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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保障和

发布时间:2020-12-01 08:52:18

Ⅰ 户口在株洲,我是外地的,辞职后能取出住房公积金

您可以自己对照着看一下,下面是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需要的材料、提取额度和程序、相信能解决您的问题。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五)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出境定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六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经单位初审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居民二代身份证;委托提取的,须经委托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非单位专管员和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个人储蓄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证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四)失业两年以上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且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五)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缴存人单位证明的财产继承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凡在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提供调令或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填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作转移提取;不能办理转移的,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八)期房提取,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1、株洲市(县)购房的凭市(县)房产局备案登记生效的购房合同(只查验原件,提取人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写购房信息,经办人核实备案后签名,可不收合同复印件);
2、株洲市以外购房的凭网上查询核实的购房合同,网上查询不到的凭房产所有权证或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相关资料予以确认;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凭政府机关的有关批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和购房合同;
4、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
(九)购买现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办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房产证及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
在城镇建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在农村建房的须提供: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配偶的农业户口簿、身份证明;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对上述建房的真实性,须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在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级以上的《危房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二)偿还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或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提取当月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对账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提取当月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对账单或通过公积金贷款系统查询打单。
(十三)支付房租的,经核实没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缴纳房租的收据;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帐户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各类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限提取一次。可提取本人及购建房共有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购建房的额度(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金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住房所有权证登记为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提取申请人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限提取一次,按土建实际开支提取。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
1、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
2、当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3个月以上时,管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
2、贷款余额不足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
3、申请提取金额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须填报审批《提前归还银行住房贷款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
(五)租房提取限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委托提取的资金除划入还贷专户外,只能划入提取人或配偶的储蓄账户,不得划入他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破产或解散的到提取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实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有关单位或社区应予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和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予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你看您是否满足提取公积金的某一条件,然后按照程序申请吧

Ⅱ 株洲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一)具有株洲市(区)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本条第一款(一)、(二)项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登记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确定保障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株洲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受理:街道办事处(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和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五)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六)抽签: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七)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市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请对照上述要求,看是否满足

Ⅲ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保密、信访、安全、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承担指导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全市土建系列技术职称考试、呈报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各项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局系统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重大政策的调研和分析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承担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回复工作。
(五)审计科
承担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审核、审计市政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工作;承担局系统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六)住房政策科
拟订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社会化及商品化体系、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参与编制城镇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查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工作;承担县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施工、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施工企业出入境登记工作;承担指导工程定额、造价及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施工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工作;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和建设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上报工作。
(八)工程建设管理科(加挂招商科牌子)
参与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渍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承担指导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作;承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
(九)质量安全管理科
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的工作;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审核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承担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勘察设计管理科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规范性制度;承担监督实施各类设计标准执行的工作;承担全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和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一)总工程师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等前期工作;承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认证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救的现场指导;承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承担指导施工图审查工作;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管理科
拟订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承担城市供水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承担供气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供气企业的管理和营运工作;承担全市供气企业资质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承担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
(十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政策;承担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的工作;组织拟订局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指导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的工作;承担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担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工作;承担公共用房的建筑节能工作;承担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四)小城镇建设管理科
参与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小城镇综合开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承担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资金计划的工作;参与小城镇建设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定点工作;承担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执法稽查科
承担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查处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案件的工作;承担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各类纠纷。
(十六)园区建设工程管理科
承担园区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承担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Ⅳ 湖南株洲市水竹湖廉租房与公租房有什么不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来租金补贴或实物源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Ⅳ 湖南株洲住房公积金可以直接提取不

提取是需要条件的。
请参看以下内容,符合套件就可以提取。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提取条件(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Ⅵ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回》(国发[2002]12号)及株洲市机构答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株编委发[2002]2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注册资本:1602万人民币

Ⅶ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打114查啊!

Ⅷ 湖南株洲住房公积金代取

满足提取条件办理提取。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其中: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出示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中便民服务一栏,表格下载中下载。同时具备提取人、代办人双方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办理提取。

Ⅸ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科长(主任)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1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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