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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02 03:48:34

① 在武汉看中了一个二手房,但房产证上怎么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公章这是什么情况

没有问题啊,武汉的房管局全称就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啊,房产证的发证工作就归他们管啊。

② 武汉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武汉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13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明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开发及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陈伟
成立时间:2012-03-13
注册资本:25271.5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201030001866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4层

③ 武汉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武汉市居住证》;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月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单身居民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

(3)武汉市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根据《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七条 已因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间接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再享受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如实填报身份证和居住证信息、收入情况、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确保其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持核对汇总资料及本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初审、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

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发放通知书》)。

第十条 《补贴发放通知书》按照申请渠道反馈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取得《补贴发放通知书》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手续。

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度核发。自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补贴发放通知书》的次月起计算。每季度第1个月核发上季度住房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第4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单身居民补贴标准相同,补贴系数为0.4,对申请人本人发放。

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要按期推送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办理及落户信息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房产情况,并于每季度补贴核发前,根据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核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证办理及落户情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报送至本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④ 登记机构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盖章。填发单位为区级管理局盖章的房产证是小产权房吗

是小产权房来。只有市级房源地产管理局填发盖章的房产证才是国家承认可以买卖的商品房。区乡级管理局盖章的房产证,房子一般是集体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不予承认,不能上市买卖的。我们把能住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上市买卖的商品房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归集体所有,比商品房便宜。

⑤ 武汉市廉租房制度

有哦,廉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很便宜的,而已申请了廉租房还会有相应的补助,比如肉类补贴费啊什么的,但是楼主够穷吗?呵呵.一般武汉本地人家里不会特别穷的哦,不晓得你们够不够条件.
从本月起,武汉各开发区(含东湖风景区)和远城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租金核减、配房租赁三种住房保障了。

昨日,武汉市公布《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决定本月起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从中心城区扩大到所有开发区和远城区。保障范围为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方式分为三种: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实行租金核减,按标准租金的50%核减租金;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需要进入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租金补贴;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实行配房租赁。

其中,租金补贴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补贴部分为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东湖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东西湖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8元;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4元-6.5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介绍,即日起,各区国土房产部门在受理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应按“凡申请必受理,凡符合条件必保障”的原则进行。

此前,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仅限于7个中心城区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该市计划,到2010年,全市3万余家庭将通过廉租房制度解决住房困难。

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三)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⑦ 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前身为“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2007年7月更名为“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08年7月正式挂牌成立。
注册资本:146万人民币

⑧ 我们一家都是武汉市户口,但是一套房都没有,请问怎样申请保障房

申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区房产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另外,申请人若是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需要的审核步骤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由市房管部门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布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区房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摇号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征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摇号等方式确定的购房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购房人申请资格再次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复查无误的,通知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或者经复查认定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申请《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

⑨ 武汉市保障性住房贴标准

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公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房地产公司、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有关政策规定,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及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4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按家庭现住房面积补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7元。 远城区参照本通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相应保障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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