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方在部队的房产属于法院取证范围吗
军队分配给现役军官的住房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经济适用性住房,此类住房分配对象为团职以上军官,由军官本人按照部队统一规定的比例交纳一部分费用,在到达规定年限后,由部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归个人。第二种是军官公寓房,此类住房分配对象为不够享受第一类住房规定级别的营连职军官,住房只供军官居住,产权全部归部队,当军官转业、调离原单位或者达到规定级别,分配经济适用性住房后,原军官公寓房由部队收回,供其他军官居住。
据楼主所述,我个人认为,由于目前部队军官结婚时年龄普遍在25-30岁之间,我估计你结婚时,对方职级应该是连职,最多也就是副营职军官,因此,我也肯定部队分给你们的住房属于军官公寓房,根据部队住房管理制度,无论你们能够使用现有军官公寓的时间有多长(有些部队由于本单位军官公寓房数量比较充足,对回收本单位转业或调离的军官使用军官公寓房的时间限制比较宽松,目前不少部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已离开原部队的军官仍居住原单位军官公寓的现象),但是,军官公寓房的产权永远属于部队,不会改为你们个人所有,因此,肯定不会做为你们共有财产纳入财产分割。反之,你们婚后购置的商品房,很可能是在军官购买地方商品房时受地方贷款和购房相关规定的限制,只能落在女方名下(同样的原因我居住的住房的产权人也是我爱人)。但是,无论房主是谁,由于属于婚后双方共有财产,不管对方现在是否享受部队军官公寓房待遇,你们婚后购置的商品房也必然要纳入离婚财产分割。
这个问题对于不了解军队军官住房保障制度的地方人员可能会产生误会,但对于军队内的军官,特别是单位领导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如果你爱人能够提供部队出具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部队分配给他的住房的性质属于军官公寓房,那无论是否属于取证范围,能否进行取证,其结果肯定都是一样的。
B. 退役军人事务部包括哪些部门
截至2019年来5月10日,退役军自人事务部内设10个司(厅),分别是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规划财务司、移交安置司、就业创业司、军休服务司、拥军优抚司、褒扬纪念司(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人事司)。
(2)住房保障的理论扩展阅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主要职责:
1、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3、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4、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
5、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
6、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C. 公务员是干什么的。
公务员是行使抄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D. 农村的宅基地的房子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如果是本村人是可以买卖,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