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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做好群众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30 15:16:44

⑴ 限制住房租金是否能够解决住房短缺问题

不能。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55条的规定: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执行国家内和房屋所在地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就是说,对于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需要租赁房屋的,国家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不对租金作出范围的限定,而是完全交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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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把新发展理念作为指挥棒,着力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走内涵集约式的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路,全面推动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切实把新发展理念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各方面、各环节。

做好民生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是重要民生领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力量解决好住房、城乡人居环境等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发动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⑵ 公租房分房大会发言稿

市民代表们、同志们:

大家好!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为即将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576户家庭代表发放钥匙,这标志着我们又有一批市民朋友住有所居;这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为住房困难户送出的实实在在的拜年礼物。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乔迁“邓城·芳草园”新居的各位住户,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奋战在保障房建设一线的管理者和建设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单位、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住房是重大的国计民生。住有所居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美好憧憬。正如诗圣杜甫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写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把“住有所居”作为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采取一系列举措,投入大量资金,不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建设保障房作为“衣食住行、业教保医”八字经中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群众住房问题,坚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作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居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连续多年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全面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就是要建出“广厦千万间”,让住房困难家庭逐步住进功能完善的小区、环境温馨的家园,不惧风雨,喜笑欢颜。刚才,赵新建同志介绍,全市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8385套、分配入住16855套,创造了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规模、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两个“全省第一”,解决了一大批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困难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发展的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让市民生活得更好。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明确提出,努力把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法治优良、社会公平、生态一流、人民幸福的和谐家园。住房保障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让全体市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内容。只有努力让所有困难群众及早实现居有定所,才能谈得上生活幸福,才能真正建成和谐家园。在新的一年,我们一定要把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坚持把保障群众住房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议题,作为政府及部门工作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力争实现住房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同时,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的统筹推进。希望各有关部门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住房保障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尺,把建设品质作为住房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责任,把公平分配作为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站在困难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带着感情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努力把保障性住房建成“放心房”、“精品房”、“幸福房”,将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新市民”群体,真正把好事办实、好事办好,让群众感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带来的福祉,让每一个困难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美好、更加有尊严。

俗话说:安居乐业,天道酬勤。希望住进保障房的市民家庭,充分就业、积极创业,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在享受温暖中感恩社会,积极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为“两个中心、四个”建设添砖加瓦、增光添彩。

最后,我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祝福,衷心祝愿大家新春愉快、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⑶ 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的人群能享受廉租房政策吗

可以申请,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只要是本市户口,都有权利申请本地政府提内供给最低收容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
依据《廉租房保障办法》提出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第1条指出没有存在户口差别,只要是本市户口常住居民即可申请。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⑷ 公务员是干什么的。

公务员是行使抄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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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⑸ 什么是兜底保障

兜底保障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生领域,“兜底”指的是政府制定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住房兜底、医疗兜底、教育兜底、养老兜底。

1、住房兜底,保障群众住有所居。城乡贫困人口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没有能力购买住房,只能依靠政府“兜底”来解决。

2、医疗兜底,保障群众病有所医。扎实开展医疗卫生精准扶贫,在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加快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构建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

3、教育兜底,保障学生学有所教。坚持城乡统筹,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教育扶贫结对帮扶体系,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建立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入学的长效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办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同时,重点办好职业教育。

4、养老兜底,保障群众老有所养。进一步强化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医养融合养老新模式。

5、兜底保障对象: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家庭);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因病因学造成刚性大额支出且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条件的困难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困难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⑹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审核流程要完善

