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哈尔滨住宅可以办理什么营业执照
在2018年的12月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哈尔滨的住所只要符合规定的,是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
根据《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 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
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出现相关业主投诉,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关闭停业,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办理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1)哈尔滨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扩展阅读:
《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许可或行业审批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场主体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拆迁范围内且未经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的建筑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市场主体为使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而违法改变其建筑用途、结构的;
(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标准而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没有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市场主体利用住宅开办从事污染、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实体或活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贰』 哈尔滨市保障房和房屋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
『叁』 哈尔滨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供《审批表》。 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格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52号)同时废止。
记得采纳啊
『肆』 哈尔滨房产局都有哪些部门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属机构
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区分局
哈尔滨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
哈尔滨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信息中心
哈尔滨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
哈尔滨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哈尔滨新阳开发建设指挥部
哈尔滨市河松住宅开发建设指挥部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多种经营服务中心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哈尔滨市房屋土地综合开发公司
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旧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伍』 哈尔滨城市住宅管理局在哪
准确的名称应该是,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
『陆』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什么单位
你好~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2012年9月正式成立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市区范围内拆迁、安置等相关问题的。
『柒』 哈尔滨市公租房有什么规定
哈尔滨市的公租房是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来执行的。
一、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二、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7)哈尔滨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1、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2、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
3、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4、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捌』 哈尔滨是否属于个人住房限购城市
哈尔滨的住房还有剩余的,甚至一些周边郊区房屋都卖不出去,何来限购呢?
『玖』 哈尔滨市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类人群可住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注: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拾』 哈尔滨市无房产证明哪里去开 带什么证件
无房证明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本地户口可以直接去本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
哈尔滨的话去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即可,地址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道外房产交易管理二所)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所需证件: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如是一个人去必须提供本人近期的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
(10)哈尔滨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扩展阅读
怎样到房管局办无房证明
1、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相对简单。出具个人无房产证明,不需要介绍函。申请人只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便可在就近的各区房地产档案对外服务点办理该项业务。
2、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委托资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3、资料齐全的话,很多房管局都是随到随开,不会影响过户。但因为在办理贷款和过户的时候都需要无房证明,所以当办理贷款和过户之间的时间距离超过30天时,需要办理两次。
无房证明有效期
各地的规定不太一样,有30天的。在开具无房证明的时候,证明上面会标注该证明的有效期。无房证明的有效期一般是30天,不是3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的话,很多房管局都是随到随开,不会影响过户。但因为在办理贷款和过户的时候都需要无房证明,所以当办理贷款和过户之间的时间距离超过30天时,需要办理两次
参考资料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