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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法律

发布时间:2020-12-01 21:32:17

⑴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能否有一定比例商品房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来中能否有一定比例商品房自,不违法。一般保障性住房没什么利,或者说利润很低,这了补偿这个,就允许建一部分商品房,用以平衡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压力,以取得利润。
要不允许建商品房的话,开发商是不会建保障房的。

说白了,就是用那部分商品房补贴保障房。

⑵ 未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出售的?是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能出售”的说法并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经适房不满5年能出售,怎么出售,出售需要交多少钱。
哪些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
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两种。其中,一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二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那些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
按照规定,未满5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交什么钱?
1、未满5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和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出售与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其价格也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二类经济适用房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需要注意的是,二类经济适用房经过交易房屋性质就变为商品房,其税费缴纳比例就会按照商品房买卖税费缴纳标准执行。
2、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
如果实在想要出卖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卖方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买方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按原价出售住房的
a.卖房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卖方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c.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d.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购房指南叨逼叨:
1.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⑶ 国家保障性住房的买卖问题法律有规定吗

保障性住房分两类:廉租房、公租房只有租赁关系不能买卖;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有期限限制,上市五年后,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个人购买需补足差额部分

⑷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违反什么法规

只是空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性住房使用方面有以下规定:
(一)保内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容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2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二)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物业服务等费用。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物业服务企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⑸ 您好,请问您觉得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谢谢

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实施,专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属性,但其强制性带有政策性,《社会保险法》是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也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二者在性质上有略微区别,但又都是统一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范畴,但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

⑹ 急啊~~~~~~~~有关住房保障的国内外法律政策对比资料!!(有表格的更好)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政策供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发达工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正处于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
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或将高达1000万套,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这一计划要想真正实现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撑。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就现在来说大量的问题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一项切实利民的政策。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国外也是困难家庭居住的第一选择,有很多国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
以下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国的适用度:
英国——“共有产权”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英国的成功实践,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在我国一线或二线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许仍然难以负担剩余部分。所以,此举比较适合三线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
韩国——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这种按照计划进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并有执行程序和保障举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市场良性的预期,即政府在住房供应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居民的购房预期,减少对高房价的恐慌和炒房行为。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多方面的困难,这为我们今后解决困难是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方法。
日本——政府建金融公库并提供超低息贷款:对于当前贫富差距较大打中国来说,区分不同收入群体,提供不同的住房解决方案,是一种理想的思路,但政策执行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而且,廉租房比重4%左右,或许难以满足低收入阶层的要求。
新加坡——组屋和廉租房“双效保障”这一政策模型对于土地资源非常稀缺的中国而言,很有启发意义。因为它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可是,主要房屋由政府来解决,成本很大。对于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尚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而言,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美国——美国以全面的立法保障和发达的金融体系作为支撑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为实现“人人享有体面的住宅”的目标,美国采取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租金控制、住房资助券等多样化措施,并在不同时期,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颁布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律,通过法律强制达到住房保障目的。此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大量、持续性的高额财政投入,是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状况得以解决的关键。对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我国,美国的成功提示我们保障性住房实施的成功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做后盾。所以,我们不单单要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更要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
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障房政策的启示:
1、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主管全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是国家的法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需要另外一个机构来审批。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其模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一个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专门机构,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专门分管各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运营、维修。这样可以保障建设专项资金的高效运作、相关政策的真正落实和后期的运营维护。为了加快该机构的成立,可以考虑整合部分国有大中型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机构的构成主体,让它们退出商品房开发领域,成为专门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管理、运营与维修主体。由于修建保障性住房不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国家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体现国有经济在支柱产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2、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实施有赖于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规,对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阶层、边缘化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法律要求并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对各种计划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收入标准,同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我国应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
3、住房保障体制的运作以维护市场机制为基础。西方国家将房地产市场中应由政府主导和有市场机制主导的两部分明确区分开来,大多数国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中低收入者和无力为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特殊阶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场机制的补充。
4、建立以住房储蓄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无论是日本的官办的住房金融公库,德国的住房储蓄,还是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住房金融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以借鉴,尽快成立专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机构,建立财政担保、补贴和市场之间的调节和补偿机制。
5、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退出机制。实行土地出让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挂钩的严格准入制度,在商品房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规定并执行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和成员结构等标准,住房面积标准以及相应的分级差价的标准。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在收入标准、居住时限和分阶段租金水平上建立制度保障。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要更加明确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计划。
6、完善资格审查和惩罚制度。
国家需要制定出详细的相关规定以严格区分不同的收入群体,对不同的群体分别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房屋的面积和价格上也要有所区分。在接受居民的申请后,要从多方面考察,杜绝弄虚作假。房屋的出租和出售要严格监管,严禁炒房,确保组屋政策的顺利实施。
7、动态调整。
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是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结构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保障的范围、方式也应随着社会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惊醒调整
除了上述方面,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还可以从土地来源、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来考虑。
保障房政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因此不能全盘照搬。最重要的是针对不同收入档次的人,设立不同的政策。与国外相比,我们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主要体现在整体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我个人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今后几年,随着我国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⑺ 不小心租的保障性住房,签的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更换业主后,先前业主和租户签订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⑻ 北京公租房能落户吗