◆ 宋 (世茂集团华北区总裁):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审核流程要完善 政府加大住房保障性措施的管理力度,对于规范市场,在控制供需平衡等方面将起到积极地作用。如今,我们对购房人群的划分日益细化,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也日趋合理化,这样能够更好的分流购买商品房的人群,缓和商品房市场的供需矛盾。在北京这样一个具有国际化大背景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产品分类必然要满足不同客群的不同需求。此外,在国家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监管执行、完善审核流程等显得极为重要。 ◆ 诸一军(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建设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需提高土地利用率 建立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最主要原则,应是在服从中国土地稀缺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因此再次呼吁一定要提高土地利用率。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在保障市政环境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容积率。容积率的提高,不仅可使土地利用率上升,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更可使开发企业单位用地的成本下降,给房价一定下调的空间,同时也可解决短期内土地供应不足的难题。 住房保障体系中,除了多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外,还可建造一种高密度的普通商品房。其实,在节能省地的目标下,控制房子户型面积大小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户型和容积率两个指标应该一起抓,相互配合,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在落实住房保障方面,应适当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否则可能导致供给进一步压缩,使供需更不平衡。如果有关部门希望有更多小户型出现来优化市场供应结构,就应该在政策上适当倾斜,给予开发小户型的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同理,对于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也可采取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对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其自有资金比率等。消费贷款方面,首付、按揭比例年限也可体现出梯次,以导向节约用房。 而在住房保障体系的公平性方面,为尽可能保证公平,建议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采取公示制度,便于社会进行监督,并且对该住房人群的收入进行申报,以便随时监督享受住房保障的人群从开始的时间点到整个使用的过程中是否一直符合住房要求。此外,在人均占有土地稀缺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体系、税收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⑺ 如何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建立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体系
1、合理界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违规住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家庭是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单位。社会住房保障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从广义上讲,它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镇中大量流动的非户籍人群。现在,不少城市都在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即逐步由户籍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然而,对于非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都没有涉及。解决好中低收入人群,包括外来人口低收入人群的安居问题,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所制定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应以户籍为界限,而应积极主动地制定长远规划和有效措施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在具体的政策实施时,应当将住房保障的对象扩大为城镇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
(2)住房保障标准的设立。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时,应结合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动态地解决好住房保障的标准划分问题。在住房保障的收入线划分上,应采用三条标准线进行控制。这三条线分别是:城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线;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线;城镇人均收入标准线。之所以利用这三条线进行控制,是因为城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线是当地最低居民生活标准线(即维护生存需要的保证),这条线正好可以将户籍以及非户籍的最低收入人群划分出来。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线是城市供职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线,可以区分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城镇人均收入标准线可以划分出中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目前,由于缺乏客观有效的低收入核定标准,工作上程序模糊、监控不严、违规交易等,使廉租房住进了高收入者,很多经济适用住房落入了并不缺房而只着眼于升值赚钱的“房虫”手里。这不但违背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初衷,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制造了“黑色市场”,使违规投机者抢占了真正低收入者的住房资源。因此,政府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合理界定城镇低收入人群,对违规住房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制定租购的标准。
2、增加廉租房源,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近年来,不少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使大批平房和小户型旧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城区内低价可供出租的房源逐年减少;采用货币化补偿又造成了部分低收入被拆迁户无力购买商品房,只有在市场中租房而居。低价住房需求急剧增加造成了廉租房的有效房源不足。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偏高,很多城镇最低收入者获得了廉租房配租资格后,经常找不到房子或无力租住,而政府也没有足够的财力新建足够的廉租住房供廉租家庭使用,这已成为政府廉租住房政策遭遇的最大瓶颈。因此,要想方设法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房、房改腾退房和直管公房清退房等都应纳入今后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3、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者住房供应体系。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保障他们的居住要求,政府责无旁贷。应该建立一个面向城镇中低收入者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这个供应体系包括: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即供应低于市场租金的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既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也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充分利用现有直管公房资源,使直管公房作为廉租房的有效补充);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家庭的租赁住房(建立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居住区,租金标准应低于市场租金);覆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要将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中低价商品房、二手房的买卖与房屋租售结合起来,并配合相关的税费优惠、金融贷款制度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住房供应体系。
4、扩大住房公积金参与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互助功能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住房储蓄的建立和积累,发挥资金互助功能,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参与面,强制广大城镇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的调配使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功能。

⑻ 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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