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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0-12-02 03:35:22

㈠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多久可以批下来

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贷款审批下来需要10-20个工作日左右。申请住房公贷款应具备的条件: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且按月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4.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5.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条件。目前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有用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由担保公司或房产公司用贷款所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同时提供连带或阶段性保证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6.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所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3.购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借款申请表原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步骤: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2.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3.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公证手续;4.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5.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房地产管理处抵押登记;6.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最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划款手续。

㈡ 地铁经过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吗

在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
101米 成吉思汗公园 - 地铁站
途经地铁: 地铁2号线

㈢ 内蒙古有没有军人住房公积金

我不知道你在哪儿,看的呼和浩特的
你进入: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里面就是现行的政策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1来源:查看次数:27287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 提取额度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除销户的外,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其他有效凭证)。职工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以及销户申请。
第十七条 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第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职工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对账单三者其中的任一项,供征信核实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留存职工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收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职工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二十六条 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可持提取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直接办理支取业务;
(二)单位设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提取材料齐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盟市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应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㈣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取程序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提取条件及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职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年内未再就业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市级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学、火灾盗抢等)证明;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费用实际支出证明。

㈤ 如何从内蒙古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前交的款提出来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以内,且本人及其配偶未申请并不再申请该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装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经法定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5、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6、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当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提取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
职工所在单位收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对职工身份是否真实、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提取条件是否具备、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同时为提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提取条件及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三、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提取额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2、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费。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家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6、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7、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余额,提取额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8、当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与家庭工资收入的20%之差,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四、支付方式
1、购房未付清房款的,直接转入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账户。
2、购房已付清房款的,可划入支取人单位账户。
3、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划入贷款银行账户。
4、离、退休或死亡支取的,可直接划入支取人单位账户。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困难的,可视支取人情况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提交材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商品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所购房屋的不动产发票;
④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2)购买公有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公有住房出售估价表、审批表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③购房收据;
④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3)购买自住二手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③产权转移受理单;
④产权转移契税完税凭证;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4)购买自住拍卖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
③购房发票或收据;
④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5)参加集资建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单位与建设开发部门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或合同;
③单位出据的集资住房证明(注明集资人姓名、房屋所在位置、楼层、面积、单价、总价等详细情况);
④交纳集资款收据;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或发票;
⑦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⑧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7)大修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
⑤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⑥施工合同或工程协议书;
⑦工程预(决)算书;
⑧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或发票;
⑨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8)动拆迁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支付房款的凭证;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2、职工离休或退休的:
(1)本人身份证;
(2)退休、离休证明。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职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年内未再就业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市级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学、火灾盗抢等)证明;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费用实际支出证明。
7、职工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国定居");
(3)本人不能亲自提取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提取委托书;
(4)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
(5)受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8、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3)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9、当期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1)本人身份证;
(2)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4)房租交款凭证。
(5)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关系证明;
(4)合法继承人多人委托一人提取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公证委托证明;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说明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般由提取人亲自办理,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交提取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需要更换经办人员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经办人变更登记手续。

㈥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办理公积金业务要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卡户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前可以申请联名卡的银行共有四家,不同银行发放的联名卡具有同等效力,职工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申领手续,联名卡一经发放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长期有效,银行和联名卡名称分别是:
1、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太平洋卡);
2、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龙卡);
3、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牡丹卡);
4、招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一卡通);
5、北京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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