公租房是不能迁入户口的,因为不是租住人员的物业。

1、目前已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今后,北京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北京户籍居民,只要符合公安部门的具体规定,就可以将自己的户口落在相应的“公共户”内。

2、公安局近日下发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公共户”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根据这一通知,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3、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这里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就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不过,并不是所有租住公租房的租客都能落“公共户”。

4、需要具有北京户籍,同时还要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具体条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是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中,不限户籍,不设收入线。

(8)保障性住房法律扩展阅读:

北京户口政策:

1、新生儿落户。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北京户口的婴儿可申报登记出生户口。

2、因工作、居住等原因落户 工作、居住原因的几种情况可以办理北京户口。

(1)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2)市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3)市民政局双退办批准离退休军人在京入户。

(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

(5)民政部复退司、国务院军转办、市民政局复退办、市军转办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京入户。

(6)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⑼ 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屋配套设施有水泵房及抽水设施、配电房、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保证系统(如监版视器、权监控中心等)、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统、会所、排水排污系统、供热制冷系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是与你的房屋配套,没有这些设施,你的住房就不能正常或舒适的使用,但又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
这些设施的收费依据和标准都是不相同的,查一下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就知道了。如,公用水费是按全部住户使用的总水费分摊的,电是按每户用电总量分摊的,但电梯用电是按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的。

⑽ 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和买卖吗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可以房买卖和过户,但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适用房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使用房,业主在出售时刻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出售,但业主需要在房屋出售后,依照房屋出售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例如:假设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若按照目前市场价4000元每平方米价格出售,则需缴纳4000乘100乘10%的综合地价款。办理过户买卖手续时,业主凭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住房转让合同等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手续即可。

    提示:当业主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住房的资格。

  2. 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适用房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使用房,不允许以市场价格出售。若,确实需要出售经济使用房,业主必须以低于或等于购买时的房屋单价出售,并且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或出售给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例如: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在居住时间未达到五年时,只能以3000元或低于3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购买房屋的一方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的购买条件。此外,出售经济使用房的业主家庭再次购买经济使用房时,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

    提示:综合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要在房屋出售后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3.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拓展:

    1.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在办理时需要由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则不要;(2)第一次办理过户时需要向财政部门缴纳1.75%的税;(3)向房管局缴纳6元每平方米的的手续费;(4)房屋评估事务所收取房屋评估价的千分之五;(5)公证费最高三百。

    2.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1)结合自身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爱好方式、交通、家庭亲友,房屋所在小区基础设施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一个地区的经济使用房。

    (2)根据自身生活居住需求,对目标区域的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楼层、面积大小、采光等做详细的了解

    (3)对目标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关系要做详细的了解,以防房屋没有房产证,或属于共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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