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又要简化了,快来学学怎么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可以提取职工住权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 住房公积金具体怎么使用才能最大化的发挥其作用
其实它的来作用就是比商业贷款利率低一自些,大概2个点,还有你每个月交的越多,到时候你可以贷款的数量也越大,它的作用就是这些,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最好少贷款,因为即使利率低,也还是有的,算下来,还的钱也有不少。
3. 长春住房公积金2018年提取简化流程了么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进行了简化提取,减少了效率缓慢。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
二、提取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住房公积金流程化管理扩展阅读:
公积金提取类型
一、约定提取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二、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三、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①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②户口迁出本市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③出国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④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⑤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⑥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⑦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4. 住房公积金管理如何实现信息化建设
1、制定总体规划 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涉及多学科、高技术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逐步发展的过程,因此应重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把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的变革,人才队伍的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出长远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步骤逐步开展信息化建设。重视系统框架与平台建设,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2、 出台行业标准 由于缺乏标准化的指导原则,造成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定义不相符,平台选择、软件基础不一致,不仅不利于行业统计工作和实施监督,而且软件开发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建立一个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综合标准化体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各城市应在住房公积金数据定义、平台选择、软件基础、子系统、应用系统方面开展横向合作,精确定义各个管理及运行层级的业务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住房公积金行业信息化的指导标准。
3、构建数据仓库 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相对稳定的、反映历史变化的数据集合,用于支持管理决策。数据仓库面向分析型数据处理,不同于现有的操作型数据库,同时它是对多个异构的数据源有效集成,集成后按照主题进行重组,并包括历史数据,而且存放在数据仓库中的数据一般不再修改。为提升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层次,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必须走在科技的前沿,构建数据仓库,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基本信息进行挖掘、加工、分析,构建模型,准确定义目标顾客群,并完善配套措施,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同时,如何在信息系统中体现贷款业务贷前、贷中、贷后的全程跟踪管理,严控贷款风险,进行逾期贷款的严格分级信息化管理,是贷款业务对于信息平台的现实需求,这也需要构建数据仓库来进行贷款业务的分析决策。此外,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经办银行进行管理和业务考核,考核体系和内容的实时动态变化,也需要数据仓库技术予以支持。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的关键是构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会计体系,这一直以来都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管理会计以强化内部管理为目的,以业务活动及其价值表现为对象,通过对财务等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业务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责任考核评价。因此,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过程中,应考虑建立一整套管理会计的规范体系,构建现代管理会计的体系框架,这既是一个管理模式探索的过程,也是将这一管理模式信息化的探索过程。
5、 做好信息化人才储备 信息化绝不是简单的技术应用,而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管理创新工程,因此需要既懂管理科学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来领导、组织并承担有关规划、设计、实施、运作等复杂工作。信息化首先要“化”人,信息化建设首先是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因此,必须做好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应鼓励或明确要求科技人员参加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懂管理又懂业务,信息技术水平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资料参考:http://www.zggjj.com/xxhjs/9145.jhtml?areaId=232
5. 如何进一步强化公积金稽查和监督
持卡人可查询信息项目包括:个人总帐信息、个人结息对帐单信息、个人明细帐专信息、公积金管属理部门信息,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汇缴、补缴、提取、计息等账户明细,并可在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上打印公积金账户信息。
查询途径:
持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查询机查询;
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12329,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查询;
持卡在银行设置的查询机终端查询;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6. 住房公积金政策下月起将调整,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新政策是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投诉举报等服务、财务局。
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
七。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全文如下:
各省、贷款初审等业务,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业务咨询、还款提示,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对工作不力的城市,要责令加大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要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八。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
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加强考核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营业管理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
7.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又要简化啦,看看怎么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专户内的存属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