金管理系统按照封存状态账户并入缴存状态账户的原则,在管理部完成新增、封存、启封变更确认后,自动将该缴存人的多个账户进行合并的业务。二、系统办理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必要条件:1.一个缴存人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2.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完全相同;3.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至少有一个账户处于缴存状态。三、系统不办理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几种情况:1.新开立的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2.封存库外部转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当日日结之前,不办理该项业务。四、系统只办理自动转入合并,不办理自动转出合并的几种情况:1.市财政局统一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人员。处于会计处已导出数据至完成分配确认期间的,以及处于“财政封存”状态的人员;2.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人员,处于管理部尚未完成分配确认期间的;3.采取支票办理汇(补)缴业务,个人账户明细中存在未到账资金的;4.新开立的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五、各管理部在进行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操作时,应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合并确认,对于确认为不合并的,应录入不合并原因。业务确认完成后,应按照系统提示打印《账户合并告知书》,并交单位告知职工本人。对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单位,采取邮寄方式传递《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管理部可依据单位填写的《承诺书》原件办理自动账户合并业务。六、归集执法处应定期对确认为不合并的多账户缴存人进行统计,并按照重户清理的程序交由该缴存人缴存状态账户所在管理部处理。七、请各管理部做好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解释工作,保证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归集执法处联系。.
② 物业公司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准备哪些手续(房管局已批)
我市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05-21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该标准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行为,首次界定了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对物业的保修、养护、修缮的责任边界,使得物业修缮养护责任更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合理。本着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持续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目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按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类为物业企业,承担房屋建筑日常养护责任,并从物业费中支付零星维修费用。第三类为物业的全体业主,负责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及资金投入。目前,由于维修资金来源不同,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经常因资金使用界限不清而发生纠纷,各区县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部门,对于维修项目和资金的审批尺度把握也不统一,因此,三类资金的使用界限亟需厘清。本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标准,明确提出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各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最低标准,同时明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保修期限高于相关法规、规程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在质量保修期内,严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界定使用物业费进行房屋日常零维修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房屋维修、更新和改造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本标准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国家及本市关于房屋大、中、小修标准以及本市实际情况,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房屋各部分工程项目维修条件。本市住宅质量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所列情形时,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出台,为区县有关部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提供了依据,为正确引导物业企业和业主科学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还将出台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建筑维修养护的技术标准,与此审核、标准相配套,将为物业企业对房屋建筑维修养护服务走向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道路打下基础。
你也可以咨询北京市建委物业科
③ 北京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在新公司提取
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如果您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想知道我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按照以下步骤及原则确定:
(1)计算您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您的家庭月收入(指夫妻双方月收入、离退休职工与其子女等其他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下同),每月至少扣除400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
(3)具体的贷款额度金额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和信用等级。
提示:
(1)您及共同借款人的月收入是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计算的,对于其它收入不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月收入基数;
(2)离退休职工以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来确定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月收入基数;
(3)计算您的月收入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借款人当月实际缴存比例计算;
(4)您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合计不能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定;
(5)您可以通过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首页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器”来测算您可申请的贷款额度。
我买房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可以采用什么样的还款方式?
目前,在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贷款业务部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采用自由还款方式进行还款。自由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借款人可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的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进行贷款偿还的还款方式。
自由还款方式下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金额可在最低月还款额之上自行调整,当月的还款金额扣除本月应还利息后全部冲抵本金,因此自由还款方式下偿还的本息合计是根据借款人每月实际的还款金额来决定的,因此自由还款方式下,按照等额本金与等额均还方式下的还款额进行还款,同样可以达到等额本金或等额均还的还款效果。
在借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调整月还款额:
1)通过96155电话委托系统,调整月还款额,每期有两次利用此方式,调整月还款额的机会;
2)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贷款业务部门柜台,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调整月还款额,每期有一次利用此方式,调整月还款额的机会。
需注意的是:借款人需要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之前,办理该手续;若您在一期内进行了多次调整,则以最后一次有效通知金额为准;您不能一次调整多个月的还款额,但在此期间,如您不再进行调整,就以上次调整金额为准,直至再次进行调整为止。除最后一期还款外,您预约操作时,调整的金额必须是一元的整数倍,即预约到个位数即可。
④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怎么查询
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查询方法
1、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
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询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2、通过网银查询
贷款者开通网银之后,贷款者可以通过个人贷款来进行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余额
3、支付宝查询公积金
进入支付宝钱包,打开市服务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查看个人公积金贷款
4、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
按公积金查询格式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
5、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
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登录成功后,点击我的账户即可查询账户余额
(4)北京住房公金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提取类型
一、约定提取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二、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三、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①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②户口迁出本市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③出国定居出示户口注销证明
④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⑤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⑥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⑦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⑤ 北京住房公基金的领取
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1]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应具备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 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办理方法
需要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
2、公积金需缴存12个月以上,时间和缴存额必须满12个月(购买政策性房只需一个月)
3.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4.是成年人
相关手续
1、你的公积金帐号;
2、单位的公积金帐号;
3、月缴存额;
4、缴存比例;
5、公积金缴存地点。
通过以上5点就可以计算出你最高可以贷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如何调整的,公司和个人各交多少
北京现行缴存比例通常为8%至10%。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根据你单位给你上报的基数与比例来。
如:基数3000元,比例10%,单位300+个人300,账户600元/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6)北京住房公金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⑦ 在北京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在北京取住房公积金分2种方法可提取,一是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下面详细介绍这2种提取方法及所需材料: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
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
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下面介绍下在不同情况下买房或租房时所需要的不同材料:
一、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二、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三、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四、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7)北京住房公金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⑧ 想知道: 北京市 住房公积金国管中心 在哪
北京市 住房公积金国管中心(也就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署办公。
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称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办法。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开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和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审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规定的归集执法工作。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审批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资产,负责贷款回收。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审批售房款使用,审核维修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房改资金委托贷款,负责贷款回收。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和资金中心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统计分析,负责住房资金结息工作。
(六)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其保值和归还。
(八)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档案。
(九)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监督和指导受委托银行、受委托中介机构的相关委托业务。
(十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