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军人退伍后住房补贴可以一次性领取吗
关于退役和在职牺牲病故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人员。退休、转业、复员离队时,由本人提出支取申请,与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寓住房腾退协议,所在单位可一次性发放其住房棚老补贴。
二、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个人的住房补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神和锋次性发放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土地折款**时由营房部门抵扣。
三、配偶为军职以上干部的人员。其家庭选择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的,出具购房相关证明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游晌。
B. 退役伤残等级军人证购房有补贴或补助吗
嗯是有的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2009年7月15日
改革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编辑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由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政策,从建国初期延续到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学生考入公务员行列的人数逐年上升,加之政府部门对专业技术干部需求越来越多,造成安置转业干部的形势日趋严峻。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均完成了安置转业干部的“政治任务”,但由此带来的问题值得关注。为了探索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出路,上世纪末以来曾出台“一次性算清安置费”、“自主择业”等制度,但效果都不十分理想。 建议打破旧观念产生的条条框框,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集群创业”安置政策,把这一人才群体顺利集体转移到市场经济的主战场上,走出一条更加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安置路子,以利国、利军、利民。我认为实施这一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建立健全独立的管理机构,通过现代人才管理手段把转业军人群体打造成双向选择的“人才库”;二是开拓以创办经济实体为主的多元化创业渠道,为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把军旅生涯锻造的优秀素质有效注入国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
C. 安徽军人住房补贴怎么发放的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补贴。
D. 4级关于伤残军人补贴有享受住房补贴吗
我国只有当年退役移交地方的、4级以上、在家里供养的,残疾军人享受补贴有享专受住房补贴。购建房所属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文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第二条规定: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依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祝战友好运,得到此项补贴。
E.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如何不中断来缴补
由于部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独立于地方而自成体系,军人退役时不能通过住房公积金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只能通过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领取在部队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而导致转业后住房公积金出现中断,入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从零开始。
从而导致上述两个关键指标无法纳入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额度。让离队且有购房需求的退役军人只能先申请商业贷款,后期再办理商转公,给其增加了其不少安居负担。
像这种情况,一些省市针对这类问题,出台了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不再中断的惠军政策。比如:
一、东莞市
2019年7月3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文,公布了《关于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转业安置或自主择业在东莞市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包括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官等),将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一)允许在东莞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包括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官等),可将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符合条件在东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补缴入账的金额以及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均纳入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额度。
办理方法:东莞市退役军人凭身份证、转业(退役、复原)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和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材料,到现缴存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办理补缴入账,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东莞市目前还没有开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军人不能通过补缴部队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具体通知及办理要求,可以自行网络东莞市《关于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温州市
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温州军分区、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军队退役人员接续缴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
制度明确了推进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公积金军地接续缴存的办法,将部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与地方住房公积金“打通”。同时,针对现役军人的实际,明确了其参与地方住房公积金建缴的具体办法。
根据制度,针对军队退役人员,对于已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放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转移到地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按其在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与地方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月数及缴存余额。对于尚未办理部队领取的,符合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可凭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直接将其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转至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部队领取手续的,可在退役到安置单位报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凭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结算凭证到温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进行全额补缴。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报到一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到温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申请个人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具体通知及办理要求,可以自行网络温州市《军队退役人员接续缴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其它省市
其它省市的战友可以在退役前提前与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退役后及时接续缴存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确保不中断缴存,减轻自己的购房成本。
F. 以退役的伤残军人有没有住房补贴
如果你是在部队因公伤残7级,已经通役的伤残军人,是没有住房补贴的。
内一到六容级的伤残军人有住房补贴。
但是,如果你退役后住房和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地方的补助和经济适用房。
法律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G. 你好,军人退役后把公积金跟住房补贴划转到贷款银行,因笔钱是用于还贷款本金还是本金加利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是一起还的。所以你这笔公积金,划到贷款银行以后,是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每个月从你的银行账户中,划掉你应该还的本金和利息。
H.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 住房补贴问题
你去找总政.国家民政部或国防部.是他们让咱打仗的.我也和你一样.我们应该住房补贴.
I. 国家对退伍军人社保有何政策
军人退役具体补贴
一、士官退役费
(一)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四)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六)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七)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八)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一)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三)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四)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五)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退休费
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四、转业费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一)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二)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三)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推荐关注:微信查找“战友之窗”。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五、复员费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一)复员费:凡自愿复员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发:军龄不满l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按上述标准每满1年各减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二)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0.5个月发给);军龄在2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半月发给)。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三)回乡生产补助费: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原工资。
(四)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5个等级发给。
六、退伍费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一)退伍补助费:按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军务部门的通知和现行标准编制领报证,由财务部门直接发给本人。
(二)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二、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七、离休干部异地安置费
安家补助费军队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跨省、跨市、跨县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2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4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八、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