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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保障领导

发布时间:2020-12-02 02:20:26

⑴ 上海住房保障局 工资待遇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2008年4月实施)2008年03月28日 星期五 17:13 在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本市即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镇保”、“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等方面的情况。
鲍淡如说,民生保障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本市即将实施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
第一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均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考虑了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去年以来本市居民消费价格增长较快,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大,所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确定的,听取了人大、政协、工会及企业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第二项: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同时综合考虑近期物价上涨情况,本市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市政府近日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方案。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550元/月,最低为410元/月。本次调整对失业保险金第1-12月的发放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约70元,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第13-24个月标准的80%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托底标准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的原则确定。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35岁
500
410
41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550
440
410

第三项:“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为保障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2007年底以前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本市2003年出台了镇保制度,同时也建立了正常的镇保养老金增长机制。今年是连续第5年实施镇保养老金增长办法,全市将有30万镇保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将在4月份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市民如需了解详细政策规定,可拨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第四项:“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为保障农村老年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按本市“农保”办法2007年底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应不低于60元。

⑵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经济适用房

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
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现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A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B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C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D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 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 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 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 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 汽车 有价证券 投资含股份 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A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B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这个部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2015年10月,上海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专理局(简称“房属管局”)。

社会信用代码是由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可以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到税务大厅窗口去查询。

⑷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投诉中心怎么样

你们好!<br>我从报纸上看到贵局在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调研工作。我是业主,为了小区成立业委会,奔波了几年,至今未成立,对此事甚有体会,有建议,有想法,不知通过什么途径能把自己的想法对修订工作的人员表述、沟通,希望此项规定能更贴近小区实际情况。能够使成立业委会工作顺利点。<br>谢谢!<br>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l...

⑸ 上海市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或者电话。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15—11:15、下午13:45—16:45、周五上午9:15—11:15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调整需要,自2016年7月1日起,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相关内容和服务迁移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jjw.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⑹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⑺ 上海哪些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在上海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分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申请与上海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两种情况

一、上海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共有产权房,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新增人群为: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规定标准分值(120分)

2、已婚

3、在上海无住房

4、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5、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2、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3、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4、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上海住房保障领导扩展阅读

暂时没有计划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市民,也可以考虑申请上海的公租房。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区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3、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满足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值。

参考资料

网络_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⑻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廉租房租金打入申请人银行卡

,并不是得了,不是给你打钱,如果你符合条件的话,应该是你享受比较低价的房租去租住廉租房

⑼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案处理公正吗

您好,一般都会公证的,除非是有更高权利的人插手,那就说不准了,望采纳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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