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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30 22:26:11

① 烟台市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怎么没有回答的~政策应该是公开的~~找不到相关政策~~我退休了还没领到一次性住房补贴~~

②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概况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烟台市人民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6年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理顺,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了分中心或管理部。各分支机构直属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工作,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了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的目标。目前市管理中心内设6个科室(综合及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征收管理科、贷款管理科、稽核科、信息管理科);下设7个管理部(芝罘管理部、莱山管理部、开发区管理部、福山管理部、牟平管理部、高新区管理部)、7个分中心(栖霞分中心、莱阳分中心、海阳分中心、招远分中心、蓬莱分中心、龙口分中心、莱州分中心),人员编制153人。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组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扩大贷款规模,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支付能力,为促进和谐住房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③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地址和电话哪位大侠知道

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 办公室电话 6918061 6918033

④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

8点30

⑤ 烟台市买卖房产有什么规定,需要交纳什么费用

1、具体过户税费如下:

二手房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对这评估价最了解的是当地同区域的房产中介,因为他们经常去过户,知道能最低报多少可以通过,所以建议你去中介那了解下。

注:以上只为房产过户的房管局及税局收取的费用,未含房产中介费、银行贷款费及小区房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在内。

2、过户到当地房管局,建议打当地114查询房产交易中心电话,再打去报要办的房子的具体门牌地址,就能知道准确在哪里办,及它的地址电话。

3、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1.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协调日常政务工作,研究工作动态,督办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2.负责中心文秘、档案、保密、信息整理汇总与发布、机要通信,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中心大事的记录、整理,编写中心大事记;
3.负责建立、完善、落实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4.负责中心的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固定资产和办用品的采购、保管、分发、维护等工作;
5.负责中心人员的工资核定、审批、发放和社会保障等费用的交纳等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
6.负责中心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工作;
7.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政工、党群等管理工作;
8.负责综合性会务组织安排及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及批办处理意见;
9.负责劳动、卫生、生活福利、安全保卫、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10.负责机动车辆的管理、调度、维护与保养工作;
11.负责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负责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及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负责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2.负责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使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3.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核算及收益的分配;
4.负责承办国家债券的购买、兑付及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5.负责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帐户的设立和管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结算业务进行协调和监督;
6.负责与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对帐目;
7.研究分析经济运行、财税金融政策变化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改善资金运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8.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档案建立及移交;
9.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的财务管理,探讨改革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体系的途径和模式;
10.负责中心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不断健全内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11.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提报市级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归集计划;
2.负责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
3.负责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5.负责对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问题的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
6.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征管工作行政执法业务流程;
7.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
8.负责对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封存等工作;
9.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等业务的审批、办理及明细帐核算;
10.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原始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以及归档;
11.负责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审批、调整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调整意见;
13.负责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征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拟定、调整和解释;
2.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程序的制定和规范;
3.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宣传;
4.负责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度和贷款的需求程度,提报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贷款计划;
5.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考察、审核、发放及回收;
6.负责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办法,协调、监督受托银行履行“委托协议”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7.负责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帐。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报表及年报表,按时与委托银行、计财科对帐,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全面情况;
8.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整理、装订和管理;
9.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表格的制定、修改和调整;
10.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⑦ 烟台市经济适用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是按房价的2%收取。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回、“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答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⑧ 山东烟台各市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二○○一年三月一日第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杨金镜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拆迁管理费。
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拆除房屋和清运垃圾,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30%比例,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按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60%的比例,存储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拆迁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拆迁人可持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开户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全部本息;或者根据回迁安置房工程进度,分期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直接由指定银行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单位,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但实行房源或资金包干的,为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七条 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发。就地回迁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计发,不足月按满月计发;易地搬迁的,原则上一次性安置,如确需周转过渡的,按就地回迁标准的两倍计发。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被拆迁人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八条 搬家补助费。住宅为每户200元,非住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转过渡的,应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就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为30天,易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为45天,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奖励1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一次性补偿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拆迁人经批准分期支付补偿费的,未付清补偿款前,应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费。

第九条 周转过渡期限。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6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不论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过上述周转过渡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临时安置费加一倍计发。

第十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因拆迁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200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6.83元)。
拆除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同为一人并实行房屋安置的,计算补助费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或协议约定之日)起,止于回迁安置时。拆除出租的非住宅,对承租人付给3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费。
职工人数的确定,个体工商户须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人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人数、交纳劳动保险的人数及实际工作的人数为准,四项缺一不可,如四项人数有异,以最少的一项确定人数;国有、集体单位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册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利用住宅搞经营的,按住宅安置;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参照区位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面积,付给每平方米200-160元,作为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使用人(含房屋所有人)或所在单位按房屋成本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
房屋成本价与货币补偿费构成要素相同。包括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等。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
1.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作价。
2.公有住宅(直管公房、代管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货币补偿费=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作价。
3.公有住宅承租人货币补偿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拆除已购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按私房对待;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人 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未过渡为成本价的,按共有房屋对待。

第十四条 市芝罘、莱山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构成的价格标准。
区位地价:芝罘区一至五级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950元、650元、500元、300元、150元。莱山区一至五级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500元、300元、180元、160元、150元。
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280元。
房屋重置价: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超面积按商品房价投资。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费由拆迁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七条 政府公益事业建设需拆除的房屋(不含私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职工停产停业补偿按现行标准的70%执行(公益事业指由各级政府出资,统一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及铁路、港口码头、水、热、电力等基础工程建设等)。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若被拆除房屋土地属行政划拨的,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和重新划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成新作价补偿。对不要或少要安置用房的给予奖励,其奖励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成新的标准。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时,免交拆迁管理费和委托拆迁费。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拆除被拆迁人原有的暖气、煤气、单户电表(如新安置房已单独挂表的除外),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拆除电话、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空调、煤气(电)热水器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移装费。拆迁评估补偿时,应考虑原楼层差价和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的成新评定按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住宅)实行房屋安置的,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超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成本价投资;再超部分按市场价投资。低于解困标准的(2000年市区解困标准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按解困标准安置,投资部分可按房屋成本价不超过70%计算(困难户的确定由拆迁主管部门审定)。
实行易地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补偿货币÷安置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成本价格
住宅安置房楼层差价的结算,除顶层减5%以外,其它均不增减。
第二十一条 就地回迁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按重置价标准结算结构、成新差价后,保持原产权性质不变。
直管公房、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管公房不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楼房的,应以建筑单元为单位提供。
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抽签方式确定。抽签的时间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组织抽签时,应提前七日登报公告通知被拆迁人,并按照不同房型分别实施。安置房为无电梯的楼房时,对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给予低楼层照顾。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营业执照,并有合法的租赁契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没有合法手续,借房居住或营业的,不是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等规范文本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临时安置费、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解困标准等,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解困标准和货币补偿标准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发布施行的《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⑨ 烟台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烟台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屋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建筑装饰业等。
法定代表人:徐延滨
成立时间:2014-09-26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60000000304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平安街付47号

⑩ 烟台市房租的多少和申请保障性住房补贴的多少有关系吗

你好,保障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期间,可以按规定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获得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如果获得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待遇,但补贴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差价。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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