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海省西宁市的公租房是怎么收费的
青海省西宁市的公租房的租金收费标准为8元/㎡。
为妥善解决西宁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西宁市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大督促项目施工力度,完善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认真梳理可分配房源,并根据可分配房源情况,引导各区轮候库中申请家庭拟申请房源区域的调整工作。
按照统一分配、统一公示、统一入住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西宁市公租房分配由四区政府主导,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了1200套公共租赁住房。
整个摇号过程在各区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西宁市各区圆满地完成了分配工作。
(1)西宁市住房建设局官网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贰』 西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那开
西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
根据《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统计以及日常检查等工作。
(2)西宁市住房建设局官网扩展阅读: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房屋出租登记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二)出租房屋的座落、面积、楼层、结构、用途、租赁起止时间。
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叁』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批表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版持,分别是武汉,南权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4、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身份证等资料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肆』 西宁市公租房审核时名下有住房了怎么办
那你就申请不到公租房,因为这个公租房是申请给没有房子的人住的,既然你有房子,你干嘛去申请呢?本身就不合格了
『伍』 青海省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
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或户口为外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结清贷款的一次性提取
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取的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
提取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希望对您有用,望采纳,谢谢
『陆』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一、西宁住房公积金查询热线:0971-16887168
1、查询方式:
(1)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铁路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服务窗口咨询;
(2)移动短信查询:编辑手机短信“身份证号+空格+密码(初始密码111111)”发送至106573110088;
(3)固定电话语音查询0971-16887168;
(4)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2、查询内容:
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3、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铁路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服务窗口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
『柒』 西宁市申请。社会廉租房的条件,和规定有哪些
第十五条 公共复租赁住制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捌』 西宁 经济适用房
西宁的首批经济适用房于今年7月22号左右正式开盘。现在正在登记,审核,要买的话赶紧去你户口所在区的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填表吧。
西宁市政府在昆仑东路289号集中建设了一批户均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计划2008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我看过,户型还不错,墙已经刷白,卫生间,厨房都贴好了瓷砖,洗手盘,马桶,淋浴都有,基本上买了不装修就能住,最大的是70多平米。价格是1690。
购买条件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据了解,目前,西宁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已经开始,有关部门将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按顺序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烈军属等住房困难家庭,有意向的市民可根据下列程序申购:
第一步,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辖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
第二步,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并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审批。
第三步,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复核,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统一报西宁市政府批准。
此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西宁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西宁市安置条件的复转人员);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3.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西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西宁市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为准)。已经参加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以及已购公有住房(含在外地购公有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玖』 西宁市房屋征用异地安置补偿比例
一、西宁市房屋征用异地安置补偿比例是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确定的。
二、依据《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四)、产权调换的原则及差价找补标准
1、产权调换时,以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结算面积。
2、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双方房屋的结构类型、房屋等级、成新、朝向、楼层等因素,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3、安置房屋不足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房屋超过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5、异地安置时,从区位较高的地段迁入区位较低的地段,按该较低地段的区位安置价结算差价。
(五)、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其它费用补偿、补助标准
1、房屋附属物、自行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其它补助费用见附表八。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计算公式
(1)、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分离。房屋部分按附表九折旧价补偿,集体土地按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7号市长令《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2)、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额=房屋折旧价×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