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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村民保障性住房买卖

发布时间:2020-12-01 16:14:15

A. 未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出售的?是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能出售”的说法并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经适房不满5年能出售,怎么出售,出售需要交多少钱。
哪些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
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两种。其中,一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二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那些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
按照规定,未满5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交什么钱?
1、未满5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和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出售与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其价格也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二类经济适用房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需要注意的是,二类经济适用房经过交易房屋性质就变为商品房,其税费缴纳比例就会按照商品房买卖税费缴纳标准执行。
2、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
如果实在想要出卖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卖方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买方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按原价出售住房的
a.卖房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卖方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c.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d.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购房指南叨逼叨:
1.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B. 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回迁房,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划拨),又规定过户时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矛盾吗

估计,出售是不是有限制的,比如该房5年之后才可出售,出售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产权证书也有相应的变更?

C. 农村的宅基地的房子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如果是本村人是可以买卖,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D. 单位集资房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房子会存在什么样的隐患谢谢!

不过户不会有什么麻烦,只有过户的时候才会因为没有土地证而房屋的价格会偏低一些。

这些房产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变成出让了、商品等。

权属应不成问题,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单位公房实行私有化。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配住房的土地来源,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补偿,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

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取的新土地证,这样的房子土地的用地性质属于划拨地、股份。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大多如此。

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房屋售价中就要减去这块费用、集体,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补偿国家当初无偿的划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用于这些单位为职工建房。

房改以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样的房子在购买时最好慎重些,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土地的性质便为划拨土地、自留山。如果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

一般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宅基地和自留地:划拔,不能按证件手续齐全的房价计算这属于房地产管理中的问题。一般划拨地和出让地的主要区别是房产出售时。


(4)划拨地村民保障性住房买卖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网络

E. 宅基地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以前有土地证和房产证,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正式施行,实现了土地证和版房产证的双证合一权,现在发的是不动产权证。不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产权证书,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就不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旧证依然有效。

土地证和房产证有何区别?

1.房产证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以及处分权利的证件。

2.土地证又叫做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3.土地证和房产证之间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要证明房产的所属权,还要是房产证说了算,所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进行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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