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法

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法

发布时间:2020-12-01 01:42:06

『壹』 欠债人躲起来不见人,法院可不可以执行他的房子

2005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结合司法解释的精神,执行实践中法院当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没有人居住的房屋予以处理

在农村,有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举家外迁,扔下房屋到外地或城镇长期打工,多年不回来。这样的房屋说明被执行人不需要,因此法院予以处理,并做好准备,一旦被执行人回来找,让其拿钱“赎回”;

2、以大换小

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较大,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就可以对其房屋进行处理,然后给其安置普通面积的房屋,两房的差价部分用来偿还债务;

3、以好换次

对于被执行人位于黄金地段和商业区普通标准的房屋,安置其到一般位置的房屋,处理后差价部分用来还债。当然,对于差额不大,操作没有价值的不能处理。

除上述外,对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唯一住房和执行标的为房屋的,按相关规定可以正常执行。

通过以上办法,在解决“执行难”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仍然有一定难度,标准不好掌握。

尤其是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未保全的多余房屋卖掉,只留下普通标准的唯一房屋拒绝执行。

(1)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法扩展阅读

2015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司法解释的出台,量化了处理唯一房屋的细则,为执行工作增添了翅膀。

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个细化的解释中,应该理解以下精神:

1、对被执行人扶养的人有多余房屋的。抚养是广义的概念,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这里包括赡养、抚养、抚养。只要被执行人的父母或子女,有除自身居住以外的房屋,对被执行人本身唯一的房屋就可以处理;

2、很多执行案件中,由于债权人不懂得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致使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而将多余的房屋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卖掉,遇到这种情况,今后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余下的唯一房屋;

3、在处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同时,可以为被执行人安置廉租房标准的住房,这类似于过去的“以大换小”,也是对过去法院做法的肯定。或者给被执行人5~8年当地标准的租金,保证其居住权。

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唯一房屋和执行标的为房屋的,仍然可以依法执行。在当前“执行风暴,打击老赖”的执行声势下,老赖的唯一房屋未尝不可执行。

现在已经实行“网上拍卖”,老赖如果不能履行债务,一旦对唯一房屋拍卖时,除正常的债务外,还要承担房屋总额约5%~10%的评估费和拍卖费,得不偿失。

有买受意愿的购房人,可以大胆、放心购买法院拍卖房,法院会保证产权过户,房屋交付,排除一切妨害。因此,老赖即使只有一处房屋,只要符合执行条件,法院也一定会执行。

『贰』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绍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叁』 家里已经申请了公租房,后来自己要买房子,怎么办

你可以将公租房换到你父母的名下。这样是可以的。

一、家里已经申请了公租房,以后可以再买房子的,一旦购房成功的,其公租房就不再符合条件,需要退出共公租房的。

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3)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法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7年12月,公租房入选2017年民生热词榜。

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市已启动公租房分配(含市场租房补贴)1.26万套(户),其中实物房源约1万套,新增市场租房补贴发放2600户。完成全年政府实事任务分配公租房1.5万套(户)的84%。

参考资料:网络-公租房

『肆』 2021年以后没有住房人员还能申请到公租房吗

你没有房子想申请公租房,那就看你属不属于公租房的条件,不是每个没房人都能申请公租房的,你可以去当地主菅部门咨询一下就知道你能不能申请公租房了。
什么是公租房子?
1、公租房全称也就是公共租赁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是为了那些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2、政府在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公租房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3、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给那些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的人提供了帮助。公共租赁房房源是一种由政府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如何申请公租房?
一、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2、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伍』 农村低保何时取消 农村低保何时取消

农村低保还没有取消。农村低保的审批权限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村委会没有权利取消低保。但是村委会作为基层自己组织有权对申请和享受低保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你所说的情况可能是因为村委会觉得你家达不到申请标准,而汇报了民政部门,从而导致地包被取消。 如果你认为你是符合低保条件,可以提供有关证明,再次申请。

『陆』 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公租房五年之后可以买卖。

公租房租满5年可交易

在未来几年,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数量。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6)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法扩展阅读:

公租房五年内不准交易:

相关规定“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王育生说,购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那此外,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柒』 天津公积金怎么提取

提取条件
1.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还贷提取条件
(1)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人名下同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须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逾期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4.其他提取条件
(1)天津公积金其他类房屋提取条件
(2)天津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3)天津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
提取材料
1.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购房合同及复印件1份
(4)全额购房发票及复印件1份
(5)借款合同及复印件1份
(6)贷款还款凭证(即银行还款记录)及复印件1份

阅读全文

与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