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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发布时间:2020-11-30 19:32:48

❶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属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❷ 青海省个人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缴纳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所需证明材料对照表
一、缴存登记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三、变更登记

1、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4)单位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单位正式介绍信、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单位预留联)交回省中心,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告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批准撤销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账户转移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份。
职工在省中心缴存单位之间发生单位调动,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6、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1、账户封存: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虽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2、账户启封: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7、汇、补缴1、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份;
2、付款凭证;
3、单位如有人员发生变动(新增、转入、启封或封存)时,单位需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或部分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8、缴存基数调整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电子版《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3、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调整基数当月工资表一份。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为基数调整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调整情况,省中心提前对外公告基数调整时间。
9、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有关文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二、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三、变更登记

❸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来公积金提取时间与自提取次数各地也不一样,具体还是需要查阅当地公积金管理办法,但一般都是每半年一次。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❹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哪个中介可帮忙提取公积金

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不知道位置可以用网络地图搜索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❺ 青海省西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在哪,能够公积金提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专建造、翻建属、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上述用途,各地公积金中心还规定有其他情形,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❻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一、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二、青海省购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偿还按揭贷款的所需要件: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公章)、转入个人账户还需提供贷款人征信报告;

偿还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的需近三个月以上的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和当地公积金中心公章的还款明细。

注:如果是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父母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印章)。子女父母互提业务时,提取人本人必须到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http://www.qh.gov.cn/bsfw/system/2016/10/10/010235150.shtml

❼ 青海省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
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或户口为外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结清贷款的一次性提取
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取的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
提取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希望对您有用,望采纳,谢谢

❽ 请问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谢谢

不同地方的公积金政策不完全一样,有些地方是与余额有关系,有些地方是没有关系的回。给你两种方答式套算一下:
第一种计算公式是: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从这个公式里余额跟你的贷款额度有关系,但是在不同的城市也有另外一种计算公式,是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没有关系的,
第二种计算公式是: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所以这个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以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为准,这里只能给你一个参考的意见,套算一下大约的钱数。还是建议你去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去详细的询问,他们是专门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供参考!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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